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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分紅派息實施公告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55元(含稅)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本公司2017年6月16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2017年7月10日15:00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A股股東。

本公司H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發放的具體操作不適用本公告, 具體可參閱本公司於2017年6月16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www.hkexnews.hk)發佈的相關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本公司總股本18,280,241,410股為基數, 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55元(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10,054,132,775.5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委託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

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3.扣稅說明

(1)對於A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以及《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 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 本次分紅派息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 本次分紅派息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次分紅派息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55元。

A股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 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帳戶中扣收並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 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10%。

(2)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 根據《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 由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

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95元。 如相關股東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 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後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通過滬港通投資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 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派發, 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扣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95元。

對於滬股通投資者中屬於香港以外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

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 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4)對於其他機構投資者, 本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55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聯繫部門:本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755)2262 6160 / 2267 4686

聯繫傳真:(0755)8243 1029

聯繫電郵:IR@pingan.com.cn

特此公告。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7月4日

● 報備文件:本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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