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號文的規定有利於減輕管理人就資管產品實現增值稅遵從的壓力, 但考慮到資管產品需要進行增值稅法規的落地實施, 管理人仍需要從增值稅管理、行業監管合規、會計記帳等方面開展大量工作, 建議各管理人儘早開展相關工作。 ”針對2017年6月30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到56號文, 納稅義務人統一表述為資管產品管理人。 因此, 有業內人士提出, 已經簽署但仍存續的資管產品, 管理人是否有權力通過修改合同將稅務成本轉嫁?
和晉予分析認為, 資管機構是納稅主體,
有信託人士告訴記者:“轉嫁難度很大, 一方面融資人可能按原來合同執行, 拒絕承擔稅金;另一方面資金端由於報酬率為預期收益率, 儘管理論上可以向委託方轉嫁, 但是不利於後期產品銷售。 ”
其實, 由於各利益方所關注角度不同, 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的定價博弈是一定會存在的。 張豪認為, 由於目前法規中將產品管理人定性為產品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 而不是“扣繳義務人”, 因此管理人在與投資人協商稅負轉嫁問題時可能面臨障礙。 對於通道業務的管理人而言, 如果通道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
尚需進一步明確事項
“新規將覆蓋資管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 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準確判斷是否適用增值稅以及適用的稅率。 ” 張豪說, 在梳理資產時要依據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專案。
對於業內一些仍然存在爭議的問題,
作者:胡萍
主編:王小平
編輯: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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