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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管板塊迎來計稅新規 緩衝期需關注哪些問題

“56號文的規定有利於減輕管理人就資管產品實現增值稅遵從的壓力, 但考慮到資管產品需要進行增值稅法規的落地實施, 管理人仍需要從增值稅管理、行業監管合規、會計記帳等方面開展大量工作, 建議各管理人儘早開展相關工作。 ”針對2017年6月30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到56號文, 納稅義務人統一表述為資管產品管理人。 因此, 有業內人士提出, 已經簽署但仍存續的資管產品, 管理人是否有權力通過修改合同將稅務成本轉嫁?

和晉予分析認為, 資管機構是納稅主體,

但稅收成本或可從投資者收益中扣除, 變相降低資管產品收益, 不僅僅是信託實際收益率會略降, 所有資管產品都一樣。

有信託人士告訴記者:“轉嫁難度很大, 一方面融資人可能按原來合同執行, 拒絕承擔稅金;另一方面資金端由於報酬率為預期收益率, 儘管理論上可以向委託方轉嫁, 但是不利於後期產品銷售。 ”

其實, 由於各利益方所關注角度不同, 管理人和投資人之間的定價博弈是一定會存在的。 張豪認為, 由於目前法規中將產品管理人定性為產品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 而不是“扣繳義務人”, 因此管理人在與投資人協商稅負轉嫁問題時可能面臨障礙。 對於通道業務的管理人而言, 如果通道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

稅負轉嫁問題將可能較為突出。 另外, 託管人對於管理人的產品運作有一定監管職責, 也可能對管理人的稅負轉嫁合理性提出質疑。 同時, 對於存續期間跨1月1日的產品和業務, 由於相關的業務合同已經在1月1日前簽訂, 合同很可能沒有涉及稅收政策調整的相關約定條款。 因此, 56號文實施後, 各利益相關者就稅負承擔問題可能需要進行協商和談判。

尚需進一步明確事項

“新規將覆蓋資管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 每一個環節都需要準確判斷是否適用增值稅以及適用的稅率。 ” 張豪說, 在梳理資產時要依據資產的類型和收益形式來明確其是否涉及現有增值稅法規中所規定的應稅專案。

對於業內一些仍然存在爭議的問題,

張豪認為, 可能會導致納稅人的判斷與稅務機關的理解不一致的情況, 她列舉了兩個方面:一是保本與非保本收益的判定。 例如, 對於合同中約定了回購或贖回、抵押/質押/擔保/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投資人取得固定回報、回撥機制等條款如何界定, 是否屬於“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 從而判定為保本收益?二是持有至到期而不作為轉讓的適用性。 例如, 基金、信託等資管產品可能存在無有效期或有效期非常長的情況, 如果持有期間由產品發行方贖回產品, 是否應視為金融商品轉讓?合同中沒有約定到期日, 但是規定了終止條件, 如果在終止條件達成時強制贖回, 是否認為屬於持有至到期,
從而不作為轉讓處理?

作者:胡萍

主編:王小平

編輯:王佳

網友的標籤:輿情通報員、財經小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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