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1日, A股上市公司鞍重股份一口氣發佈了三個《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 中國證監會擬對鞍重股份、九好集團該等聯手進行“忽悠式”重組的違法行為, 在《證券法》規定的範圍內處以60萬元的頂格處罰。
對此,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資深維權律師劉華浩律師告訴記者, 如鞍重股份、九好集團及相關責任人員因上述“忽悠式”重組的違法行為收到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凡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間買入鞍重股份股票,
“忽悠式”重組預案, 股價迎來連續11個漲停
資料顯示, 2015年11月14日鞍重股份發佈公告稱, 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下稱“重組預案”)等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議案。
根據該《重組預案》顯示, 鞍重股份以其截至評估基準日合法擁有的除22, 900萬元的貨幣資金之外的全部資產和負債 (以下統稱“置出資產”)與郭叢軍、杜曉芳、張勇等12人所持九好集團100%股權(“置入資產”)的等值部分進行資產置換。
同日, 九好集團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郭叢軍出具《承諾函》, 保證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關資訊均為真實、準確和完整的,
該《重組預案》發佈並複盤後, 鞍重股份立即受到市場的追捧, 股價從23.78元一路飆升, 經過十一個一字漲停後, 於2015年12月18日股價創出歷史新高至87.78元。
劉華浩律師認為, 除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認定鞍重股份於2016年4月23日, 審議通過並公告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外, 鞍重股份發佈的《重組預案》中披露的資訊亦涉嫌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 且對市場投資者買賣鞍重股份的股票造成了重大誤導。
股民損失慘重, 律師呼籲受損股民參與維權
由於鞍重股份的高股價缺乏實質性的基礎, 因此, 在鞍重股份的股價達到新高87.78元後, 就一路下跌並回歸其正常價值, 至鞍重股份《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佈公告的前一個交易日, 鞍重股份的收盤價為26.38元, 此時, 鞍重股份的股價已經跌去近70%, 但此時股價較之於《重組預案》之前的股價23.78元,
期間, 鞍重股份分別於2016年5月28日、2016年5月31日, 發佈公告稱公司、九好集團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 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後, 股價即一字跌停, 此後, 鞍重股份的股價持續下跌, 於2016年6月24日跌至階段性的新低27.49元, 此時的股價, 較之鞍重股份調查前的股價40.4元, 已經跌去近30%, 股民損失慘重。
劉華浩律師表示, 在如此巨大跌幅的情況下, 應該有不少股民遭受到的巨大損失, 本類虛假陳述案件一旦經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相關違法事實的確認, 勝訴概率均比較大, 受損股民應積極參與維權,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 此前, 佛山照明、美達股份、海潤光伏等虛假陳述索賠案件, 股民均已經勝訴獲賠。 京天利、華銳風電、三峽新材等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亦已獲得一審勝訴判決。
《投資快報》記者提醒股民,索賠需提供的訴訟資料包括:1、股民身份證(或經公證的影本)2、股民買賣涉虛假陳述股票的對帳單或交割單(載明身份證號,並加蓋證券公司的章)。
京天利、華銳風電、三峽新材等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亦已獲得一審勝訴判決。《投資快報》記者提醒股民,索賠需提供的訴訟資料包括:1、股民身份證(或經公證的影本)2、股民買賣涉虛假陳述股票的對帳單或交割單(載明身份證號,並加蓋證券公司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