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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級債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7年7月14日

●債券付息日:2017年7月15日

由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於2015年7月15日發行的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級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7年7月15日兌付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間的利息。 為確保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 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概述

1、債券名稱: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級債券(第一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15國金01,代碼:125953。

3、發行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債券期限、規模及利率:發行規模人民幣30億元, 期限3年, 票面利率為5.60%, 在存續期內固定不變。

5、債券形式:實名制記帳式。

6、計息方式:本期債券採用單利按年計息, 不計複利。

7、還本付息方式:本期債券按年付息,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到期一次還本, 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8、計息期限: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為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

9、付息日:本期債券的付息日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15日。 如付息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順延期間不另計利息。

10、兌付日:2018年7月15日, 如兌付日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 則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順延期間兌付款項不另計利息。

11、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掛牌。

12、本期債券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次計息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

2、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計息年利率)為5.60%。

3、本次債權登記日為:2017年7月14日。

4、付息日:2017年7月15日。

5、本次付息對象:截止2017年7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國金01"次級債券持有人。

三、本次付息辦法

(一)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 利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帳戶中,

再由該證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中。

(二)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 在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 具體手續如下:

1、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帳戶, 則利息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1 點的流程。

2、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帳戶, 請按以下要求辦理:

(1)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 應出示本人身份證, 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

(2)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 應出示經辦人身份證, 並提交單位授權委託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鑒)正本、法人營業執照影本(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影本(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影本;

(3)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併或有其他變更情況, 請根據託管憑證上注明的二級託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 諮詢該二級託管人。

四、關於本次付息物件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個人繳納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規和檔的規定, 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號)規定,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 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 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

4、徵稅環節: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15國金01"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請截至付息債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本期債券的QFII、RQFII在債券付息日後10個工作日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將本公告所附表格《“15國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請填寫並加蓋公章)、證券帳戶卡影本(需加蓋公章)、QFII或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影本(需加蓋公章)一併送達至發行人。

發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企業所得稅。如QFII、RQFII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五、本次付息相關機構

1、發行人/承銷商: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連絡人:劉科、吳韓

聯繫電話:028-62109753、86690136

郵遞區號:610015

2、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連絡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5國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15國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

連絡人:

聯繫電話:

公司名稱及簽章:

傳真:

(二)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15國金01"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請截至付息債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時持有本期債券的QFII、RQFII在債券付息日後10個工作日內,以專人送達或郵寄的方式,將本公告所附表格《“15國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請填寫並加蓋公章)、證券帳戶卡影本(需加蓋公章)、QFII或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影本(需加蓋公章)一併送達至發行人。

發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企業所得稅。如QFII、RQFII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

五、本次付息相關機構

1、發行人/承銷商: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連絡人:劉科、吳韓

聯繫電話:028-62109753、86690136

郵遞區號:610015

2、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連絡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5國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件:“15國金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況表

連絡人:

聯繫電話:

公司名稱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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