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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的“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央視網消息:文化部3月22日上午10:00召開通報首批藝術品市場案件查處情況新聞發佈會。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副巡視員劉魯平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中的“藝術品”及其經營活動的範圍進行了說明。

劉魯平介紹,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 《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藝術品”界定在“作品”範疇內, 重點指原創的當代藝術作品, 既不包括文物也不包括工業化、批量生產的工藝品。

《辦法》規定, 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收購、銷售、租賃;經紀;藝術品進出口經營;藝術品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利用資訊網路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等。 目前市面上“裝裱”、“比賽”、“諮詢”等與藝術品內容關係不大的活動, 不在《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執法監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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