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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盟科技:獨立董事關於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北京神州綠盟資訊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

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及《北京神州綠盟資訊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規定, 我們作為北京神州綠盟信

息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基於獨立判斷的立

場, 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和投資者負責的態度, 秉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現就公

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於對股票期權激勵計畫相關事項調整的獨立意見

因部分激勵物件放棄行權或離職, 公司本次對股票期權激勵計畫涉及的激勵

物件、期權數量進行調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北京神州綠

盟資訊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畫》中關於股票期權激勵物件和期

權數量調整的規定, 且本次調整已取得股東大會授權、履行了必要的程式。 我們

認為此次調整符合有關規定, 同意公司對股票期權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和期權數

量進行調整。

二、關於股票期權激勵計畫第三個行權期可行權的獨立意見

1、經核查, 《北京神州綠盟資訊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畫》

規定的第三個行權期已滿足行權條件, 考核合格的激勵物件可在公司的第三個行

權期內行權(即 2017 年 6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3 日止), 激勵物件主體資格合

法、有效;

2、公司承諾不向本次行權的激勵物件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

助的計畫或安排, 本次行權沒有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權有利於加強公司與激勵物件之間的緊密聯繫, 強化共同持續發展

的理念, 激勵長期價值的創造, 有利於促進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我們同意激勵物件在股票期權激勵計畫規定的第三個行權期內行權。

三、關於調整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和回購登出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項的獨立意

因實施 2016 年年度權益分派, 公司根據《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劃》、《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相關規定, 本次對 2015 年第一期、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的調整, 符合《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

《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中相關規定;因激勵物件因個人原因離職,

根據公司《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畫》相關規定, 本次回購登出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

理辦法》及《201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畫》的相關規定。

我們同意公司調整 2015 年第一期、201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回購價格和回

購登出已離職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解鎖的全部股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 為獨立董事對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簽字

頁)

獨立董事簽字: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朱慈蘊 張海燕 薑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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