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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行業到底還缺什麼?綠證時代來臨 平價上網之路還有多遠?

7月1日購買綠證大限將屆, 爭論了半年的綠證終究到來。

截止6月28日, 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已經完成了三批綠證的核發工作, 分別為230135個、131047個和2546235個, 涉及能源專案102個, 綠證表徵的上網電量達到290741.7萬千瓦。

這290萬餘個綠證自7月1日起在全國綠證自願認購平臺上正式掛牌出售, 已獲得綠證的發電企業現在已經開始準備專案的宣傳資料, 開通銀行帳戶, 準備在全國綠證自願認購平臺上包裝自己的綠證產品並掛牌出售。

而且, 根據《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的規定,

在2017年的綠證自願交易的基礎上, 自2018年起將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遲來的中國綠證

在綠證之前, 中國一直實行的是電力“定電價”補貼政策, 這一政策是從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中引申而來, 在過去的10年間,

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規模, 以及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產業技術都走在了世界前列。 但與此同時, 補貼政策也逐漸顯現疲態。

一方面的原因是作為可再生能源補貼重要來源的電價附加, 目前徵收額度標準不夠, 即使從每千瓦時1.5分錢提高到1.9分錢, 仍無法滿足補貼需求。 徵收標準的每次調整手續繁複, 週期很長, 還存在很大爭議。

另一方面是因為電價附加並不能按時足額徵收上來, 很多自備電廠用電, 還有一些省市都不按要求上繳, 導致該收的收不上來。 這些問題的長期存在導致了補貼拖欠, 資料表明, 截至2016年底, 全國光伏累計裝機容量為77GW, 風電累計並網裝機容量為149GW。 可再生能源補貼不能按時發放, 影響了新能源發電運營企業的現金流,

尤其對於光伏企業更加嚴峻, 因為補貼資金占到光伏電價的近70%, 而目前光伏專案納入補貼目錄裝機占比僅為44%, 遠低於風電的71%, 很多光伏項目2年沒有拿到補貼。

而且, 現在的補貼方式,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進展, 也需要做改變。 按照電改的方向, 電價會逐步取消政府定價, 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價格形成機制, 現在政府制定的火電標杆電價會逐步取消。 所以目前在火電標杆電價基礎上的補貼方式, 需要做出相應調整。 補貼問題如果不能有效解決, 會嚴重影響投資的積極性, 最終影響我國應對氣候變化自主承諾減排目標的實現, 貽誤光伏風電產業發展的大好時機。 一個正在冉冉升起的,

本可以領先全球的戰略新興產業可能因此而夭折。

因此, 國家希望通過引入綠證制度作為補貼制度的補充, 以緩解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突出難題。

中國的綠證制度目前還處於試行階段, 到底該如何將這一新鮮事物推廣開來, 並取得成效,

是今後一段時間內政策制定者應該多多思考的問題。 但就現在來看, 中國的綠證制度將如何推行呢?答案是分四部分。

建立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體系。 國家將鼓勵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和個人在全國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認購平臺上自願認購綠色電力證書, 作為消費綠色電力的證明。 根據市場認購情況, 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試行綠色電力證書的核發工作。 國家依託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資訊管理系統, 試行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不含分散式光伏發電)所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發放綠色電力證書。 風電、光伏發電企業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資訊管理系統, 依據專案核准(備案)檔、電費結算單、電費結算發票和電費結算銀行轉帳證明等證明材料申請綠色電力證書,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發綠色電力證書。

完善綠色電力證書的自願認購規則。綠色電力證書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於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後,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綠色電力證書經認購後不得再次出售,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負責對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機構和個人核發憑證。

做好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責任分工。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依託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資訊管理系統,建設和管理全國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認購平臺,做好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工作,並組織開展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工作。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定期統計並向全社會發佈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綠色電力證書的售賣資訊。

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資訊管理系統填報資訊;各電網企業負責做好補貼核減工作,並協助做好發電專案結算電量的覆核。

綠證不會取代補貼

縱觀目前已經實施綠證制度的20餘個國家,如果推行得力,綠證確實可以完全取代財政補貼制度,以荷蘭為例,自20世紀90年代末荷蘭自發建立了綠色證書交易系統,開始推廣綠電力以來,可再生能源事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資料顯示,最近幾年荷蘭用戶對綠色證書的需求日益高漲。2008年,荷蘭採購綠電的家庭用戶占總用戶的38%,2010年已達44%,目前家庭用戶比例高達66%以上。

如此高比例的荷蘭家庭用戶購買綠電,應歸功於荷蘭的綠電價格基本達到灰電(來源於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價格,除了荷蘭本國海上風力發電的綠電價格高昂外,越來越多的綠電套餐包月價跟灰電價格趨同,甚至更便宜。

但在中國,綠證是否會立即替代補貼制度呢?我們先來算一筆賬。根據《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中的規定,“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後,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這就意味著可再生能源行業在補貼和賣證書中只能是二選一。“認購價格按照不高於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證書的上限價格即為該綠色電力的補貼強度。

國家把風電劃分為四類資源區,全國所有省份的風電專案,共有34個補貼強度,補貼強度分佈於0.0866~0.2495元/kWh之間,其中73.5%的地區風電補貼強度集中在0.15~0.25元/kWh之間;光伏電站劃分為三類資源區,全國所有省份的光伏專案共有37個補貼強度,補貼強度分佈於0.3253~0.5295元/kWh之間,其中83.8%的地區,光伏電站的補貼強度集中在0.35~0.5元/kWh之間。也就是說,有73.5%風電綠證單價落在86.6~249.5元之間,有83.8%的光伏綠證單價落在350~500元之間,競爭力孰強孰弱一目了然,如果一旦取消補貼,光伏行業勢必受到致命打擊。

好在政策制定部門已經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

關於“綠證”和“補貼”的關係,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副處長徐國新表示:“綠證交易是將售出量作為核減補貼的唯一依據,換言之,不申請綠證、申請綠證不掛牌、掛牌沒賣出去的,以上行為都不影響任何發電企業獲得補貼。而且發電企業賣出1個綠證,我們也只是通知電網企業來核減1000度電,不會影響到以前,也不會影響到以後所有新能源發電企業獲得國家補貼的行為。”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處長李鵬則表示:“美國用了大概10年時間,自願認購占到了新能源消費市場的1/3,我們相信,不管在哪個國家,自願認購市場都是一個漸進的市場,寄望在很短時間內大幅度替代補貼是不可能的。我們營造自願認購市場的初衷,更多是凝聚社會共識,這對推動產業發展至關重要。”

“綠證有在其他國家推行比較成功的先例,所以中國政府希望借鑒綠證的方式來解決清潔能源補貼問題,但短期內替代補貼很難實現。取消光伏補貼會有一個過程,預計光伏補貼會延續到2020年以後。目前,大部分已投運光伏電站仍僅適用於補貼機制,而且國家補貼政策將具備可持續性。未來國家對新能源發展扶持,仍將是各類政策的‘組合拳’。”

國外綠證,成敗皆有

綠證制度自然不是中國首先發明的,一般認為綠證制度最早是在美國隔周實施配額制的過程中開始實施的,在歐盟,丹麥是第一規劃該綠證或配額制度的國家,1998年荷蘭政府頒佈的電力法令中規定將要引進綠證計畫,但是最早正式實施是發生在2002年的英國,隨後在義大利、比利時、波蘭和瑞典實施。那這些國家有哪些值得中國借鑒的經驗呢?

首先來看比較成功的美國,美國配額制履責主體(通常是售電公司)的責任核查、計量以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RECs,以下簡稱證書)形式實現。美國的配額制規定每兆瓦時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產生,即同時生成一個證書。證書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捆綁,並在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之間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到終端使用者即被消費掉,而證書則被留在了售電公司,用以被核查。滿足配額要求的多餘證書可在售電企業之間通過電網進行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綠色證書生產、交易、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均有電網間建立的“追蹤系統”負責計量和監測。

各州的公共事業管理局負責考核和監管配額指標的完成情況,並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機制。如德克薩斯州公用事業監管法及具體細則規定,對未完成配額義務的履責主體處以50 美元/ 兆瓦時(約合0.32 元/ 千瓦時)或在義務期內綠色證書交易平均價格200% 的罰款。通常允許責任主體選擇價格較低的處罰措施,但處罰措施要遠遠大於履行義務的成本。

美國有著良好的清潔能源公眾教育,自願認購市場非常繁榮。2016 年初,蘋果公司宣稱其在全球93% 的設施用電完全使用可再生能源,即通過自願認購綠色證書得以實現。事實上,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容量占全美電力零售市場的55%。自2000年以來有60%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源於各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出臺。預計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總需求將從2015年的215TWh增長到2030年的431TWh。

再來看已經取消綠證制度的英國。英國能源監管機構的新能源補助政策分為兩部分:小型的新能源設備的發電上網補貼政策和大型的可再生能源設備相關的可再生能源配額責任制(簡寫作RO),類似於中國的綠色電力證書制度。

RO資質發電運營商每月向能源監管機構報備預測發電量,能源監管機構則根據其發電量頒發相應的RO證書(ROC);風光發電運營商向售電公司或中間商販售ROC,發電運營商就可以獲得除在電力市場中售電之外的收入,以補助其前期投資成本;然後售電公司需要向能源監管機構證明他們購買了足額的ROC。對於沒有達到ROC購買標準的公司,必須要向能源監管機構繳納罰金;能源監管機構會將這筆罰金分配給購買了足額ROC的售電公司。

但英國政府已於2017年3月31日正式停止新的RO項目認證。原因有二,其一英國為了達到歐盟制定的目標,前期必須加大可再生能源專案的上馬速度,難度頗大;其二,通過RO這種固定的低風險補貼方式,政府可以獲取在相關領域大量的投資。但這種低門檻的准入制度只會不斷加重民眾的電費負擔,而很難實現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量變到質變。

總結以上兩國,我們會發現,美國的成功在於四個原因。首先是政府的支持和推廣,包括像美國的環保組織都會去支援、積極參與到這個過程當中,去幫助宣傳綠電。同時還有非政府組織影響力非常之大,尤其是他們可以幫助宣傳,鼓勵大家去購買綠電。其次,綠色計畫實驗室,他們可以去設計一些產品,然後進行推廣;再次,完善的電力市場競爭機制,民間資本進入電力行業,新舊企業間展開激烈競爭,這使很多企業和個人願意參與到綠電的購買當中,他們對於綠電市場的增長也是非常關鍵的;最後,除綠色證書之外還有生產退稅和投資退稅,美國的成功之處就在於多元化的補貼政策。

相應的,英國推出REC是失敗的,原因在於RO這種固定的低風險補貼方式准入制度過低,使得民眾電費負擔過重;綠色電力證書只是讓大家自願購買,購買者難免動力不足;而且,英國的綠色證書交易市場不同於美國,英國的綠證交易市場趨向於將歐洲的可再生能源統一化,且交易活動被大電力公司所壟斷,缺乏競爭性綠色電力零售市場經驗,綠證的流動性較差。

綠證制度尚需完善

以目前的綠證制度來看,確實在減輕政府補貼壓力的同時也讓企業有了另一種選擇,在找到可再生能源的消費者後,不用等待政府補貼,提前拿到現金。這點來說對企業來說吸引力確實蠻大,但要享受這一好處,企業也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

首先,企業要騰出一部分時間和精力,安排人手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風電或太陽能電力生成綠色電力證書;其次,企業需要組建一支團隊或者找到一個專業的中間方售賣綠色電力證書;然後,提前拿到現金,但喪失了未來可能獲得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而且拿到的現金比未來獲得的可再生能源補貼少。

針對這一問題,國家能源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司的一位官員曾撰文指出,“不是所有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都可以獲得(綠色)證書。因為證書交易的價格主要是對財政補貼的替代,所以對於市場化程度較高、具備競爭優勢的水電和未實行分攤機制的核電並無綠色證書的需求。”

為避免全社會成本太高,綠證制度應優先應用于具備較大成本下降空間、與化石能源成本比較接近的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而對尚處於產業化初期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海上風電、分散式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建議仍延續目前標杆電價的扶持政策體系,即從全社會徵收附加分攤,直到產業技術體系逐步完善,成本有較大幅度下降為止,甚至可以採取特許權招標的模式,鼓勵通過良性的市場競爭迅速降低成本。在此之前,可以考慮由國家適度控制發展規模,避免對高成本的新能源發電專案激勵過度導致建設規模過大,最終推高全社會的用能成本。

目前來看,相比補貼,綠證對企業來說不夠舒服和友好,但新能源企業卻也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了。雖然綠證不如直接補貼來得舒服,但有競爭優勢的企業會變壓力為動力,進一步搶奪市場份額。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原主任李俊峰認為綠證的推行落實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綠色證書是一個市場機制,必須確立綠色證書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證書法律的有效性和時效性,認證、交易、登出都必須有一套嚴格的程式。何時消納完,何時註銷。綠電消納後再轉讓是不允許的。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導致系統的崩盤。

第二,綠證必須有價值,市場是遵從價值的,必須有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保障,否則無法起到推動綠電交易的作用。尤其在電力供應寬鬆的條件下,價格會大幅度下滑。核電已經出現這樣的情況,國家規定核電上網標杆電價0.42元/度,紅沿河核電站去年參加交易競價的價格是0.15元。綠色電力價格大幅下降不能體現價值。國家應該提供樓板價作為最低保障。

第三,解決消納過程中的物理通道問題。比如化工和水泥企業購買了綠色電力,必須要消納掉這些綠色電力才可以。如果不消費只是購買證書,對綠色電力消納並不能起到作用。和股票完全不同,股票是一個證書,交易股票就是證書之間的相互買賣,購買之後可以分紅、轉帳,但是證書並不能轉讓升值。交易的目的就是促進綠色能源消納,能源買了之後不消費是沒有任何價值的,所以必須解決綠色電力輸送通道的問題,才能緩解棄風棄光。

另外,國際經驗來看,綠色證書必須與其他政策相配套,包括稅收優惠、補貼政策以及靈活地計畫等等,不能指望一個政策解決綠色能源發展過程中的所有問題。

與此同時,也有聲音認為業界不應該將綠證單純作為補貼制度的替代品,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易躍春就認為,綠證作為解決補貼不足的一種重要手段,但單靠綠證並不能完全解決補貼拖欠的問題。“解決補貼拖欠的問題還需要‘多管齊下’,一方面,最根本的還需要依靠技術進步、規模效應來降低光伏發電的可再生能源度電成本,進而減少單位度電補貼強度需求;另一方面,需要考慮如何把有限的補貼資金更好的發揮其使用效率;另外,通過賦予可再生能力‘綠色消費’這個概念之後,發揮其社會效益,來有效彌補可再生電價補貼的缺口。”

FR:光伏頭條

依據專案核准(備案)檔、電費結算單、電費結算發票和電費結算銀行轉帳證明等證明材料申請綠色電力證書,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發綠色電力證書。

完善綠色電力證書的自願認購規則。綠色電力證書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認購工作,認購價格按照不高於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後,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綠色電力證書經認購後不得再次出售,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負責對購買綠色電力證書的機構和個人核發憑證。

做好綠色電力證書自願認購責任分工。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依託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資訊管理系統,建設和管理全國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認購平臺,做好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工作,並組織開展全國綠色電力證書認購工作。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定期統計並向全社會發佈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綠色電力證書的售賣資訊。

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在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專案資訊管理系統填報資訊;各電網企業負責做好補貼核減工作,並協助做好發電專案結算電量的覆核。

綠證不會取代補貼

縱觀目前已經實施綠證制度的20餘個國家,如果推行得力,綠證確實可以完全取代財政補貼制度,以荷蘭為例,自20世紀90年代末荷蘭自發建立了綠色證書交易系統,開始推廣綠電力以來,可再生能源事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資料顯示,最近幾年荷蘭用戶對綠色證書的需求日益高漲。2008年,荷蘭採購綠電的家庭用戶占總用戶的38%,2010年已達44%,目前家庭用戶比例高達66%以上。

如此高比例的荷蘭家庭用戶購買綠電,應歸功於荷蘭的綠電價格基本達到灰電(來源於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價格,除了荷蘭本國海上風力發電的綠電價格高昂外,越來越多的綠電套餐包月價跟灰電價格趨同,甚至更便宜。

但在中國,綠證是否會立即替代補貼制度呢?我們先來算一筆賬。根據《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中的規定,“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後,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這就意味著可再生能源行業在補貼和賣證書中只能是二選一。“認購價格按照不高於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證書的上限價格即為該綠色電力的補貼強度。

國家把風電劃分為四類資源區,全國所有省份的風電專案,共有34個補貼強度,補貼強度分佈於0.0866~0.2495元/kWh之間,其中73.5%的地區風電補貼強度集中在0.15~0.25元/kWh之間;光伏電站劃分為三類資源區,全國所有省份的光伏專案共有37個補貼強度,補貼強度分佈於0.3253~0.5295元/kWh之間,其中83.8%的地區,光伏電站的補貼強度集中在0.35~0.5元/kWh之間。也就是說,有73.5%風電綠證單價落在86.6~249.5元之間,有83.8%的光伏綠證單價落在350~500元之間,競爭力孰強孰弱一目了然,如果一旦取消補貼,光伏行業勢必受到致命打擊。

好在政策制定部門已經充分考慮了這一情況。

關於“綠證”和“補貼”的關係,國家可再生能源資訊管理中心副處長徐國新表示:“綠證交易是將售出量作為核減補貼的唯一依據,換言之,不申請綠證、申請綠證不掛牌、掛牌沒賣出去的,以上行為都不影響任何發電企業獲得補貼。而且發電企業賣出1個綠證,我們也只是通知電網企業來核減1000度電,不會影響到以前,也不會影響到以後所有新能源發電企業獲得國家補貼的行為。”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處長李鵬則表示:“美國用了大概10年時間,自願認購占到了新能源消費市場的1/3,我們相信,不管在哪個國家,自願認購市場都是一個漸進的市場,寄望在很短時間內大幅度替代補貼是不可能的。我們營造自願認購市場的初衷,更多是凝聚社會共識,這對推動產業發展至關重要。”

“綠證有在其他國家推行比較成功的先例,所以中國政府希望借鑒綠證的方式來解決清潔能源補貼問題,但短期內替代補貼很難實現。取消光伏補貼會有一個過程,預計光伏補貼會延續到2020年以後。目前,大部分已投運光伏電站仍僅適用於補貼機制,而且國家補貼政策將具備可持續性。未來國家對新能源發展扶持,仍將是各類政策的‘組合拳’。”

國外綠證,成敗皆有

綠證制度自然不是中國首先發明的,一般認為綠證制度最早是在美國隔周實施配額制的過程中開始實施的,在歐盟,丹麥是第一規劃該綠證或配額制度的國家,1998年荷蘭政府頒佈的電力法令中規定將要引進綠證計畫,但是最早正式實施是發生在2002年的英國,隨後在義大利、比利時、波蘭和瑞典實施。那這些國家有哪些值得中國借鑒的經驗呢?

首先來看比較成功的美國,美國配額制履責主體(通常是售電公司)的責任核查、計量以可再生能源證書(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RECs,以下簡稱證書)形式實現。美國的配額制規定每兆瓦時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產生,即同時生成一個證書。證書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捆綁,並在發電公司和售電公司之間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到終端使用者即被消費掉,而證書則被留在了售電公司,用以被核查。滿足配額要求的多餘證書可在售電企業之間通過電網進行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綠色證書生產、交易、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均有電網間建立的“追蹤系統”負責計量和監測。

各州的公共事業管理局負責考核和監管配額指標的完成情況,並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機制。如德克薩斯州公用事業監管法及具體細則規定,對未完成配額義務的履責主體處以50 美元/ 兆瓦時(約合0.32 元/ 千瓦時)或在義務期內綠色證書交易平均價格200% 的罰款。通常允許責任主體選擇價格較低的處罰措施,但處罰措施要遠遠大於履行義務的成本。

美國有著良好的清潔能源公眾教育,自願認購市場非常繁榮。2016 年初,蘋果公司宣稱其在全球93% 的設施用電完全使用可再生能源,即通過自願認購綠色證書得以實現。事實上,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容量占全美電力零售市場的55%。自2000年以來有60%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源於各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出臺。預計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總需求將從2015年的215TWh增長到2030年的431TWh。

再來看已經取消綠證制度的英國。英國能源監管機構的新能源補助政策分為兩部分:小型的新能源設備的發電上網補貼政策和大型的可再生能源設備相關的可再生能源配額責任制(簡寫作RO),類似於中國的綠色電力證書制度。

RO資質發電運營商每月向能源監管機構報備預測發電量,能源監管機構則根據其發電量頒發相應的RO證書(ROC);風光發電運營商向售電公司或中間商販售ROC,發電運營商就可以獲得除在電力市場中售電之外的收入,以補助其前期投資成本;然後售電公司需要向能源監管機構證明他們購買了足額的ROC。對於沒有達到ROC購買標準的公司,必須要向能源監管機構繳納罰金;能源監管機構會將這筆罰金分配給購買了足額ROC的售電公司。

但英國政府已於2017年3月31日正式停止新的RO項目認證。原因有二,其一英國為了達到歐盟制定的目標,前期必須加大可再生能源專案的上馬速度,難度頗大;其二,通過RO這種固定的低風險補貼方式,政府可以獲取在相關領域大量的投資。但這種低門檻的准入制度只會不斷加重民眾的電費負擔,而很難實現可再生能源行業的量變到質變。

總結以上兩國,我們會發現,美國的成功在於四個原因。首先是政府的支持和推廣,包括像美國的環保組織都會去支援、積極參與到這個過程當中,去幫助宣傳綠電。同時還有非政府組織影響力非常之大,尤其是他們可以幫助宣傳,鼓勵大家去購買綠電。其次,綠色計畫實驗室,他們可以去設計一些產品,然後進行推廣;再次,完善的電力市場競爭機制,民間資本進入電力行業,新舊企業間展開激烈競爭,這使很多企業和個人願意參與到綠電的購買當中,他們對於綠電市場的增長也是非常關鍵的;最後,除綠色證書之外還有生產退稅和投資退稅,美國的成功之處就在於多元化的補貼政策。

相應的,英國推出REC是失敗的,原因在於RO這種固定的低風險補貼方式准入制度過低,使得民眾電費負擔過重;綠色電力證書只是讓大家自願購買,購買者難免動力不足;而且,英國的綠色證書交易市場不同於美國,英國的綠證交易市場趨向於將歐洲的可再生能源統一化,且交易活動被大電力公司所壟斷,缺乏競爭性綠色電力零售市場經驗,綠證的流動性較差。

綠證制度尚需完善

以目前的綠證制度來看,確實在減輕政府補貼壓力的同時也讓企業有了另一種選擇,在找到可再生能源的消費者後,不用等待政府補貼,提前拿到現金。這點來說對企業來說吸引力確實蠻大,但要享受這一好處,企業也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

首先,企業要騰出一部分時間和精力,安排人手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風電或太陽能電力生成綠色電力證書;其次,企業需要組建一支團隊或者找到一個專業的中間方售賣綠色電力證書;然後,提前拿到現金,但喪失了未來可能獲得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而且拿到的現金比未來獲得的可再生能源補貼少。

針對這一問題,國家能源局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司的一位官員曾撰文指出,“不是所有的新能源發電項目都可以獲得(綠色)證書。因為證書交易的價格主要是對財政補貼的替代,所以對於市場化程度較高、具備競爭優勢的水電和未實行分攤機制的核電並無綠色證書的需求。”

為避免全社會成本太高,綠證制度應優先應用于具備較大成本下降空間、與化石能源成本比較接近的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而對尚處於產業化初期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海上風電、分散式光伏發電、太陽能熱發電建議仍延續目前標杆電價的扶持政策體系,即從全社會徵收附加分攤,直到產業技術體系逐步完善,成本有較大幅度下降為止,甚至可以採取特許權招標的模式,鼓勵通過良性的市場競爭迅速降低成本。在此之前,可以考慮由國家適度控制發展規模,避免對高成本的新能源發電專案激勵過度導致建設規模過大,最終推高全社會的用能成本。

目前來看,相比補貼,綠證對企業來說不夠舒服和友好,但新能源企業卻也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了。雖然綠證不如直接補貼來得舒服,但有競爭優勢的企業會變壓力為動力,進一步搶奪市場份額。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原主任李俊峰認為綠證的推行落實有三個問題需要解決:第一,綠色證書是一個市場機制,必須確立綠色證書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證書法律的有效性和時效性,認證、交易、登出都必須有一套嚴格的程式。何時消納完,何時註銷。綠電消納後再轉讓是不允許的。任何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導致系統的崩盤。

第二,綠證必須有價值,市場是遵從價值的,必須有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保障,否則無法起到推動綠電交易的作用。尤其在電力供應寬鬆的條件下,價格會大幅度下滑。核電已經出現這樣的情況,國家規定核電上網標杆電價0.42元/度,紅沿河核電站去年參加交易競價的價格是0.15元。綠色電力價格大幅下降不能體現價值。國家應該提供樓板價作為最低保障。

第三,解決消納過程中的物理通道問題。比如化工和水泥企業購買了綠色電力,必須要消納掉這些綠色電力才可以。如果不消費只是購買證書,對綠色電力消納並不能起到作用。和股票完全不同,股票是一個證書,交易股票就是證書之間的相互買賣,購買之後可以分紅、轉帳,但是證書並不能轉讓升值。交易的目的就是促進綠色能源消納,能源買了之後不消費是沒有任何價值的,所以必須解決綠色電力輸送通道的問題,才能緩解棄風棄光。

另外,國際經驗來看,綠色證書必須與其他政策相配套,包括稅收優惠、補貼政策以及靈活地計畫等等,不能指望一個政策解決綠色能源發展過程中的所有問題。

與此同時,也有聲音認為業界不應該將綠證單純作為補貼制度的替代品,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院長易躍春就認為,綠證作為解決補貼不足的一種重要手段,但單靠綠證並不能完全解決補貼拖欠的問題。“解決補貼拖欠的問題還需要‘多管齊下’,一方面,最根本的還需要依靠技術進步、規模效應來降低光伏發電的可再生能源度電成本,進而減少單位度電補貼強度需求;另一方面,需要考慮如何把有限的補貼資金更好的發揮其使用效率;另外,通過賦予可再生能力‘綠色消費’這個概念之後,發揮其社會效益,來有效彌補可再生電價補貼的缺口。”

FR:光伏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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