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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重大資金往來控制制度(2017年3月)

重大資金往來控制制度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資金往來控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及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的資金往來, 避免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 用本公司資金, 控制財務風險, 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納入本公司合併會計報表範圍的子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及其關聯方之間資金往來。 本制度所稱的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納入本公司合併會計報表範圍的子公司。 第三條 資金佔用包括經營性資金佔用和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經營性資金佔用, 是 指通過採購、銷售等生產經營環節的交易產生的資金佔用。 非經營性佔用指經營性佔用 以外的資金佔用。 公司應採取必要措施, 保障公司資金安全, 防止關聯方資金佔用。 第四條 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 應當以真實交易為基礎。 公司應規範關聯 交易並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第二章 資金支付管理措施 第五條 公司對外支付資金, 必須遵守公司財務紀律, 以真實交易為基礎, 遵照相 應業務管理制度, 嚴格按合同約定支付。 第六條 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除公司外的其他關聯方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 應 當嚴格限制佔用公司資金。 不得使用公司資金為關聯方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 費用,
公司與關聯方之間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條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除公司外的 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證券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 1 重大資金往來控制制度 第三章 與關聯方資金往來的管理措施 第八條 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 除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 範性檔外,
還應依照《公司章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規定的決策程式進行, 並 應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公司《資訊披露管理制度》履 行相應的報告和資訊披露義務。 公司與關聯方訂立交易合同, 合同應明確約定關聯交易款項支付時間、延遲支付處 罰方式等條款。 第九條 公司與關聯方發生交易需要進行款項結算時, 公司財務部門除要將有關協 議、合同等文件作為支付依據外, 還應當審查構成支付依據的事項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及其它治理準則所規定的決策程式, 並將有關決策文件備案。 第十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當認真核算、統計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事項,
建 立關聯交易台帳並作為重要財務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公司審計監察部對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情況進行定期內 審工作, 並對相關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 確 保公司資金安全和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二條 公司聘請的財務審計機構在為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時, 應按照證監會、交易所的規定, 對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佔用公 司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並在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重大資金往來的問責機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重大資金往來監督專項小組, 對公司資金往來進行日常監督, 以保障資金安全,
防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 嚴格限制關聯方 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 專項小組的組長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成員包括總裁、財務負責人、 董事會秘書。 公司董事長是防止非經營性資金佔用、資金佔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重大資金往來的監管責任和義務:公司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對維護公司資金安全負有法定義務。 在決策、審核、審批及 直接處理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事項時, 上述人員如未 能履行忠實勤勉義務, 甚至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非關聯方 侵佔公司資產,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應當予以賠償;對具體責任人,將視其情節輕重按 2 重大資金往來控制制度 照相應程式罷免其職務,直至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主動舉報、投訴,由有關部門追究 其行政、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如發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佔用公司 資金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要求佔用資金關聯方停止侵害、返還佔用 資金、賠償損失。當佔用資金關聯方拒不糾正時,公司應及時採取訴訟、財產保全等司 法救濟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以保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向中國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相關情況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如與日後頒佈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 定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則應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董事會應及時修訂本制度。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制度已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實施。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0 日 3

應當予以賠償;對具體責任人,將視其情節輕重按 2 重大資金往來控制制度 照相應程式罷免其職務,直至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主動舉報、投訴,由有關部門追究 其行政、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如發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佔用公司 資金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要求佔用資金關聯方停止侵害、返還佔用 資金、賠償損失。當佔用資金關聯方拒不糾正時,公司應及時採取訴訟、財產保全等司 法救濟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以保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向中國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相關情況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如與日後頒佈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 定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觸,則應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 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董事會應及時修訂本制度。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第十八條 本制度已經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實施。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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