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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銀行4.5億票據案跟蹤:三家銀行從合作走向高水準互撕

蘇州銀行的IPO之路並不順暢。

6月23日, 證監會公佈了最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情況, 蘇州銀行因“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中止A股發行。 7月4日, 蘇州銀行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確認, 目前已提交恢復審查申請, 此前中止審查的具體原因是正常更換簽字會計師。

這一中途“插曲”, 讓蘇州銀行涉及的4.5億元票據案再次引起外界關注。 目前, 蘇州銀行已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從已披露的多份判決書來看, 這一承兌匯票轉貼現事件至少涉及10家機構, 3家涉案銀行之間更是互相推諉,

爭相推翻對方說法。

一位城商行人士直言, 一般來說, 類似案子進展都不會太快, 都是拖幾年。

訴訟關係錯綜複雜, 3家銀行互相推諉

涉案的三家銀行為蘇州銀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和民生銀行三亞分行。

2016年12月2日, 蘇州銀行在招股書披露了3起尚未了結、與承兌匯票轉貼現相關的訴訟案件。

這3起訴訟分別為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起訴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要求支付承兌匯票款4億元(下稱“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起訴蘇州銀行要求支付票據款5000萬元及利息(下稱“寧波銀行訴蘇州銀行5000萬元案”)、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起訴蘇州銀行要求支付票據款4億元及利息(下稱“寧波銀行訴蘇州銀行4億元案”)。 以上三起案件均與同一票據轉貼現事件相關, 涉案金額為4.5億元。 其中, 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已經二審判決, 寧波銀行訴蘇州銀行5000萬元按已經一審判決。 另據澎湃新聞從案件相關人士處瞭解到, 寧波銀行訴蘇州銀行4億元案正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目前等待法院判決。

在寧波銀行訴蘇州銀行5000萬元案中, 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蘇州銀行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支付票據款5000萬元及利息;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二審判決, 法院維持原判, 要求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支付4億元款項。 作為未被判令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蘇州銀行的大部分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蘇州銀行曾在招股書中披露, 2015年7月2日, 鄂爾多斯農商行向其轉貼現一批商業承兌匯票, 票面金額為6億元;同日, 蘇州銀行將其轉貼現至寧波銀行北京分行;也在同日, 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將其轉貼現至民生銀行三亞分行。 該批票據中有5億元到期後無法兌付,

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支付票據款1億元。 這1億元中包括蘇州銀行“為了擱置爭議”而劃付給寧波銀行北京分行的5000萬元“墊款”。

據澎湃新聞瞭解, 前述6億元的匯票實際為6份票面金額分別為1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 付款人為漢康貿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為中航國運(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付款行是民生銀行杭州分行;出票日期為2015年7月1日, 匯票到期日為2016年1月1日。

所謂商業承兌匯票, 是由出票企業簽發, 委託付款企業在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的票據, 主張商業信用。

從蘇州銀行的表述可以看出, 三家銀行間的票據流轉先後順序為蘇州銀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民生銀行三亞分行。

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二審判決書顯示, 蘇州銀行稱, 有蘇州市公安局調查資料證明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在2015年7月1日先行簽章背書的客觀事實, 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是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及蘇州銀行的前手, 因而無權向兩家後手銀行行使追索權。

根據票據法第27條第4款,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人承擔保證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則表示, 在本案項下票據流轉的主體、順位元、方式、時間, 均是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精心安排。 在票據的流轉中, 所涉十餘家主體, 均是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事先找好;票據不論是以背書轉讓還是以合同轉讓, 都是在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的主導下短短2天時間內操作完成。

對於案件的處理,寧波銀行北京分行還特別強調,應當尊重涉案票據流轉全流程的事實,不應當將其中的某一個環節,僅僅以簡單的合同關係拿出來進行處理,否則會以偏概全。

值得注意的是,蘇州銀行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證人證言均表示,在協商過橋業務過程中,蘇州銀行認為要讓一個大銀行進來,並要求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背書才做這個過橋業務。

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認為該證據為前述二者共同提供,突出反映了各方銀行在事先協商中,已形成互相過橋、互相背書的一致表示並歸總為合同意志,最後將此過程轉化為合同事實與合同權利義務、在合同中得以體現,因而具有約束力。其與寧波銀行北京分行的合同作為各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法律形式,統蓋了既往一切協商互動的過程,需要各方信守諾誠忠實履行合同。

票據關係還是合同關係成爭議焦點

3家銀行之間到底是票據關係還是合同關係是爭議焦點。

如果是票據關係,則3家銀行之間存在票據流轉環節,後手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權。換而言之,涉案銀行可以通過一場訴訟解決整個票據糾紛,從而減少了當事人的累訴。如果是合同關係,蘇州銀行在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中就沒有抗辯權,僅僅是未被判令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於蘇州銀行來說,這就需要通過兩兩間的合同關係分別訴訟,並且其一直主張的票據權利也就被完全否定。

在目前已披露的兩起訴訟中,蘇州銀行認定各家銀行間是票據關係。蘇州銀行在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中辯稱,各方簽訂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明確約定轉貼現是票據行為。從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主張權利的要件實事來看,其權利性質為票據追索權。從法律規定看,貼現、轉貼現等融資方式均屬於票據行為,因而應當依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權利義務。

票據關係與合同關係,實質來看是案件當事人對法院案件事實的認定之爭。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所說的合同關係,是將案件事實鎖定到整個票據流轉中的一個環節。寧波銀行雖然也認為雙方是合同關係,但強調了蘇州銀行與該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3家銀行之間的票據流轉全流程是連貫的,無縫對接的,兩份合同不能割裂。

不過,從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的一審判決情況來看,法院並沒有將整個票據流轉的全流程作為案件事實,僅摘取了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與民生銀行三亞分行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認為這種認定割裂了蘇州銀行與該案訴訟的關係,未體現出蘇州銀行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上存在什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過,該觀點在二審中依然未獲法院支持。

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一審認定,2015年7月2日,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與蘇州銀行簽訂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約定:托收合同項下的商業承兌匯票時,如遇承兌人拒絕付款,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將按票據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該合同的規定向蘇州銀行追索;蘇州銀行承諾,若承兌人無足額款項用於支付到期商業承兌匯票承兌金額,由蘇州銀行在票據到期日先行支付上述款項並劃付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指定帳戶。

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與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於同日簽訂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與上述合同如出一轍。然而,3家銀行雖然兩兩之間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但相互間卻並未背書。

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解釋稱,“票據不論是以背書轉讓還是以合同轉讓,都是在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的主導下短短2天時間內操作完成,我行根本沒有看到票據原物,也沒有背書的可能性。”

資深票據律師朱鑫鵬告訴澎湃新聞,票據的轉讓包括“背書”和“交付”兩個環節。如果沒有背書,僅僅單純有“交付”,則需要依法舉證。本案隨轉貼現合同交付的只是“票據清單”,票據並沒有交付,因而沒有轉讓票據權利。其次,轉貼現是一種融資行為,簡單說是一種借貸行為。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力。

庭審中,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以背書中斷為由,表示無法依據票據關係發起票據權利追索,僅能依合同關係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主張履行合同。

由於合同債務人僅限於債權人的合同相對人,蘇州銀行只能以另一合同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行使抗辯。因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與蘇州銀行之間的糾紛應該另案解決。另外,法院雖然對蘇州銀行提出的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是其前手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力不予認可,故而未採信。

蘇州銀行已申請財產保全

在寧波銀行訴蘇州銀行5000萬元案中,蘇州銀行一審敗訴,需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支付票據款5000萬元及利息。上述兩家銀行間的另一起訴訟,即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要求蘇州銀行承擔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主張支付的承兌匯票款項4億元及相應利息損失一案尚在審理中。

朱鑫鵬指出,蘇州銀行可能會敗訴,但敗訴後可以告前手農商銀行。

對蘇州銀行而言,4.5億元並不是一筆小數目。2016年年報顯示,該行2016年淨利潤為19.87億元,4.5億元的涉案金額相當於一年淨利潤的四分之一。蘇州銀行在招股說明書中稱,“如果法院最終作出不利於本行的判決,可能將對本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蘇州銀行2016年年報截圖。

不過,蘇州銀行在2016年年報中的相關表述出現了180度大轉彎,變成了“上述訴訟預計不會對公司財務或經營結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這一轉變的主要原因在於另外5場訴訟。

根據年報披露,2016年10月,蘇州銀行分為5起案件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每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均為請求判令被告鄂爾多斯農商行向該行支付涉案商業承兌匯票項下未支付的票據金額1億元及相應利息,並申請財產保全。5起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億元及相應利息。2016年12月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鄂爾多斯農商行持有的政策性金融債券共計6億元。

2016年8月,蘇州銀行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申請獲得江蘇銀監局批復。當年12月,蘇州銀行正式向證監會遞交A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計畫在中小板上市,發行不超過10億股,扣除發行費用後全部用於充實資本金。蘇州銀行2016年末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44%,與2015年末的10.67%和2014年末的11.68%相比,處於下滑態勢。2016年末,蘇州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49%,較2015年末的1.48%略增加0.01個百分點。

都是在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的主導下短短2天時間內操作完成。

對於案件的處理,寧波銀行北京分行還特別強調,應當尊重涉案票據流轉全流程的事實,不應當將其中的某一個環節,僅僅以簡單的合同關係拿出來進行處理,否則會以偏概全。

值得注意的是,蘇州銀行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提供的證人證言均表示,在協商過橋業務過程中,蘇州銀行認為要讓一個大銀行進來,並要求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背書才做這個過橋業務。

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認為該證據為前述二者共同提供,突出反映了各方銀行在事先協商中,已形成互相過橋、互相背書的一致表示並歸總為合同意志,最後將此過程轉化為合同事實與合同權利義務、在合同中得以體現,因而具有約束力。其與寧波銀行北京分行的合同作為各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法律形式,統蓋了既往一切協商互動的過程,需要各方信守諾誠忠實履行合同。

票據關係還是合同關係成爭議焦點

3家銀行之間到底是票據關係還是合同關係是爭議焦點。

如果是票據關係,則3家銀行之間存在票據流轉環節,後手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權。換而言之,涉案銀行可以通過一場訴訟解決整個票據糾紛,從而減少了當事人的累訴。如果是合同關係,蘇州銀行在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中就沒有抗辯權,僅僅是未被判令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於蘇州銀行來說,這就需要通過兩兩間的合同關係分別訴訟,並且其一直主張的票據權利也就被完全否定。

在目前已披露的兩起訴訟中,蘇州銀行認定各家銀行間是票據關係。蘇州銀行在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中辯稱,各方簽訂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明確約定轉貼現是票據行為。從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主張權利的要件實事來看,其權利性質為票據追索權。從法律規定看,貼現、轉貼現等融資方式均屬於票據行為,因而應當依據票據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權利義務。

票據關係與合同關係,實質來看是案件當事人對法院案件事實的認定之爭。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所說的合同關係,是將案件事實鎖定到整個票據流轉中的一個環節。寧波銀行雖然也認為雙方是合同關係,但強調了蘇州銀行與該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3家銀行之間的票據流轉全流程是連貫的,無縫對接的,兩份合同不能割裂。

不過,從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的一審判決情況來看,法院並沒有將整個票據流轉的全流程作為案件事實,僅摘取了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與民生銀行三亞分行間的合同進行認定。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認為這種認定割裂了蘇州銀行與該案訴訟的關係,未體現出蘇州銀行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上存在什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過,該觀點在二審中依然未獲法院支持。

民生銀行訴寧波銀行案一審認定,2015年7月2日,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與蘇州銀行簽訂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約定:托收合同項下的商業承兌匯票時,如遇承兌人拒絕付款,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將按票據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該合同的規定向蘇州銀行追索;蘇州銀行承諾,若承兌人無足額款項用於支付到期商業承兌匯票承兌金額,由蘇州銀行在票據到期日先行支付上述款項並劃付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指定帳戶。

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與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於同日簽訂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與上述合同如出一轍。然而,3家銀行雖然兩兩之間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轉貼現合同》,但相互間卻並未背書。

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解釋稱,“票據不論是以背書轉讓還是以合同轉讓,都是在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的主導下短短2天時間內操作完成,我行根本沒有看到票據原物,也沒有背書的可能性。”

資深票據律師朱鑫鵬告訴澎湃新聞,票據的轉讓包括“背書”和“交付”兩個環節。如果沒有背書,僅僅單純有“交付”,則需要依法舉證。本案隨轉貼現合同交付的只是“票據清單”,票據並沒有交付,因而沒有轉讓票據權利。其次,轉貼現是一種融資行為,簡單說是一種借貸行為。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力。

庭審中,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以背書中斷為由,表示無法依據票據關係發起票據權利追索,僅能依合同關係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主張履行合同。

由於合同債務人僅限於債權人的合同相對人,蘇州銀行只能以另一合同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行使抗辯。因而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與蘇州銀行之間的糾紛應該另案解決。另外,法院雖然對蘇州銀行提出的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是其前手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力不予認可,故而未採信。

蘇州銀行已申請財產保全

在寧波銀行訴蘇州銀行5000萬元案中,蘇州銀行一審敗訴,需向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支付票據款5000萬元及利息。上述兩家銀行間的另一起訴訟,即寧波銀行北京分行要求蘇州銀行承擔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主張支付的承兌匯票款項4億元及相應利息損失一案尚在審理中。

朱鑫鵬指出,蘇州銀行可能會敗訴,但敗訴後可以告前手農商銀行。

對蘇州銀行而言,4.5億元並不是一筆小數目。2016年年報顯示,該行2016年淨利潤為19.87億元,4.5億元的涉案金額相當於一年淨利潤的四分之一。蘇州銀行在招股說明書中稱,“如果法院最終作出不利於本行的判決,可能將對本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造成不利影響。”

蘇州銀行2016年年報截圖。

不過,蘇州銀行在2016年年報中的相關表述出現了180度大轉彎,變成了“上述訴訟預計不會對公司財務或經營結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這一轉變的主要原因在於另外5場訴訟。

根據年報披露,2016年10月,蘇州銀行分為5起案件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每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均為請求判令被告鄂爾多斯農商行向該行支付涉案商業承兌匯票項下未支付的票據金額1億元及相應利息,並申請財產保全。5起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億元及相應利息。2016年12月6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鄂爾多斯農商行持有的政策性金融債券共計6億元。

2016年8月,蘇州銀行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申請獲得江蘇銀監局批復。當年12月,蘇州銀行正式向證監會遞交A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計畫在中小板上市,發行不超過10億股,扣除發行費用後全部用於充實資本金。蘇州銀行2016年末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0.44%,與2015年末的10.67%和2014年末的11.68%相比,處於下滑態勢。2016年末,蘇州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49%,較2015年末的1.48%略增加0.01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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