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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體育賽事節目法律保護研討會舉行

本報訊 6月23日, 在由中國國家版權局和美國專利商標局共同在京主辦的中美體育賽事節目法律保護研討會上, 來自中外智慧財產權界、司法界、學術界、體育產業界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機構的百余名會議代表, 就體育賽事節目所產生的相關權益, 以及適用的法律保護方式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隨著體育產業在全球的迅猛發展, 特別是進入到全媒體時代, 互聯網傳播技術帶給體育產業新機遇的同時, 也因為複製便利、資訊傳播便捷、無邊界傳播等特點, 給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

體育賽事節目在法律上能否定義為“類似攝製電影方法表現的作品”, 是否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目前, 國際國內並沒有達成實質性共識。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于慈珂在研討會上分析說, 毋庸置疑, 我們要保護體育賽事節目, 但適用何種法律、保護措施, 國際、國內目前依然有許多不同的規定和觀點。 在國際層面, 包括體育賽事在內的電視直播、轉播等都涉及廣播組織權益保護的問題, 一直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與相關權常設委員會(SCCR)框架下進行專門的磋商, 目前各國還沒有就實質性問題達成一致。 在國內層面, 中國現行的著作權法沒有對體育賽事節目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 只是從廣播組織層面規定,

廣播組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將其播放廣播、電視轉播, 即廣播組織針對傳統廣播侵權行為進行維權不存在障礙。

於慈珂表示, 雖然《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送審稿)》中, 規定了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許可他人以無線或有線方式轉播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 但該修訂稿畢竟還沒有正式出臺, 而廣播組織針對網路同步轉播體育賽事節目能不能在著作權法框架下直接維權, 體育賽事的組織者除了依據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是否還有其他具體的維權途徑, 希望通過這次主題研討會找到法律上的理論支撐。

美國專利商標局高級顧問柯恒表示, 2008年北京奧運會舉辦期間, 中國政府對於賽事的直播、轉播開展了一系列非常好的版權保護措施,

對於打擊網路侵權盜播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015年在美中商貿聯委會上, 美中兩國達成協議, 將體育賽事節目法律保護問題納入雙方進行磋商的議題中。

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主管楊晉介紹, 奧運會的盛況和精彩比賽主要通過電視轉播傳播。 目前國際奧會嚴厲打擊侵犯其智慧財產權和相關權益的行為, 利用的主要手段就是版權維權。 據楊晉介紹, 目前, 賽事轉播收入是國際奧會最重要的財政來源, 約占總收入的47%, 甚至比廣告贊助收入(占比45%)還高。

美國哈裡斯-布裡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修·德累斯頓表示, 體育賽事節目在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被視為廣播節目,

受著作權法保護。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副司長高思在會上表示, 不支持“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保護在中國立法上是空白”的觀點。 因為根據《羅馬公約》, 明確將“廣播節目”作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給予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 對於電影作品與錄影製品的區分是明確的:即錄影製品“是指以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錄音錄影製作者, 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 因此, 體育賽事節目應作為鄰接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作為體育賽事節目的廣播組織者,

對它播出的節目或信號行為, 享有轉播權、複製權, 也包括資訊網路傳播權。

研討會開幕式由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湯兆志主持。 會上, 中外嘉賓根據各自的法律體系, 以及國際通行的作品獨創性標準和原理, 為體育賽事節目尋找符合法理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支撐發表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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