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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不夠“清白” 自備電廠“轉正”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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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於開展燃煤自備電廠規範建設及運行專項督查的通知》, 並由兩部委下屬各司、局牽頭, 成立六個督查組, 分赴新疆、內蒙古、甘肅、廣西、江蘇和山東,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備電廠監督管理, 於6月底前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

作為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中的重點之一, 自備電廠領域受各種因素影響, 改革進展相比其他領域並不突出, 但自備電廠作為我國火電行業重點組成部分,

對其進行同等規範性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歷史遺留的“雙刃劍”

電力供應不足和電價高企的年代, 工業企業對廉價電力的需求成為自備電廠存在的主要歷史因素。 山東某自備電廠負責人告訴記者:“自備電廠降低了企業用電成本, 使主業產品在價格上的競爭力得以提高, 促進企業更好發展的同時, 客觀上較低的商品價格也是對社會的回饋。 ”

但是, 這種說法是否掩蓋了自備電廠背後的違規現象?“當前自備電廠的低電價, 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其未履行社會責任、低環保投入等基礎上, 並非市場機制下形成的合理電價。 ”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袁家海向記者表示。

南方能監局今年2月披露的《廣西燃煤自備電廠建設運營情況監管報告》顯示,

廣西部分自備電廠存在審批手續不完備、易地建設報廢機組、能耗偏高、環保設施改造滯後、未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未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並網運行等問題。 廣西並非個案, 自備電廠各種違規違法現象屢禁不絕, 正是其為人詬病的原因。

2015年年底, 作為新電改配套檔發佈的《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指出,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及其他電力裝機冗餘地區不再新建非熱電聯產的自備電廠, 並要求對現有自備電廠加強整改與監督。

但根據統計, 2016年部分區域內自備電廠裝機容量同比增長15%, 增速比上年同期高6.5個百分點,

自發自用電量1553億千瓦時, 同比增長12%, 比電網企業售電量增長率高出10個百分點。 在環保壓力增加、電價持續降低的環境下, 自備電廠發展卻仍在加速。

“電力市場體制機制決定了即便電價有所降低, 自備電廠發電的成本也比從電網買電的價格有優勢。 ”山東熱電設計院院長劉博表示, “另一方面, 工業企業用熱問題是電網無法解決的。 部分地區熱網建設滯後, 公用熱電廠不能滿足當地工業企業用熱需求。 此時, 自備電廠對於企業的意義不僅是便宜的電力, 更多的是保證企業生產活動必須的動力源。 ”

相關資訊顯示, 截至2016年底, 新疆自備電廠裝機容量居全國第一, 其發電量占新疆電網用電量六成以上。 自備電廠為新疆高耗能產業提供廉價電力的同時,

也造成了上網公用電源高裝機容量與低負荷水準的矛盾, 對當地電網運行安全、清潔能源消納乃至冬季供暖等產生了一定影響。

要“名分”先得“清白”

“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的界定, 一般由各省發改委或經信委進行。 ”劉博向記者解釋, “其實現在不少自備電廠實際運營上已十分接近公用電廠。 ”劉博介紹, 有些自備電廠建設之初是為了企業自用, 但隨著城市發展建設, 周邊逐漸發展成工業園區, 電廠相應成為園區供熱中心。 “這種電廠並不少見, 但它們很多時候仍然缺少一個‘名分’”。

《指導意見》指出, 要推動自備電廠成為合格市場主體。 根據要求, 只要自備電廠同公用電廠一樣,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達到能效、環保要求, 按規繳納各項政府性基金與政策性交叉補貼, 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 在交易機構註冊並符合相關市場規定, 即可與公用電廠一樣公平參與市場交易。 有分析師指出:“並非所有自備電廠都違規建設運行, 若能獲得市場主體資格, 有利於扭轉自備電廠在行業內的負面形象。 ”

“如果自備電廠根據其自身情況, 發現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對其發展有利, 即可參照准入條件主動整改。 必須指出, 這些准入條件對於公共電廠和自備電廠而言都是同等的、公平的。 ”袁家海表示, “即便自備電廠不願成為合格市場主體, 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備電廠監督管理, 逐步推進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 也是一個必然的過程。”

袁家海認為,將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有三層內涵:

首先,目前環境治理的形勢要求自備電廠在排放、能效等方面向統調機組看齊;

其次,要使電力回歸商品屬性,自備電廠應依規繳納政府性基金、交叉補貼、備用容量費等;

最後,應明確自備電廠核准主體和核准程式,使電力規劃更加科學規範,保證有序發展。

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自備電廠自身不夠“清白”,加上外部產業政策與國家法規存在不協調等因素,使其“轉正”之路面臨著頗多阻礙。

劉博表示:“目前,相當一部分自備電廠在審批、核准、建設等環節存在不合規情況,未批先建等情況較為普遍。”此外,由於電力市場化交易仍處初期,自備電廠距離真正參與市場競爭仍有較大距離。“以山東為例。目前山東開展的直供電交易還在試點階段,僅在30萬千瓦級以上機組中展開。而自備電廠機組多是容量在15萬千瓦甚至更低等級的抽凝小機組,尚不具備進入直供電市場的資格。”

也是一個必然的過程。”

袁家海認為,將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有三層內涵:

首先,目前環境治理的形勢要求自備電廠在排放、能效等方面向統調機組看齊;

其次,要使電力回歸商品屬性,自備電廠應依規繳納政府性基金、交叉補貼、備用容量費等;

最後,應明確自備電廠核准主體和核准程式,使電力規劃更加科學規範,保證有序發展。

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自備電廠自身不夠“清白”,加上外部產業政策與國家法規存在不協調等因素,使其“轉正”之路面臨著頗多阻礙。

劉博表示:“目前,相當一部分自備電廠在審批、核准、建設等環節存在不合規情況,未批先建等情況較為普遍。”此外,由於電力市場化交易仍處初期,自備電廠距離真正參與市場競爭仍有較大距離。“以山東為例。目前山東開展的直供電交易還在試點階段,僅在30萬千瓦級以上機組中展開。而自備電廠機組多是容量在15萬千瓦甚至更低等級的抽凝小機組,尚不具備進入直供電市場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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