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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17 年 3 月 16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對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事項的問詢函》(上證公函【2017】0283號)(以下簡稱"《問詢函》"), 其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 2017 年 3 月 1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披露的《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公告》(臨2017-008)。

公司現將有關情況回復如下:

一、請公司核實並披露知悉財稅[2015]78號的具體時間, 並進一步說明當時未按照該檔計提增值稅的原因。

回復:

公司於2015年7月知悉財稅【2015】78號文。 鑒於城鎮生活汙水處理業務的公益屬性, 且該政策尚存在具體操作細則不明確, 同時公司的汙水處理服務實行政府集中向本公司採購服務的模式, 即:由重慶市財政直接向公司結算汙水處理服務費, 取得的汙水處理收入全部確認在公司, 而汙水處理成本由公司所屬汙水處理企業列支, 此業務模式導致污水業務增值稅銷項稅與進項稅主體不一致,增值稅計繳存在實際操作障礙, 且實施該政策勢必增加市財政實際負擔, 公司一時也難以按78號文的規定計繳增值稅。

為此, 公司也一直在積極向市財政局、市國稅局進行瞭解、溝通, 尋求政策、技術支撐, 並希望在國家對78號檔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補充規定後按新規定辦理, 在此期間暫緩徵收。 與此同時, 公司前後通過中國城鎮供排水行業協會、國家建設部向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此事, 掌握國家層面對污水行業開徵增值稅政策可能的調整方向。 截至目前, 據市財政局向財政部瞭解的最新情況, 財政部已委託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對此進行全面摸底調研, 之後將根據調研情況完善政策。 若進一步完善該政策, 則本公司從事的城鎮生活汙水處理業務是有可能繼續免征增值稅的。

此外, 2016年3月, 公司以書面檔方式專門向主管國稅部門進行專題請示,

就污水增值稅計繳方式, 尋求稅務部門給予指導或明確, 並建議參照自來水行業3%的簡易稅率由集團統一計繳污水增值稅, 同時公司也請求市財政支持對由此增加的公司實際承擔稅負額納入污水結算價格或由市財政據實補償。 若市財政對公司實際承擔的污水增值稅及附加費予以補助, 則該事項對公司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

基於上述情況, 本公司與市財政進行了溝通:因本公司從事城鎮生活汙水處理業務, 汙水處理業務收入來源於市財政的政府採購資金, 按照特許經營檔和市財政關於污水結算價格核定辦法的相關規定, 現行結算價格未含增值稅, 因執行78號文所增加的增值稅及附加應由市財政承擔,

但直到2017年3月前一直未得到明確;同時本公司也與稅務部門進行溝通, 就汙水處理業務增值稅銷項稅與進項稅主體不一致所造成的增值稅計繳操作障礙, 尋求稅務部門給予指導或明確, 並建議參照自來水行業3%的簡易稅率由公司統一計繳污水增值稅, 但在2016年12月前也一直未得到明確。 此外, 公司與政府部門一樣, 都在等待國家層面對78號文最終調整和完善, 且此間稅務部門也並沒有要求公司立即繳納污水增值稅, 故公司2015年年報暫未計提污水增值稅及附加。

二、汙水處理業務計提增值稅事項對公司影響較大。 請公司說明對該事項的資訊披露情況, 以及知曉財稅[2015]78號檔時,

未及時披露其對公司影響的原因。

回復:

公司污水處理事項已在2016年半年報做了如下披露:"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許經營權的批復》(渝府〔2007〕122號)的規定, 重慶市政府直接向本公司採購汙水處理服務, 汙水處理服務費由本公司按季與市財政局結算(市財政局直接將污水結算資金撥付給本公司), 由本公司全額確認該等汙水處理收入;公司所屬汙水處理企業按月向本公司申請資金, 由其確認汙水處理成本費用。 鑒於上述經濟實質決定了本公司增值稅銷項稅主體和進項稅主體不一致, 導致增值稅的計算與解繳存在操作障礙, 故公司目前暫未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規定計繳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 公司正積極與財稅部門溝通,以妥善解決增值稅計算與繳納的相關事宜"。

2017年3月15日,公司披露了《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繳納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事宜的公告》(臨2017-006);2017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增值稅退稅的公告》(臨2017-007),分別披露了公司近期繳納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及收到退稅的相關情況。

基於:1、財稅[2015]78號文存在具體操作細則尚不明確的情形;2、在公司汙水處理服務政府集中採購模式下,本公司增值稅銷項稅主體和進項稅主體不一致,導致增值稅的計算與解繳存在操作障礙;3、本公司一直在與財政、稅務機關溝通,由於公司實際承擔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需納入污水結算價格或由市財政據實補償,勢必會增加市財政負擔,在各方尚未對計繳增值稅形成共識前,其最終影響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4、若市財政按照特許經營檔和汙水處理結算價格核定辦法相關規定,實際承擔公司的上述增值稅稅負及附加稅費,那麼計提污水增值稅對公司將不會構成實質性影響。因此,污水增值稅是否會對公司產生影響以及最終影響程度尚具有不確定性。如在計繳污水增值稅的處理方案尚未最終明確前進行公告,反而有可能對投資者和公司產生不利影響。故公司在知悉財稅【2015】78號文後,未立即對該事項進行公告。

三、請公司和年審會計師說明該增值稅計提事項和收到退稅事項的會計處理及依據,並判斷是否需追溯調整已披露的財務資料。

回復:

(一)關於增值稅計提事項和收到退稅事項的會計處理及依據

1、增值稅計提事項的會計處理

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公司2016年賬務處理對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全部汙水處理服務收入3,507,699,991.86元,按照17%的稅率在母公司報表全額計提銷項稅。由於公司的汙水處理業務是在所屬各級子公司層面開展,進項稅與銷項稅主體不同,不能抵扣進項稅。增值稅計提的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509,665,810.78元

稅金及附加 50,966,581.07元

管理費用 10,193,316.22元

貸:應交稅費 570,825,708.07元

2、收到退稅的相關會計處理

經公司多次與年審會計師溝通,公司將在實際收到退稅款時確認政府補助,並計入實際收到款項的當期損益,上述計提增值稅事項將增加公司2017年度的利潤總額35,676.61萬元。收到退稅款時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3、上述會計處理的相關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 號),自2015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機關對汙水處理等勞務開徵增值稅,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即征即退70%的優惠;

(2)公司與財政、稅收等主管部門溝通協商情況(詳見公司對問詢函中第4問的回復意見);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規定,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政府補助,于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十七章政府補助第二節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中的案例列示。

(二)判斷是否需追溯調整已披露的財務資料

公司已按上述賬務處理方式將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的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全部計入2016年度財務報表,不需要對已披露財務資料進行追溯調整,理由如下:

1、公司存在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銷項稅和進項稅主體不同的事實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許經營權的批復》(渝府〔2007〕122號)的有關規定,重慶市政府直接向公司採購汙水處理服務,汙水處理服務費由公司按季與重慶市財政局結算(市財政局直接將污水結算資金撥付給公司),由母公司全額確認該汙水處理收入,下屬汙水處理企業按月申請資金,由各汙水處理企業確認汙水處理成本費用。鑒於上述經濟實質,公司增值稅銷項稅主體和進項稅主體存在不一致的實際情況,導致增值稅的計算與解繳存在操作障礙。

2、公司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汙水處理服務增值稅的解繳事項

公司自2015年獲知財稅[2015]78 號文後,多次與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就如何執行財稅[2015]78 號文進行溝通,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獲取相關部門正式回復,故無法計算公司2015年度應納增值稅額,且相關稅務主管部門2016年度也未向公司徵收上述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

3、相關部門2017年明確上述汙水處理服務增值稅的解繳方式

公司與稅務、財政多次溝通協調後,2016年12月市國稅局在進行稅收普查時,對集團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汙水處理收入進行清算並要求公司繳納增值稅。2017年2月,相關部門才明確公司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按照17%稅率進行解繳,並享受按照70%比例進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故公司才於2017年2月、3月分次解繳了上述汙水處理服務增值稅。

四、公告稱,公司多次與財政、稅務部門和年報審計機構就如何執行財稅[2015]78號文進行溝通。請公司補充披露溝通時間、溝通內容及溝通結果。

回復:

(一)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間,公司密切關注78號文政策。據悉,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於2015年9月組織全國部分水務企業召開座談會,並邀請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住建部參會,就78號文政策影響及調整完善建議進行討論,隨後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有關調研情況及政策建議。本公司也通過市財政局瞭解到,市財政局已會同市國稅局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報調研報告和相關建議。

同時,鑒於公司污水增值稅計繳存在實際操作障礙,且實施該政策勢必增加市財政實際負擔,公司一時也難以按78號文的規定計繳增值稅,公司向市財政局、市國稅局進行過多次彙報溝通,希望爭取等待國家新的污水業務增值稅政策出臺後再予執行。

公司2016年3月以書面檔方式向主管國稅部門進行專題請示,就污水增值稅計繳方式,尋求稅務部門給予指導或明確,並建議參照自來水行業3%的簡易稅率由公司統一計繳污水增值稅。同時,公司也請求市財政支援對由此增加的企業實際承擔稅負額納入污水結算價格或由市財政據實補償。

2016年6月,公司參加國家住建部召開全國供排水企業有關收費及稅收政策的座談會,公司在會上提到懇請儘快出臺細化或調整78號文的新政策,國家住建部回應到:從其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瞭解情況,可能將於近期出臺對78號文調整的新政策。此後,公司又多次向行業主管部門跟蹤事情進展。

(二)2016年12月-2017年3月。2016年12月,市國稅局進行稅收普查,對集團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汙水處理收入進行清算並要求公司繳納增值稅。為此,公司通過大股東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務資產公司")向市政府緊急請示,懇請政府出面協調解決污水增值稅的有關事宜,市政府隨即指示市財政局牽頭協調提出意見。市財政局在按政府指示精神與市國稅局再次進行協調、溝通後,並於2017年2月牽頭向市政府回復了意見,並在此回復意見中明確要求本公司申報解繳相應的汙水處理業務增值稅。

2017年2月23日,公司股東水務資產公司再次就污水業務解繳增值稅事宜向市政府進行了專題彙報。政府要求公司與國稅部門進一步銜接落實,隨即,公司立即與稅務部門進行銜接,稅務部門仍要求公司必須先行繳納部分污水增值稅。因此,公司只能按稅務部門的要求於今年2月24日暫時繳納了污水增值稅19,034.19萬元,並等待市政府將召開專題會議最終協調此事。

2017年3月7日,市政府辦公廳召集市財政、市國稅局、水務資產公司和本公司進行專題協調研究,會議研究了公司污水增值稅解繳方式以及解決公司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等事宜,同時會議明確要求公司要及時繳納污水增值稅,並要求市財政對公司實際承擔的污水增值稅通過調度資金解決。

有鑑於此,公司按國稅部門的要求又分別於3月10日和3月14日分別解繳了污水增值稅29,209.53萬元、7,931.20萬元,至 2017年3月14日公司共計繳納截止2017年2月污水增值稅56,174.92萬元(其中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間的污水增值稅為50,966.58萬元)。根據78號文的有關規定,公司可獲得70%的增值稅退稅,公司已分別於3月10日、3月14日收到增值稅退稅款13,323.93萬元、20,446.67萬元,累計收到退稅額為33,770.60萬元。

鑒於公司第三期(2014-2016年)汙水處理服務結算價格在核定時未考慮上述增值稅影響因素,按照特許經營檔和市財政關於污水結算價格核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實際承擔的上述增值稅稅負及附加稅費應由市財政承擔。目前,公司已向重慶市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反映,懇請市財政局對公司實際承擔的污水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予以補助,以消除對公司經營業績影響。據市政府2017年3月7日專題會議精神,市財政將對公司實際承擔的污水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在年度中通過調度資金解決,年底前由市財政局提出因徵收污水增值稅新增資金解決方案專報市政府研究。公司將密切跟蹤事情進展情況並爭取在2017年落實到位。

綜上所述,雖然稅務機關在今年決定向本公司徵收汙水處理業務收入增值稅,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許經營權的批復》(渝府〔2007〕122號)、市財政關於污水結算價格核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市政府2017年3月7日專題會議精神,如市財政將以補貼方式彌補本公司實際承擔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則財稅【2015】78號文對本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成果最終將無影響。

公司指定資訊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有關公司資訊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資訊為准,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22日

公司正積極與財稅部門溝通,以妥善解決增值稅計算與繳納的相關事宜"。

2017年3月15日,公司披露了《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繳納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事宜的公告》(臨2017-006);2017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增值稅退稅的公告》(臨2017-007),分別披露了公司近期繳納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及收到退稅的相關情況。

基於:1、財稅[2015]78號文存在具體操作細則尚不明確的情形;2、在公司汙水處理服務政府集中採購模式下,本公司增值稅銷項稅主體和進項稅主體不一致,導致增值稅的計算與解繳存在操作障礙;3、本公司一直在與財政、稅務機關溝通,由於公司實際承擔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需納入污水結算價格或由市財政據實補償,勢必會增加市財政負擔,在各方尚未對計繳增值稅形成共識前,其最終影響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4、若市財政按照特許經營檔和汙水處理結算價格核定辦法相關規定,實際承擔公司的上述增值稅稅負及附加稅費,那麼計提污水增值稅對公司將不會構成實質性影響。因此,污水增值稅是否會對公司產生影響以及最終影響程度尚具有不確定性。如在計繳污水增值稅的處理方案尚未最終明確前進行公告,反而有可能對投資者和公司產生不利影響。故公司在知悉財稅【2015】78號文後,未立即對該事項進行公告。

三、請公司和年審會計師說明該增值稅計提事項和收到退稅事項的會計處理及依據,並判斷是否需追溯調整已披露的財務資料。

回復:

(一)關於增值稅計提事項和收到退稅事項的會計處理及依據

1、增值稅計提事項的會計處理

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公司2016年賬務處理對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全部汙水處理服務收入3,507,699,991.86元,按照17%的稅率在母公司報表全額計提銷項稅。由於公司的汙水處理業務是在所屬各級子公司層面開展,進項稅與銷項稅主體不同,不能抵扣進項稅。增值稅計提的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509,665,810.78元

稅金及附加 50,966,581.07元

管理費用 10,193,316.22元

貸:應交稅費 570,825,708.07元

2、收到退稅的相關會計處理

經公司多次與年審會計師溝通,公司將在實際收到退稅款時確認政府補助,並計入實際收到款項的當期損益,上述計提增值稅事項將增加公司2017年度的利潤總額35,676.61萬元。收到退稅款時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3、上述會計處理的相關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 號),自2015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機關對汙水處理等勞務開徵增值稅,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即征即退70%的優惠;

(2)公司與財政、稅收等主管部門溝通協商情況(詳見公司對問詢函中第4問的回復意見);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規定,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政府補助,于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十七章政府補助第二節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中的案例列示。

(二)判斷是否需追溯調整已披露的財務資料

公司已按上述賬務處理方式將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間的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全部計入2016年度財務報表,不需要對已披露財務資料進行追溯調整,理由如下:

1、公司存在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銷項稅和進項稅主體不同的事實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許經營權的批復》(渝府〔2007〕122號)的有關規定,重慶市政府直接向公司採購汙水處理服務,汙水處理服務費由公司按季與重慶市財政局結算(市財政局直接將污水結算資金撥付給公司),由母公司全額確認該汙水處理收入,下屬汙水處理企業按月申請資金,由各汙水處理企業確認汙水處理成本費用。鑒於上述經濟實質,公司增值稅銷項稅主體和進項稅主體存在不一致的實際情況,導致增值稅的計算與解繳存在操作障礙。

2、公司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汙水處理服務增值稅的解繳事項

公司自2015年獲知財稅[2015]78 號文後,多次與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就如何執行財稅[2015]78 號文進行溝通,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獲取相關部門正式回復,故無法計算公司2015年度應納增值稅額,且相關稅務主管部門2016年度也未向公司徵收上述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

3、相關部門2017年明確上述汙水處理服務增值稅的解繳方式

公司與稅務、財政多次溝通協調後,2016年12月市國稅局在進行稅收普查時,對集團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汙水處理收入進行清算並要求公司繳納增值稅。2017年2月,相關部門才明確公司汙水處理服務收入增值稅按照17%稅率進行解繳,並享受按照70%比例進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故公司才於2017年2月、3月分次解繳了上述汙水處理服務增值稅。

四、公告稱,公司多次與財政、稅務部門和年報審計機構就如何執行財稅[2015]78號文進行溝通。請公司補充披露溝通時間、溝通內容及溝通結果。

回復:

(一)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間,公司密切關注78號文政策。據悉,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於2015年9月組織全國部分水務企業召開座談會,並邀請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住建部參會,就78號文政策影響及調整完善建議進行討論,隨後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有關調研情況及政策建議。本公司也通過市財政局瞭解到,市財政局已會同市國稅局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報調研報告和相關建議。

同時,鑒於公司污水增值稅計繳存在實際操作障礙,且實施該政策勢必增加市財政實際負擔,公司一時也難以按78號文的規定計繳增值稅,公司向市財政局、市國稅局進行過多次彙報溝通,希望爭取等待國家新的污水業務增值稅政策出臺後再予執行。

公司2016年3月以書面檔方式向主管國稅部門進行專題請示,就污水增值稅計繳方式,尋求稅務部門給予指導或明確,並建議參照自來水行業3%的簡易稅率由公司統一計繳污水增值稅。同時,公司也請求市財政支援對由此增加的企業實際承擔稅負額納入污水結算價格或由市財政據實補償。

2016年6月,公司參加國家住建部召開全國供排水企業有關收費及稅收政策的座談會,公司在會上提到懇請儘快出臺細化或調整78號文的新政策,國家住建部回應到:從其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瞭解情況,可能將於近期出臺對78號文調整的新政策。此後,公司又多次向行業主管部門跟蹤事情進展。

(二)2016年12月-2017年3月。2016年12月,市國稅局進行稅收普查,對集團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間汙水處理收入進行清算並要求公司繳納增值稅。為此,公司通過大股東重慶市水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務資產公司")向市政府緊急請示,懇請政府出面協調解決污水增值稅的有關事宜,市政府隨即指示市財政局牽頭協調提出意見。市財政局在按政府指示精神與市國稅局再次進行協調、溝通後,並於2017年2月牽頭向市政府回復了意見,並在此回復意見中明確要求本公司申報解繳相應的汙水處理業務增值稅。

2017年2月23日,公司股東水務資產公司再次就污水業務解繳增值稅事宜向市政府進行了專題彙報。政府要求公司與國稅部門進一步銜接落實,隨即,公司立即與稅務部門進行銜接,稅務部門仍要求公司必須先行繳納部分污水增值稅。因此,公司只能按稅務部門的要求於今年2月24日暫時繳納了污水增值稅19,034.19萬元,並等待市政府將召開專題會議最終協調此事。

2017年3月7日,市政府辦公廳召集市財政、市國稅局、水務資產公司和本公司進行專題協調研究,會議研究了公司污水增值稅解繳方式以及解決公司實際承擔的增值稅等事宜,同時會議明確要求公司要及時繳納污水增值稅,並要求市財政對公司實際承擔的污水增值稅通過調度資金解決。

有鑑於此,公司按國稅部門的要求又分別於3月10日和3月14日分別解繳了污水增值稅29,209.53萬元、7,931.20萬元,至 2017年3月14日公司共計繳納截止2017年2月污水增值稅56,174.92萬元(其中2015年7月-2016年12月期間的污水增值稅為50,966.58萬元)。根據78號文的有關規定,公司可獲得70%的增值稅退稅,公司已分別於3月10日、3月14日收到增值稅退稅款13,323.93萬元、20,446.67萬元,累計收到退稅額為33,770.60萬元。

鑒於公司第三期(2014-2016年)汙水處理服務結算價格在核定時未考慮上述增值稅影響因素,按照特許經營檔和市財政關於污水結算價格核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實際承擔的上述增值稅稅負及附加稅費應由市財政承擔。目前,公司已向重慶市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反映,懇請市財政局對公司實際承擔的污水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予以補助,以消除對公司經營業績影響。據市政府2017年3月7日專題會議精神,市財政將對公司實際承擔的污水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在年度中通過調度資金解決,年底前由市財政局提出因徵收污水增值稅新增資金解決方案專報市政府研究。公司將密切跟蹤事情進展情況並爭取在2017年落實到位。

綜上所述,雖然稅務機關在今年決定向本公司徵收汙水處理業務收入增值稅,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授予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許經營權的批復》(渝府〔2007〕122號)、市財政關於污水結算價格核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市政府2017年3月7日專題會議精神,如市財政將以補貼方式彌補本公司實際承擔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則財稅【2015】78號文對本公司的經營業績、財務成果最終將無影響。

公司指定資訊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有關公司資訊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資訊為准,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相關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重慶水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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