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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鳴紙業債權人:清盤後的股票交易或無效?

晨鳴紙業(01812-HK)6月15日接到外方債權人的清盤呈請, 該案今日下午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據接近外國合資方人士透露, 聆訊將決定6月26日外方向相關高等法院申請的臨時禁制令是否可延長, 8月23日法院將開庭審理訴訟, 可能成為香港首宗內地上市公司受香港法律清盤的案例。

上述人士指, 一旦進入清盤程式, 晨鳴紙業的股票交易、財產的任何產權處置應該被判無效, 但公司19日復牌繼續交易, 可能對市場造成誤導, 對股民造成很大傷害, 並指, 外方曾通知聯交所, 但聯交所未回覆、未解釋為何批准晨鳴紙業復牌。

事實上, 晨鳴紙業也在其公告中提示, 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規定, 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盤中, 清盤開始後就公司財產(包括據法權產)作出的任何產權處置, 以及任何股份轉讓或公司成員地位的任何變更,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否則均屬無效。

上述人士指, 山東晨鳴紙業集團和外方於2006年在內地成立合資公司, 晨鳴和外方分別握有70%和30%股權, 依據合同要求, 外方出資股本金約1.87億元人民幣, 由外方指派董事長和總經理, 但雙方就經營權問題意見不一致, 導致矛盾激化, 2008年底晨鳴切斷水、電和蒸汽供應, 導致公司停產, 直至2013年合資公司關閉。 2012年至2015年, 外方向香港貿易仲裁中心申訴晨鳴違約,

仲裁中心作出裁決, 要求晨鳴合共支付約1.68億元人民幣、354萬元利息和330萬元仲裁費用, 晨鳴曾於2016年11月向高等法院申請禁止外方提出清盤呈請的要求, 但禁制令被駁回。

直到2017年6月15日, 外方向高等法院作出清盤申請, 指晨鳴未履行賠償, 要求禁止發行2016財年股息。 上述人士指, 此舉是希望向晨鳴紙業施加壓力, 逼其服從香港法律裁定, 儘快償還債務。

至於為何選擇在香港申請清盤, 上述人士指, 合資公司曾於2011年至2012年在北京貿易仲裁中心申請違約仲裁, 裁決晨鳴賠償外方9500萬元人民幣, 但受到地方保護主義阻礙, 仲裁中心改判不予執行, 外方希望藉助香港更加透明的法律制度獲得公正對待。

記者: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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