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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住房保障條例年內制定 住房保障制度存在什麼問題?

3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 確定了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專案和力爭年內完成的專案, 其中包括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包括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起草制定城鎮住房保障條例。

當前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經過十幾年的建設和發展, 對滿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當前住房保障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 導致許多沒有住房支付能力的家庭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住房困難,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規定欠合理, 實際供應對象存在偏差

(1)對供應物件的戶籍要求欠合理

流動人口對城市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但他們仍然被排斥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之外。 目前我國經濟適用房以及廉租房的保障物件都需要具有本地非農戶籍, 這種比較狹窄的範圍規定, 在住房改革初期對社會的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社會轉型, 住房保障體系供應物件的範圍也應隨之而變化。 當前, 城市打工者、進城民工、城鄉結合部土地被征後的農民成為不可忽略的新的住房弱勢群體,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 這個群體還將不斷擴大。 如果這個群體的住房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 將會給城市的發展帶來很大衝擊。

(2)供應對象存在政策空白區, 形成了夾心階層

目前主要夾心階層是指家庭收入水準和住房標準超過廉租住房保障範圍而又無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當前各地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對戶籍要求、人均居住面積、收入等都有嚴格的規定。 這樣, 許多新參加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教師、研究人員及“小白領”階層等他們收入中下無房既不能享受廉租房政策, 又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能力, 形成了當前所謂的夾心階層。

(3)經濟適用房供應物件發生偏差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 按照合理標準建設,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

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這一規定明確了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應該是城市低收入家庭。 但由於我國目前對居民的收入沒有確切的統計資料, 導致部分高收入者和投機者進入經濟適用房市場, 經濟適用房供應對象發生嚴重偏差。 目前很多城市就有不具備購買資格的“富人”也住在經濟適用房社區。 甚至很多人將經濟適用房買到後再租出去, 也有一些開發商為了達到賺取更多利潤的目的, 開發過程中將經濟適用房變更為商品房使得符合購買條件的購房者不能享受到經濟適用房的優惠。

2、經濟適用房建設中存在面積過大問題

福利倒置是指收入與福利成正比的現象。 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本應是城鎮低收入家庭,

但執行結果顯示, 受益人群是中等收入甚至中上收入家庭, 而低收入家庭因無力購買住房很難從中獲益。 福利倒置現象的出現與經濟適用房建設中面積過大的問題密切相關, 大面積的經濟適用房提高了住房的總價, 使低收入家庭無力購買, 最終導致福利倒置。

3、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方式仍未明顯改觀

保障性住房的集中建設方式將加劇城市居住空間分異的程度, 如果發展下去, 將造成城市居住空間的貧富隔離, 這會導致不同階層間的對立與衝突更加顯現, 造成同一地區社會認同、社會參與、社會整合的困難, 加劇低收入階層的弱勢地位。

(廣東電臺、廣東廣播電視臺股市廣播FM 95.3、 財經電臺、《投資快報》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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