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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雪花陷行賄門:琥珀啤酒7高管被控收購中接受賄賂

最近, 華潤雪花啤酒捲入“行賄門”的輿論漩渦。

在收購山東琥珀啤酒廠過程中, 華潤雪花啤酒因與後者7名原高管之間的一筆交易而陷“賄賂風波”。

今年1月下旬, 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法院一審判決, 該案件涉及賄賂款數額達3373萬元, 琥珀啤酒廠涉案7名高管全部獲刑。

3月18日, 華潤雪花方面回應新京報記者稱, 投資並購一直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事。 該案件正在司法程式中, 尚未有最終審理結果。 不過,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 華潤雪花啤酒曾強調, 給予被收購企業一定的股份是一種慣例。

琥珀啤酒高管股權交易被舉報

資料顯示, 該案涉及的收購行為始於2008年。 山東省鄒平縣的琥珀啤酒廠是始建於1984年的老國企, 旗下的琥珀牌啤酒在山東有較高知名度, 曾蟬聯山東名牌及山東著名商標。

隨著啤酒行業的競爭愈加激烈, 琥珀啤酒廠陷入經營困局。 資料顯示,

截至2008年6月改制時, 琥珀啤酒廠總資產3.44億元, 負債4.76億元。

據報導, 2008年6月, 經鄒平縣長辦公會研究, 決定對琥珀啤酒廠改制。 2008年10月14日, 鄒平縣政府、琥珀啤酒廠作為甲方, 華潤雪花作為乙方, 就收購問題進行了會談。 會談紀要記載, 甲方提出琥珀啤酒廠管理層須在乙方收購後設立的新公司中參股。 隨後, 華潤雪花同意琥珀啤酒廠7名管理層人員在改制後的企業持股10%, 但提出“只能跟法人合夥”, 因此縣改制領導小組同意這7名高管成立公司, 以確保他們的持股資格。

2009年2月, 改制方案提交鄒平縣政府並獲批, 華潤雪花出資2.85億元整體收購了琥珀啤酒廠。 據《第一財經》報導, 根據協定, 兩年後, 華潤雪花將回購琥珀啤酒廠管理層所持的10%股份。

2010年, 雙方開始商談回購問題, 最終確定回購價為6300萬元。 在收到回購款後, 除將800萬元借款歸還鄒平縣政府外, 再扣除差旅費等基本費用、股東工資、企業所得稅等成本, 剩餘款項被分配到7名高管名下。

參與改制的官員在法庭證言中提及, 琥珀啤酒廠管理層7人成立眾邦公司, 持股改制後企業10%, 受益人是董金河等7人, 縣裡從中沒有受益。

司法材料顯示, 此案源于原琥珀啤酒廠職工的舉報。 2017年1月, 山東省濱州市鄒平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 琥珀啤酒7名高管利用職務之便, 為華潤雪花謀取利益, 收受華潤雪花賄賂, 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 被判處有期徒刑, 最高一人為20年, 其餘6人均超過10年。 判決後, 7人均不服判決, 提出上訴。 目前, 該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華潤雪花曾強調此舉為慣例

至於華潤雪花在此事件中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判決中並未提及。

據瞭解, 在案件調查中, 華潤雪花啤酒曾強調, 這樣的安排是一種慣例。 據報導, 華潤雪花參與改制談判及回購的一名負責人在法庭證言中稱, 華潤雪花有一個慣例, 給予新收購的企業10%-20%股份, 因為有當地的人在, 關係好協調, 業務上也熟悉。 琥珀啤酒廠管理層提出參股, 華潤雪花也有這方面的先例, 但不希望他們長期持股, 一般是在2-3年後就收購回來。

3月18日, 在回應新京報記者採訪時, 華潤雪花啤酒方面強調:“華潤雪花在內地的經營活動, 包括投資並購活動, 一貫秉持依法合規, 堅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事。 ”

對此,

中國品牌研究院食品飲料行業研究員朱丹蓬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 我國從原來的千餘家啤酒廠, 整合到目前的十餘家主要啤酒企業, 期間並購交易一直在進行。 華潤啤酒所涉的“行賄門”, 在行業內看來, 並不是一件“很特別的事”, 其中所涉交易被行業視作“企業交易條款中的潛規則”, 是“中國特色的行規”, “可能不合法, 但合情合理”。

朱丹蓬認為, 此案對華潤啤酒的品牌和銷量不會有很大影響, 但作為上市公司, 此事將會給華潤啤酒帶來一些連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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