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明律師曾分析過徵收補償中被徵收人是該要房還是該要錢的問題。 這一分析的前提就是, 房和錢, 是被徵收人可以選擇的事情,
要解讀這個問題, 我們首先來看一段日前的新聞報導:
“為了回應中央、省級關於提高貨幣化安置比例的要求, 萊山區在制定政策時, 考慮到區內整體住宅庫存量不多, 無法實行全市範圍內普遍採取的政府組織房源購置存量房對拆遷居民進行安置的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 我們結合村企合作的模式, 出臺了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新政策。
據瞭解, 村居在完成土地出讓程式後, 區級將貨幣化補償款全額撥付街區或村委, 由村委根據拆遷村民意願, 通過與企業合作開發模式, 統一購買企業住房進行分配。 新政使多方受益。 對政府來說, 更加貼合中央、省級貨幣化安置要求;對村居來說, 村民的補償形式更加多元化, 更加易於操作。 “從今年起, 萊山區新啟動的棚改專案100%貨幣化安置, 預計年內將實施貨幣化安置4600餘戶, 總金額將達到41億元。 ”
就這段話, 我們可以解讀出3個重要的隱藏資訊點來, 不知各位被徵收人是否能看出來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青年律師陳麗芳為您解讀如下:
其一, 這個大肆被媒體作為正面典型宣傳的專案,
其二, 涉案專案既涉及“街區”, 又涉及“村委”, 等於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不分, 混用了一套徵收程式。 實踐中, 這種現象在地方上有增多之勢, 即在實質為徵收項目的專案中, 亂起名字, 進而混用各種程式進行全新搭配, 甚至出現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冒出了徵收補償決定的現象。 在程式領域來說, 涉案專案同樣存在以政策替代法律法規的現實。
其三, 這種100%貨幣補償的方式, 給被徵收人的安居目的實現製造了隱患和風險。
說穿了, 依法徵收, 離我們確實還有一段不短的距離。 徵收的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