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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萬巨集源——資管產品繳納增值稅點評:具有公募牌照及主動管理能力強的券商將受益

事件:2017年6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場對於資管產品繳納增值稅有明確的預期是2016年1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140號文),140號文中對資管產品繳納增值稅的規定以36號文、46號文和70號文為基礎,增加了包括非保本收益不征增值稅、持有至到期不算金融商品轉讓、逾期9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等規定。

文中未明確計稅方法(一般納稅或簡易納稅),但提及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因此市場擔心對資管產品繳稅的追溯會由資管機構承擔;2017年1月發佈《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號文),將執行時間推遲至2017年7月1日,同時表明7月1日之前運營的產品不再繳納增值稅,有效緩解市場的擔憂。 6月30日公佈56號文,與此前的檔相比,進一步明確兩點內容:1)資管產品應稅行為暫適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徵收,無進項稅抵扣,根據草根調研,券商資管部門考慮過實施簡易計稅方法的可能,因此不算完全超預期;2)執行時間再度推遲至2018年1月1日。
我們判斷是因為資管產品的底層資產、產品結構、產品運行模式都較為複雜,相關細則的制定尚需時間,同時也給予資管機構更多的準備時間,更加平穩的過渡。

從業績來看,由於不需要追溯,因此資管機構沒有歷史負擔;根據草根調研,資管機構在年初便將納稅的相關事宜寫入合同中,告知投資者未來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我們判斷稅負更有可能由投資者或融資方承擔,而資管機構承擔的可能性較小。

根據目前的政策判斷,我們認為:1)公募基金或具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有望受益。 根據36號文過渡政策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獲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雖然目前沒有對證券投資基金有明確的定義,但我們判斷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大概率包含其中,因此公募證券公司基金或具有公募牌照的券商有望受益;2)主動管理能力強的券商或公募基金有望受益。

目前資管產品繳納增值稅的稅率為3%,而自營機構繳納增值稅的稅率為6%,二者可能存在套利的空間(未來半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能會在相關細則中明確),若銀行、保險機構委外的意願增強,則主動管理能力強的券商或公募基金有望受益;3)有利於通道業務減少嵌套、降低杠杆。 目前大多通道業務均有兩層以上的嵌套,期間涉及券商資管計畫、信託計畫等資管產品,有可能會涉及到重複計稅的問題,而且出於合理計稅的考慮,產品可能穿透至底層資產,也有利於監管層對通道業務的監管。

推薦標的:具有公募基金牌照的長江證券、華泰證券;主動管理能力較強的中信證券和廣發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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