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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票超出經營範圍到底是不是屬於虛開?

頭條開放了私信功能後, 小編在後臺收到很多諮詢, 其中就有關於超出經營範圍開票的問題, 看來大家對於超出經營範圍開票是否屬於虛開行為很是關注, 畢竟很多時候公司的業務可能剛好就卡在虛開或者不虛開的邊緣。 比如說, 公司借款給別人, 自己無法開利息發票, 但是對方需要利息發票怎麼辦?其實關於這個問題, 各地區稅務局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財大大今天帶大家看看各地區稅務局是如何規定的吧。

首先來看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 國稅總局規定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與實際交易相符, 並沒有規定要與經營範圍相符。 所以對於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應稅業務為客戶據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接著就是營改增之後各地區對於增值稅發票相關問題的解答了。

內蒙古國稅: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 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範圍限制, 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甘肅省國稅:如果是臨時性業務, 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 增加相應徵收品目, 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業務,

建議聯繫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 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 自行開具發票。

湖北省國稅的口徑跟甘肅省國稅的差不多。

根據以上地區國稅總局的解答, 我們可以知道, 超經常範圍開票, 只要是真實發生的業務,

都可以自行開具發票。 稅務局最多是簡易納稅人如果業務頻發的話, 就去工商局申請變更經營範圍。 由此我們看出, 開票超出經營範圍, 只要是真實業務, 就不會直接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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