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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196號)核准,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2,200萬股, 發行價為每股人民幣12.26元, 共計募集資金26,972.00萬元, 扣除發行費用5,274.29萬元後, 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21,697.71萬元。 上述募集資金全部到位,

已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驗, 並於2017年 2月28 日出具天健驗[2017]51號《驗資報告》。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範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 2013 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公司和保薦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儲存管理, 與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越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至2017年3月1日, 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帳戶的開立及專戶餘額情況如下:

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新市支行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的下屬支行,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的下屬支行。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的主要內容

甲方: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禹越支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人)(以下簡稱:“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

(1)帳號為201000168197161, 該專戶扣除發行相關費用後僅用於甲方研發中心建設專案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帳號為1205280329200108556, 該專戶僅用於甲方補充流動資金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帳號為52030154500000939, 該專戶僅用於甲方年產30萬套中高端低溫儲藏設備玻璃門體生產專案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帳號為15456000000043413, 該專戶僅用於甲方年產12萬套大容積冰箱玻璃門體生產專案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對募集資金專項帳戶中部分募集資金以不同期限的定期方式存儲,或購買不同期限銀行保本理財,應及時通知對丙方。 甲方承諾上述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財到期後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定期方式續存、或繼續購買銀行保本理財, 並通知丙方, 甲方定期存款和保本理財不得以任何形式辦理質押。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 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 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 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 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陳敬濤、傅毅清 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複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帳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檔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帳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登出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 年 3 月21日

●備查檔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帳單,並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檔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帳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登出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 年 3 月21日

●備查檔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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