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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罰單更說明了《減持新規》的必要!

證監會網站4號公佈了首單違規處罰案件, 公告稱, 四川紅旗連鎖控股股東、董事長、總經理曹世如持有上市公司紅旗連鎖55.48%的股份,

在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 兩次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合計減持紅旗連鎖13%的股票。

曹世如在減持股份過程中, 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相關規定, 未在報告期限內和報告、公告後二日內停止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證監會給予警告, 並處600萬元罰款!違規減持被罰600萬, 相當於一個公司一年利潤啊。 。

另外, 此次天價處罰的出臺有幾點值得解讀:

處罰時間耐人尋味

曹世如違規減持發生在去年5月左右, 迄今已經超過一年時間, 按理說早就應該公告了處罰決定, 但選擇在減持新規發佈之後, 公佈如此天價罰單, 顯然有點殺雞儆猴的意味, 再次向外界傳遞出證監會嚴查違規減持、絕不手軟的信號。

上市公司控制人根本木有把《證券法》放在眼裡

老闆是知道這個規則的, 但是並沒有放在心上, 一個是僥倖心理, 認為證監會不會查的這麼細, 另一個就是認為, 就算查到了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大不了罰點錢嘛, 減持這麼多, 有的是錢。

如果大股東不是想徹底跑路的話, 一般也不會通過協定轉讓的方式減持,

因為協定轉讓會給市場傳遞一個負面信號, 那就是公司不行了, 老闆想徹底不幹了, 對公司股價是一個很大傷害。

紅旗連鎖實控人違規減持更說明了《減持新規》的必要性!如果是《減持新規》出臺後, 紅旗連鎖實控人應該不會也不能在2個月內減持掉1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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