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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降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7〕1232號

中國人民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 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 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現就你行征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等機構查詢企業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標準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 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基準服務費標準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 實際收費標準根據使用者機構向征信系統提供的資料量和查詢量計算確定,

具體計算公式和計費辦法詳見附件。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民營銀行等9類金融機構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 實際收費標準分別為每份15元和1元。

上述各類機構中, 同一用戶30天內多次查詢同一企業信用報告的, 按查詢一份企業信用報告計費;1天內多次查詢同一個人信用報告的, 按查詢一次個人信用報告計費。

二、個人櫃檯查詢自身信用報告, 每年前2次免費, 自第3次起每次收費10元, 不得另行收取紙張費、列印費等其它費用。 個人通過互聯網查詢自身信用報告免費。 各地征信查詢網點應在顯著位置公示個人查詢自身信用報告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

對每年3次及以上的查詢, 應提前告知查詢人收費事項, 征得查詢人同意後提供查詢服務。

三、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每年60元, 變更登記、異議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每次20元, 查詢登記資訊免費。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補償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則, 綜合考慮征信業務增長、服務成本變化等因素, 每兩年對征信中心服務收費標準進行校核、調整。 征信中心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收支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

五、征信中心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不得擅自增加征信查詢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專案,

擴大收費範圍, 提高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六、各商業銀行等征信系統使用者, 對使用征信系統發生的查詢費用, 應通過加強和改善內部管理進行消化, 不得違反規定自定收費專案, 將征信查詢費轉嫁給被查詢物件, 增加被查詢物件負擔, 也不得要求被查詢物件自行提供其信用報告。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 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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