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文化部3月22日上午10:00召開通報首批藝術品市場案件查處情況新聞發佈會。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巡視員劉魯平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的“藝術品”及其經營活動的範圍進行了說明。
劉魯平介紹,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 《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藝術品”界定在“作品”範疇內, 重點指原創的當代藝術作品, 既不包括文物也不包括工業化、批量生產的工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