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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不能愉快炒股了?深入解讀《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作為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 其實施將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定位:重要的基礎性制度

本次《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適當性管理的“母法”, 是中國資本市場首部專門規範適當性管理的行政規章。 直接融資市場的立法邏輯起點在於資訊披露, 讓買賣雙方都充分揭示風險後進行交易匹配, 強調“賣者有責”與“買者自負”原則。 本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核心精神正是如此。

主要內容

1)依據多維度對投資者進行分類;

2)建立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

3)強調對於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

4)強調了證券公司、協力廠商銷售等仲介機構的監管責任並規定了相應的追責體系;

5)強調了適當性原則:適當性就是指“經營機構所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與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水準、財務需求、知識和經驗之間的契合程度”。

投資者適當性原則要求證券公司有義務在對證券和投資者進行合理調查的基礎上, 向投資者推薦符合其投資目的和投資需求的產品和服務。

對於投資者影響

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 在照顧風險承銷能力的情況下並沒有喪失自主選擇權。 今後投資者購買產品、接受服務, 按規定需要提供資訊, 並且如果提供資訊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 投資者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經營機構應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 同時, 在開通信用業務、新三板、創業板、分級基金、期權、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風險等級且超出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業務時需要進行“雙錄”。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將普通投資者按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劃分為五級, 分別為:C1、C2、C3、C4、C5。

理論上來說, 投資者只能購買其對應風險等級或風險更低的金融產品,

比如被判定為保守型的投資者, 就不能購買A股。 但如果投資者堅持要買, 經營機構在進行書面風險警示並錄音後, 也可以向其出售。 畢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 願賭服輸就好。

總的來說, 新規通過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 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減少投資者遭受不適當的投資風險。 但我們也應該知道, 這只是針對我國投資者素質普遍不高的權宜之計。 歸根結底, 投資者還是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風險意識和金融知識水準, 努力跟上金融市場的發展才是。

對於機構的影響

根據我們瞭解, 目前各家券商都在重塑開戶和服務流程。 短期來看, 增加了開戶引流的成本和難度, 會造成一部分活躍用戶的流失。 對於券商來說, 交易系統和客戶雙錄系統的重構會增加了IT建設成本, 加大了營業部人工投入。 但長期來看, 有望借此機會擺脫三方機構的綁架, 重新掌握客戶的帳戶主動權, 並真正推動經紀業務向財富管理轉型。

文/阿波羅之光

提示:股市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以上內容僅供投資者參考,不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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