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當寓公的溥儀,
頗有些自紫禁城弄出的家底,
除了平常用度之外,
都存在各個銀行。
天津興業銀行就有其存款九萬元,
是經人介紹分兩筆存入的,
月息八厘五毫。
看來,
遜帝不但會理財,
還知道規避金融風險。
但是,
該來的還是來了。
由於受時局影響,
放款一時不能收回,
天津興業銀行宣告倒閉。
溥儀多次索要存款,
沒有結果。
於是請來律師,
以浩然堂的名義,
將天津興業銀行和銀行股東陳光遠、龔心湛、倪道傑、王廷楨等十餘人告上法庭,
要求該行股東負責償還存款,
並經法庭公開審理多次,
都沒有達成和解。
1929年10月14日,
天津地方法院民一庭組織原被告進行最後辯論。
原告溥儀請來林棨、林廷琛、謝道仁三位元訴訟代理律師,
一眾被告或單獨聘請律師,
或合夥尋求訴訟代理,
陣容也是十分龐大。
原告律師提出,
按照條例銀行應該在農商、財政兩部註冊,
現該銀行僅有在財政部註冊的收條,
無法證明註冊合法。
銀行原來只收了股金的四分之一,
尚有一百五十萬元未收,
應由股東交來,
償還債務。
倪道傑退股,
是否確實,
或另外有股,
因多日未將帳簿帶來,
不能確定是否真退股。
被告代理律師紛紛發言,
對原告進行反駁:原告不認財政部註冊,
但銀行在1921年同時在天津縣財政廳財政部進行了註冊,
縣裡已派人調查過資本,
此事可在天津縣調卷。
至於未實行銀行註冊,
不能認為應由股東償還債務,
根據銀行清理情況,
現尚盈餘二十余萬元,
可以還清債務。
倪道傑於1927年和1928年將股票轉讓,
因此股權已轉移,
董事之資格當然滅失,
只是未開大會公決,
所以銀行沒有退其董事,
既然不是董事,
倪道傑與本案無關。
最後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
19日宣判。
最終審判結果,
溥儀勝訴。
根據天津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民國十八年地字第八五九號),
被告天津興業銀行,
應償還原告九萬元,
其中八萬元,
應自民國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
一萬元自同月十九日起,
均至執行終結日止,
按月利八厘五毫給付利息。
如天津興業銀行財產不足供清償時,
其差額應由被告陳光遠、龔心湛、倪道傑等聯合分擔清償之責,
訴訟費用由被告天津興業銀行負擔。
審判結果雙方都給了面子,
既保證溥儀能拿回來錢,
又使各股東不用立即掏自己的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