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華潤雪花啤酒捲入“行賄門”的輿論漩渦。
在收購山東琥珀啤酒廠過程中, 華潤雪花啤酒因與後者7名原高管之間的一筆交易而陷“賄賂風波”。
3月18日, 華潤雪花方面回應新京報記者稱, 投資並購一直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事。 該案件正在司法程式中, 尚未有最終審理結果。 不過,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 華潤雪花啤酒曾強調, 給予被收購企業一定的股份是一種慣例。
琥珀啤酒高管股權交易被舉報
資料顯示, 該案涉及的收購行為始於2008年。 山東省鄒平縣的琥珀啤酒廠是始建於1984年的老國企, 旗下的琥珀牌啤酒在山東有較高知名度, 曾蟬聯山東名牌及山東著名商標。
隨著啤酒行業的競爭愈加激烈, 琥珀啤酒廠陷入經營困局。 資料顯示,
據報導, 2008年6月, 經鄒平縣長辦公會研究, 決定對琥珀啤酒廠改制。 2008年10月14日, 鄒平縣政府、琥珀啤酒廠作為甲方, 華潤雪花作為乙方, 就收購問題進行了會談。 會談紀要記載, 甲方提出琥珀啤酒廠管理層須在乙方收購後設立的新公司中參股。 隨後, 華潤雪花同意琥珀啤酒廠7名管理層人員在改制後的企業持股10%, 但提出“只能跟法人合夥”, 因此縣改制領導小組同意這7名高管成立公司, 以確保他們的持股資格。
2009年2月, 改制方案提交鄒平縣政府並獲批, 華潤雪花出資2.85億元整體收購了琥珀啤酒廠。 據《第一財經》報導, 根據協定, 兩年後, 華潤雪花將回購琥珀啤酒廠管理層所持的10%股份。
參與改制的官員在法庭證言中提及, 琥珀啤酒廠管理層7人成立眾邦公司, 持股改制後企業10%, 受益人是董金河等7人, 縣裡從中沒有受益。
司法材料顯示, 此案源于原琥珀啤酒廠職工的舉報。 2017年1月, 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琥珀啤酒7名高管利用職務之便, 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 收受華潤雪花賄賂, 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 被判處有期徒刑, 最高一人為20年, 其餘6人均超過10年。 判決後, 7人均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 目前, 該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華潤雪花曾強調此舉為慣例
至於華潤雪花在此事件中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判決中並未提及。
據瞭解, 在案件調查中, 華潤雪花啤酒曾強調, 這樣的安排是一種慣例。 據報導, 華潤雪花參與改制談判及回購的一名負責人在法庭證言中稱, 華潤雪花有一個慣例, 給予新收購的企業10%-20%股份, 因為有當地的人在, 關係好協調, 業務上也熟悉。 琥珀啤酒廠管理層提出參股, 華潤雪花也有這方面的先例, 但不希望他們長期持股, 一般是在2-3年後就收購回來。
3月18日, 在回應新京報記者採訪時, 華潤雪花啤酒方面強調:“華潤雪花在內地的經營活動, 包括投資並購活動, 一貫秉持依法合規, 堅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事。 ”
對此,
朱丹蓬認為, 此案對華潤啤酒的品牌和銷量不會有很大影響, 但作為上市公司, 此事將會給華潤啤酒帶來一些連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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