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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末代皇帝溥儀狀告天津興業銀行

在天津當寓公的溥儀, 頗有些自紫禁城弄出的家底, 除了平常用度之外, 都存在各個銀行。 天津興業銀行就有其存款九萬元,

是經人介紹分兩筆存入的, 月息八厘五毫。 看來, 遜帝不但會理財, 還知道規避金融風險。 但是, 該來的還是來了。

由於受時局影響, 放款一時不能收回, 天津興業銀行宣告倒閉。 溥儀多次索要存款, 沒有結果。 於是請來律師, 以浩然堂的名義, 將天津興業銀行和銀行股東陳光遠、龔心湛、倪道傑、王廷楨等十餘人告上法庭,

要求該行股東負責償還存款, 並經法庭公開審理多次, 都沒有達成和解。

1929年10月14日, 天津地方法院民一庭組織原被告進行最後辯論。 原告溥儀請來林棨、林廷琛、謝道仁三位元訴訟代理律師,

一眾被告或單獨聘請律師, 或合夥尋求訴訟代理, 陣容也是十分龐大。 原告律師提出, 按照條例銀行應該在農商、財政兩部註冊, 現該銀行僅有在財政部註冊的收條, 無法證明註冊合法。 銀行原來只收了股金的四分之一, 尚有一百五十萬元未收, 應由股東交來, 償還債務。 倪道傑退股, 是否確實, 或另外有股, 因多日未將帳簿帶來, 不能確定是否真退股。 被告代理律師紛紛發言, 對原告進行反駁:原告不認財政部註冊, 但銀行在1921年同時在天津縣財政廳財政部進行了註冊, 縣裡已派人調查過資本, 此事可在天津縣調卷。 至於未實行銀行註冊, 不能認為應由股東償還債務, 根據銀行清理情況, 現尚盈餘二十余萬元, 可以還清債務。
倪道傑於1927年和1928年將股票轉讓, 因此股權已轉移, 董事之資格當然滅失, 只是未開大會公決, 所以銀行沒有退其董事, 既然不是董事, 倪道傑與本案無關。 最後審判長宣佈辯論終結, 19日宣判。

最終審判結果, 溥儀勝訴。 根據天津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民國十八年地字第八五九號),

被告天津興業銀行, 應償還原告九萬元, 其中八萬元, 應自民國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 一萬元自同月十九日起, 均至執行終結日止, 按月利八厘五毫給付利息。 如天津興業銀行財產不足供清償時, 其差額應由被告陳光遠、龔心湛、倪道傑等聯合分擔清償之責, 訴訟費用由被告天津興業銀行負擔。 審判結果雙方都給了面子, 既保證溥儀能拿回來錢, 又使各股東不用立即掏自己的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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