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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實現家族的財富傳承?

作者:葉劍鋒 律師

中世律所聯盟·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

實現家族的財富傳承, 方式多種多樣, 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實現財富傳承也是其中之一,

本文將以問答的方式詳細分析如何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實現家族的財富傳承。

一、身故保險金是否屬於死者遺產?是否會被要求償還債務?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 身故保險金一般不認為是被保險人遺產, 但有三種情況例外:(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因此, 在上述例外的情況下, 身故保險金即可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用來清償債務。

二、身故保險金是否需要納稅?

2010年頒佈《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 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明確不被納入應徵稅遺產。 但由於該條例尚未實施,

尚無法適用。 目前身故保險金並不需要納稅。

三、保單的現金價值歸屬於誰?

關於人壽保單的現金價值歸屬於誰所有, 目前主流趨勢認為應歸屬于投保人, 但也有認為應歸屬于被保險人的, 也有認為是歸屬於保單持有人的。 在保險法中並未明確規定(保險法的規定是投保人解除合同後, 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最高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 保險合同解除時,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也有類似規定。

也就是說:目前關於保險合同解除後保單的現金價值的歸屬及處分, 一般認為是歸屬于投保人, 但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可以另行約定。

四、投保人欠債, 其購買的保單能否被強制執行?

關於人壽保單能否被強制執行的問題, 在理論界一直都是有爭議的。 有認為無權的, 也有認為有權的。

經查詢, 目前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關於人壽保單能被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 只有部分高級人民法院有一些零散的規定, 如浙江高院、北京高院等等。 但在實踐中, 確有很多法院均會依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執行財產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配合對投保人的保單進行強制執行, 要求保險公司配合方式主要包括:協助查詢、凍結、處置保險產品的財產利益,

一旦被強制執行, 可能產生的後果包括:不允許提取該財產利益, 不允許將保單約定可得財產利益的權利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以外的第三人, 或對保單約定的紅利支付方式進行變更。 因此, 人壽保單是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的。

五、保險合同是否會因欠債被強制解除?

除四種特殊情形外, 法院一般不強制解除人壽保險合同:

1)投保人為被執行人,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投保人自願退保的;

2)購買人壽保險的款項為犯罪所得, 且保險公司明知保費為贓款而惡意承保的, 該人壽保險將面臨依法強制解除, 購買人壽保險的保費將面臨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人。

3)人壽保險合同被判決無效或被撤銷的;

4)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 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強制執行而購買人壽保險的。

但對於具有分紅性質的保單, 也存在法院強制解除保險合同並執行現金價值的情形。

六、購買人壽保險實現資債隔離應的注意事項

建議1:在保險受益人一欄應當明確寫清楚受益人的姓名、身份情況、受償順序、受償份額, 千萬不要空白或者寫“法定”、“法定繼承人”。

建議2:為儘量避免產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的情形(身故保險金會被認定為遺產), 建議多指定受益人並列明受償順序。

建議3、建議客戶在保險合同中對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歸屬進行約定, 如約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後, 保單現金價值歸屬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由於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歸屬,在最高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中也留下了雙方可以另行約定的空間。因此,對於高淨值人群,如想實現保險資產與債務的隔離功能,可以做出如上約定,以規避法院對於投保人保單現金價值的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

五、浙江省高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

六、《北京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七、《北京法院執行工作規範》

作者簡介

由於保險法沒有明確規定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歸屬,在最高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中也留下了雙方可以另行約定的空間。因此,對於高淨值人群,如想實現保險資產與債務的隔離功能,可以做出如上約定,以規避法院對於投保人保單現金價值的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

五、浙江省高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

六、《北京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七、《北京法院執行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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