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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單方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嗎?

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這一世能夠成為夫妻, 那是緣分----在成千上萬的人群中, 看對眼, 配對成功可謂不容易。 但這一世也並非一帆風順, 總會經歷坎坎坷坷。 既有最初朝朝暮暮的美好, 也有茶米油鹽的爭吵。 如果日常的家庭糾紛處理不好, 這個家就真的要分了, 法律術語就是離婚。

離婚, 雖然大家都不願意走到這一步, 但既然到了這一步, 就涉及到一系列的問題要處理:婚姻關係的確認、財產的分割、孩子的撫養。 我們今天就其中一個點來進行分析---房屋產權分割。

我們都知道, 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葛必須的先看相關的財產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如果能夠分辨出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那一切都好辦。 如果是, 夫妻二人按共同共有分割, 如果不是, 屬於單方財產, 是誰的就給誰。 但現實中往往不那麼簡單, 對於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很大的一個難題。

哪些房產可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個複雜的問題, 在現實中。 為什麼?因為房屋屬於不動產, 動輒上百萬, 上千萬, 至少也得幾十萬。 對於一般的家庭而言, 往往需要雙方的家庭共同投資才能為剛踏入社會的小夫妻置辦一處房產。 而在大多數時候 , 房屋也成了這個家庭最值錢的東西, 因此離婚訴訟中肯定繞不開對房屋的分割。

一般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 涉及到房屋, 有約定的按約定(約定既可以是婚前, 也可以是婚後), 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來分割;這樣有個特殊問題, 需要闡明, 此處的約定財產制是封閉型, 即只在夫妻共同共有和夫妻分別所有之間做出選擇。

第二,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

且登記在自己的名義之下,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及自然增值部分,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 婚後, 夫妻雙方的父母出資為夫妻購買的房屋, 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除非另有約定, 原則是認定為夫妻按份共有(具體比例按父母出資的比例確定)。

第四, 婚後, 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不動產, 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那麼問題來了, 假設你有錢置辦一處房產, 你是婚前購買作為自己的財產,

還是婚後購買,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呢?

作者:和平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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