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租房的過程中, 房屋的承租方不想繼續履行租房合同, 那麼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原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租賃房屋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
《合同法》第23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 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即租賃房屋出現問題, 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 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 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內不能居住的, 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 經承租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審判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而解除;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一房數租的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
3.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
《合同法》第233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即如果租賃物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4.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 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