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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銀行蘇州分行和鹿城銀行等遭蘇州銀監分局行政處罰

今日, 江蘇蘇州銀監分局公佈了最新行政處罰名單, 6家銀行因違法違規領到罰單, 分別是渤海銀行蘇州分行、民生銀行(600016.SH)蘇州分行、南京銀行(601009.SH)蘇州分行、昆山鹿城村鎮銀行(832792.OC)、昆山農村商業銀行和上海農商銀行昆山支行。

根據蘇州銀監分局的公告, 由於向7名關係人違規發放信用消費貸款,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項, 渤海銀行蘇州分行受到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民生銀行蘇州分行由於通過結構性存款前置收益質押簽發全額銀票再貼現方式虛增存款、以協力廠商貸款優惠利率補貼方式處置問題(不良)資產、票據發托後仍開展同業票據交易, 遭罰款95萬元;因未嚴格審核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付款來源, 昆山農商行遭罰30萬元;因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中存在錯、漏報等重大資料品質差錯, 上海農商行昆山支行遭罰12萬元。

而南京銀行蘇州分行是因為信貸資產非真實轉移、以貸轉存虛增保證金存款而遭罰55萬元;鹿城銀行則因部分貼現業務貿易背景不真實, 遭蘇州銀監分局罰款2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而南京銀行蘇州分行和鹿城銀行都違反了上述第五項, 亦即“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此外, 鹿城銀行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 票據的取得, 必須給付對價, 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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