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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輔導站」小規模納稅人兼營行為該如何填季度申報表?舉例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第二條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 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 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 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 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為增值稅納稅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不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後, 只有增值稅納稅人而沒有營業稅納稅人, 只有貨物及勞務和應稅行為銷售額而沒有營業額, 營改增的精神是基本平移原營業稅政策規定, 免征增值稅貨物銷售額和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應當分別核算。

例: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5月10日成立, 2016年第2季度銷售貨物收入為6萬元, 提供技術服務收入為4萬元, 該納稅人如何填報季度納稅申報表?按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申報還是按3%的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從會計利潤表上來看, 本季度營業收入合計為10萬元(6+4), 不能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 該小規模納稅人第2季度應繳納增值稅3000元(100000×3%)。

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

正確的做法是:貨物及勞務銷售額、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 銷售貨物收入為6萬元, 提供技術服務收入為4萬元, 各自享受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定。

在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 在第9欄“(四)免稅銷售額”: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為60000元, 本期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為40000元;第10欄“其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為60000元, 本期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為40000元;第17欄“本期免稅額”: 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為1800元, 本期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為1200元。 第18欄“其中:小微企業免稅額”: 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為1800元, 本期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為12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 本期銷售貨物及勞務為0元, 本期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為0元。

作者:谷建華 王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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