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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蕭鋼構:獨立董事關於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於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作為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

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及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基於獨立判斷立場, 對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

會議相關議案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於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

件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關於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期符合

行權條件的議案》, 我們認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

第二期股權激勵計畫》等有關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情形, 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

計畫的主體資格, 未發生《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畫》中規定的不得行權的情形。

經核查, 本次可行權的激勵對象滿足《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計畫》規定的行

權條件, 其作為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授予期權第一個行權期的激勵對象主

體資格合格。 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畫對各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行權安排(包括行

權期限、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未侵犯公

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我們一致同意預留授予股票期權激勵物件在股權激勵計畫

規定的第一個行權期內行權。

二、關於註銷不符合激勵條件的激勵物件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暨調整

可行權數量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相關議案, 我們認為:因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授予的

39 名激勵物件中 12 人已離職, 其已不具備激勵對象的資格, 故董事會取消周子

范、邵金強等人的激勵物件資格並將對其已授予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共

1,259,895 份予以註銷, 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及《公司第二期

股票期權激勵計畫》的相關規定,

符合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 我們同意公司

對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授予激勵物件名單及股票期權數量作相應調整,

預留授予部分激勵物件由 39 人調整為 27 人, 預留授予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

由 2,054,195 份調整為 794,300 份, 本次第一個行權期可行權股票期權數量由

821,678 份調整為 317,720 份。

李真茂、崔俊鵬 2 人考核結果等級為 B, 根據《第二期股票股權激勵計畫實

施考核管理辦法》, 考核結果等級為 B 的激勵物件按 60%的比例行權, 我們同意

董事會對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授予部分第一個行權期股票期權數量相

應調減 19,334 份, 可行權數量為 298,386 份。

獨立董事簽字:

竺 素 娥 張 耀 華 李 有 星

2017年 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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