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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59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東華能源”)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知於2017年6月26日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 本次董事會於2017年7月7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 應到會董事7人, 實際到會7人。 會議由董事長週一峰主持, 達到法定人數, 公司監事和高管人員列席會議, 會議符合相關法規,

經審議表決通過以下議案:

一、《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議案》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畫》”)已經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會審議同意: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

1、根據《激勵計畫》有關規定, 在本計畫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 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計畫予以相應的調整。 由於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公告後, 實施了2016年度權益分派方案, 以總股本1,619,962,824股為基數, 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0.5元(含稅),

2016年度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6月14日, 除息日為2017年6月15日。

公司董事會根據《激勵計畫》有關規定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對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調整。 調整後,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由5.56元/股調整為5.51元/股。

2、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中確定的414名激勵物件中, 有11名激勵物件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認購本次公司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計52萬股, 根據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 董事會審議同意對本次激勵計畫授予名單和數量進行調整。 調整後, 公司激勵計畫授予的激勵物件人數由414人調整為403人, 授予數量由3,034萬股調整為2,982萬股。

綜上, 本次調整後,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5.51元/股,

授予物件人數為403名, 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982萬股。

根據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 本次調整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即可, 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已發表了獨立意見。

相關內容詳見2017年7月8日《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公告》。

董事高建新、任家國先生為本次激勵計畫激勵對象, 回避表決。

表決結果:同意, 5票;反對, 0票;棄權, 0票;回避, 2票。 議案通過。

二、《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及其摘要的相關規定和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

董事會認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同意確定以2017年7月7日為授予日, 授予403名激勵物件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已發表了獨立意見。

相關內容詳見2017年7月8日《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關於收購“淮安永泰燃氣有限公司”100%股權的議案》

因公司經營業務需要, 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東華汽車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汽車”)擬以現金方式收購“淮安永泰燃氣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該公司整體資產, 具體情況如下:

1、擬由東華汽車出資1,700萬元收購“淮安永泰燃氣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該公司整體資產。

2、本次收購前, “淮安永泰燃氣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600萬元, 公司成立日期為2014年12月24日, 註冊地址為:金湖縣戴樓鎮牌樓村九聯組;法定代表人:薑飛;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截止2017年6月30日, 該公司帳面總資產為1,536.31萬元, 總負債為8.92萬元, 所有者權益合計為1,527.39萬元。 2017年1-6月營業收入為0.00萬元, 淨利潤為-101.12萬元(以上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3、本次收購完成後, 東華汽車持有“淮安永泰燃氣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4、授權江蘇東華汽車能源有限公司有權根據有關管理部門的要求及實際情況的變化調整收購事項並出具相關檔。

5、本次交易對象與本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管均不存在關聯關係, 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

6、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議案通過。

四、《關於公司及子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的議案》

因公司經營業務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太倉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倉東華”)、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東華”)、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新材料”)、寧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百地年”)、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加坡東華”)向相關合作銀行申請共計不超過48.17億元人民幣(原授信額度45.26億元人民幣),上述額度在獲得有關銀行審批後生效。具體情況如下:

截止本次董事會決議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綜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經董事會審批通過,尚在有效期內的各類綜合授信額度為190.18億元,其中:東華能源49.40億元,控股子公司140.78億元。已實際使用額度124.32億元,其中:東華能源35.30億元,控股子公司89.02億元(不含本次董事會審議的額度)。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議案通過。

五、《關於給予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全資子公司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13.79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額度及授權董事會批准的議案》,授權董事會在本年度擔保額度(外幣按同期匯率折算)及有效期內,根據銀行授信審批情況,批准對子公司提供擔保。本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即生效。

相關內容詳見2017年7月8日《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授信擔保的公告》。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議案通過。

六、《關於給予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全資子公司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3.3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七、《關於給予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子公司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6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八、《關於給予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全資子公司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4.38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特此公告。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7日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0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於2017年7月7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已於2017年6月26日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監事。應到監事3人,實到監事3人,會議由余華傑監事長主持,達到法定人數,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與會監事審議,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畫》”)已經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監事會審議同意: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

1、根據《激勵計畫》有關規定,在本計畫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計畫予以相應的調整。由於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公告後,實施了2016年度權益分派方案,以總股本1,619,962,824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0.5元(含稅),2016年度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為2017年6月15日。調整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由5.56元/股調整為5.51元/股。

監事會經核查認為:上述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的有關規定,調整後的方案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調整後的激勵物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 票;棄權:0 票。議案通過。

二、《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確定的激勵物件是否符合授予條件進行核實後,認為: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激勵對象均為公司正式在職員工,激勵對象中無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勵物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物件名單上的人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符合《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本次激勵計畫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2、監事會認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確定以2017年7月7日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勵物件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

監事會

2017年7月7日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1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

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公告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東華能源”)於2017年7月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議案》,具體情況如下:

一、相關審批程式簡述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以下簡稱“《激勵計畫》”)、《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激勵計畫及其他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核實的議案》。

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公司對授予的激勵物件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沒有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出異議或不良反映。2017年6月22日,公司監事會發表了《監事會關於激勵物件名單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說明》。

2017 年 6月27日,公司召開2017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並披露了《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內幕資訊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2017 年7月7日,公司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議案》、《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

二、激勵計畫授予價格、授予物件和授予數量進行調整的情況

1、授予價格的調整

經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並提交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1,619,962,824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0.5元(含稅),共計人民幣: 80,998,141.20元。本次利潤分配不送紅股,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公司2016年度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為2017年6月15日。

根據《激勵計畫》有關規定,在本計畫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計畫予以相應的調整。

派息時調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根據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應調整為:

P=P0-V=5.56元/股-0.05 元/股=5.51元/股。

2、激勵物件名單的調整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中確定的414名激勵物件中,有11名激勵物件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認購本次公司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勵計畫授予的激勵物件人數由414人調整為403人。調整後的激勵物件均為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中確定的人員。

3、授予數量的調整

由於11名激勵物件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認購本次公司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計52萬股,因此,授予數量由3,034萬股調整為2,982萬股。

除上述調整外,本次實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與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畫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調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經核查,公司本次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及數量的相關事項,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的規定,符合本次激勵計畫的規定,所作的決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式,調整後的方案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獨立董事同意公司對本次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

五、監事會意見

六、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對公司調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調整本次激勵計畫激勵對象名單、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和授予價格的行為已取得必要的授權和批准,調整內容和程式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激勵計畫》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2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激勵物件名單(調整後)的核實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4號:股權激勵》(以下簡稱“《備忘錄4號》”)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對授予日激勵物件名單(調整後)進行了核實並發表意見如下:

1、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範性檔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畫》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調整後的激勵物件均為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中確定的人員。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次激勵計畫。

綜上,監事會認為,激勵物件獲授權益的條件已成就,監事會同意以2017年7月7日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勵物件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3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東華能源”)於 2017 年7月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董事會認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確定2017年7月7日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勵物件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概況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簡稱“《激勵計畫》”)已經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主要內容如下: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來源

本激勵計畫擬授予激勵對象的標的股票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作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來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授予對象及數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5.56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象及數量:

本計畫涉及的激勵物件共計41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及技術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計畫擬向激勵對象授予3,034萬股限制性股票,約占本計畫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619,962,824股的1.87%。

(三)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物件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物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註銷。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解除限售的業績考核要求

本計畫在 2017-2018 年的兩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業績指標和個人績效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考核目標作為激勵物件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

1、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本激勵計畫中所指淨利潤指標以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剔除公司各期股權激勵計畫激勵成本影響後的數值為計算依據。

本次股權激勵計畫的業績考核目標不構成公司對未來業績的任何承諾和盈利預測。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物件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註銷。

由本次股權激勵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個人績效考核要求

根據公司制定的考核辦法,在本計畫有效期內的各年度對所有激勵物件進行考核,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共有 A、B、C、D四個等級。激勵物件當年實際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與其上一年度的績效考核掛鉤,具體比例依據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確定,具體如下:

若激勵物件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A、B、C,則上一年度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核“合格”,激勵物件可按照本激勵計畫規定的比例解除當期限售。

計算方式:當期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當期可解除限售額度×個人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勵物件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D,則上一年度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核“不合格”,則公司將按照本激勵計畫的規定,取消該激勵對象當期解除限售額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二、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式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激勵計畫及其他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 《關於的議案》、《關於核實的議案》。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召開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 《關於的議案》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 議案》,並披露了《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內幕資訊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議案》、《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

三、本次實施的激勵計畫與已披露的股權激勵計畫的差異情況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條件的成就情況

激勵物件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獲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物件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董事會認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獲授權益的激勵對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規定的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激勵計畫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 年7月7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5.51元/股

4、本次授予向403名激勵物件共授予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具體分配如下:

注:

(1)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畫。

(2)上述任何一名激勵物件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畫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勵計畫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本計畫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數的10%。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不包含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激勵物件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授予日前6個月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5、授予限制性股票不會導致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況。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於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企業需要選擇適當的估值模型對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進行計算。

公司本次激勵計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產生一定的影響。董事會已確定激勵計畫的授予日為2017年7月7日,根據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總額確認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成本,則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攤銷情況見下表:

上述結果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了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影響的最終結果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准。

公司以目前資訊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計畫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計畫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七、激勵對象認購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安排

激勵對象認購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自籌,公司承諾不為激勵物件依激勵計畫獲取標的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八、參與激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 6 個月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說明

參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 6個月內未有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九、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所籌集的資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籌集的資金將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十、獨立董事關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相關事項發表的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董事會確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日為2017年7月7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以及《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及其摘要》中關於授予日的規定,同時《激勵計畫》規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也已成就。

2、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主體資格。

3、公司確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物件,均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中關於本次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任職資格的規定,均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畫》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勵物件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其他財務資助的計畫或安排。

5、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幹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6、公司董事會在審議相關議案時,關聯董事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由非關聯董事審議表決。

綜上,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計畫的授予日為2017年7月7日,並同意按照《激勵計畫》中的規定授予403名激勵對象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監事會對授予日激勵物件名單核實的情況

十二、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權激勵計畫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項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授予日、授予物件、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等相關事項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激勵計畫》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東華能源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勵物件獲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4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授信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同意公司為子公司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東華”)、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新材料”)、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加坡東華”)與向相關合作銀行申請的總共27.47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詳細情況如下:

二、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1、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張家港揚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系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成立,註冊資本160,000萬元,公司現擁有其100%的權益。其經營範圍:生產丙烯、氫氣(限按安全審查批准書所列項目經營);從事丙烯專案的投資,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596,246.55萬元,總負債430,352.26萬元,所有者權益165,894.29萬元,資產負債率 72.18%。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223,880.17元,實現經營利潤7,808.69萬元,淨利潤5,573.90元。

2、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系經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成立, 註冊資本 70,000 萬元人民幣,公司擁有其 100%的權益。其經營範圍:許可經營項目:危險化學品銷售(按許可證所列項目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危化品);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禁止進出口商品和技術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該公司總資產198,645.52 萬元,總負債118,742.30萬元,所有者權益79,903.22萬元,資產負債率59.78%。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73,975.42萬元,實現經營利潤 2,345.81 萬元,淨利潤 1,868.94 萬元。

3、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寧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 成立於 2012 年 10 月 25 日,註冊資本 260,000 萬元,住所為寧波大榭開發 區東港北路6號。經營範圍: 丙烯、聚丙烯、氫氣的試生產(憑安全生產許可證 正式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發(以上 項目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石油製品、化工產品、五金交電、建築材料的批 發;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 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國內陸路貨運代理。(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截止2016年12月31日,該公司總資產581,157.71萬元,總負債319,569.56萬元,所有者權益261,588.15萬元,資產負債率54.99%。 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5,675.54萬元,實現經營利潤611.74萬元,淨利潤 545.00萬元。

4、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系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成立,註冊資本5,000萬美金,為公司設立的專門從事液化石油氣國際貿易的子公司,公司擁有其 100%的權益。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 274,808.46 萬元,總負債 158,337.71 萬元,所有者權益 116,470.75 萬元,資產負債率 57.62%。2016 年度實現營業收入 1,077,205.05 萬元,實現經營利潤 37,739.42 萬元,淨利潤 33,231.62 萬元。

三、擔保協定的主要內容

根據擬簽署的保證協定合同,本次擔保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寧波新材料、新加坡東華與各債權人銀行分別簽訂的《銀行授信協定》、《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等項下債權。張家港新材料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13.79億元人民幣;南京東華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3.3億元人民幣;寧波新材料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6億元人民幣;新加坡東華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4.38億元人民幣。本次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四、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為子公司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寧波新材料、新加坡東華向相關合作銀行申請的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擔保,以確保其開拓業務發展之需要。公司實際持有被擔保公司控股權,上述公司資產優良、經營穩定、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良好。

公司實際持有張家港新材料100%的股權,所擔保額度主要用於專案工程建設和運營,專案盈利前景良好,資金安全和回款均穩定可靠;南京東華為公司從事液化氣進口、銷售的子公司,所擔保額度均主要用於原材料採購的信用證開立、專項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開立銀行票據等有關經營業務事項,屬於正常的經營性業務,資金回籠穩定可靠;公司實際持有寧波新材料控股權,所擔保額度主要用於專案工程建設和運營,專案盈利前景良好,資金安全和回款均穩定可靠;新加坡東華為公司設立的專門從事液化石油氣國際貿易的子公司,所擔保額度主要用於原材料採購的信用證開立等業務,屬於正常的經營性業務,資金回籠穩定可靠。

公司董事會和獨立董事認為:本公司實際持有上述被擔保公司控股股權,其 資產優良、經營穩定、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良好。公司對內部擔保信用的使用和 管理等,建立了擔保管理制度,以及嚴格的內部財務控制、審計監督制度;對有 關業務的開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決策、執行流程;對各項業務往來制定了 信用評估體系和信用管理制度。為此,公司對其擔保風險可控,符合公司業務發 展的需要,不會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上述擔保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同意公司為其擔保。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同意上述擔保事項,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額度及授權董事會批准的議案》,授權董事會在本年度擔保額度(外幣按同期匯率折算)及有效期內,根據銀行授信審批情況,批准對子公司提供擔保。本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即生效。上述擔保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累計對外擔保的數量及對外擔保逾期的數量

1、截止本公告日,東華能源為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9.86億元,東華能源為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19.20億元,東華能源為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30.50億元,東華能源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3.65億元,東華能源為子公司擔保金額合計為63.21億元,占2016年12月31日經審計歸屬於母公司淨資產的比例為95.39%。

2、公司控股子公司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對江蘇華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2.66億元。

3、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太平洋氣體船有限公司簽署的協定《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定》(共計肆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4月4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簽署的《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議》(壹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6月27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5、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簽署的協定《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定》(共計伍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9月23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6、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Petredec?Limited簽署《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定》(共計三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10月29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7、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或者因此導致的潛在訴訟事項。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無其他對外擔保事項。

六、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

2、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有關資料。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議案通過。

四、《關於公司及子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的議案》

因公司經營業務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太倉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倉東華”)、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東華”)、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新材料”)、寧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百地年”)、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加坡東華”)向相關合作銀行申請共計不超過48.17億元人民幣(原授信額度45.26億元人民幣),上述額度在獲得有關銀行審批後生效。具體情況如下:

截止本次董事會決議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綜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經董事會審批通過,尚在有效期內的各類綜合授信額度為190.18億元,其中:東華能源49.40億元,控股子公司140.78億元。已實際使用額度124.32億元,其中:東華能源35.30億元,控股子公司89.02億元(不含本次董事會審議的額度)。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議案通過。

五、《關於給予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全資子公司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13.79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額度及授權董事會批准的議案》,授權董事會在本年度擔保額度(外幣按同期匯率折算)及有效期內,根據銀行授信審批情況,批准對子公司提供擔保。本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即生效。

相關內容詳見2017年7月8日《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授信擔保的公告》。

表決結果:同意:7票;反對:0票;棄權:0票。議案通過。

六、《關於給予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全資子公司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3.3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七、《關於給予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子公司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6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八、《關於給予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的議案》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同意:為全資子公司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有關銀行申請的4.38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特此公告。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7日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0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於2017年7月7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的通知已於2017年6月26日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監事。應到監事3人,實到監事3人,會議由余華傑監事長主持,達到法定人數,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與會監事審議,表決通過如下議案: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畫》”)已經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監事會審議同意: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

1、根據《激勵計畫》有關規定,在本計畫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計畫予以相應的調整。由於公司在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公告後,實施了2016年度權益分派方案,以總股本1,619,962,824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0.5元(含稅),2016年度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為2017年6月15日。調整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由5.56元/股調整為5.51元/股。

監事會經核查認為:上述調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的有關規定,調整後的方案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調整後的激勵物件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 票;棄權:0 票。議案通過。

二、《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公司監事會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確定的激勵物件是否符合授予條件進行核實後,認為:

1、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激勵對象均為公司正式在職員工,激勵對象中無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勵物件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激勵物件名單上的人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符合《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本次激勵計畫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2、監事會認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確定以2017年7月7日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勵物件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

監事會

2017年7月7日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1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

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公告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東華能源”)於2017年7月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議案》,具體情況如下:

一、相關審批程式簡述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以下簡稱“《激勵計畫》”)、《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激勵計畫及其他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核實的議案》。

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8日,公司對授予的激勵物件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內,沒有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出異議或不良反映。2017年6月22日,公司監事會發表了《監事會關於激勵物件名單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說明》。

2017 年 6月27日,公司召開2017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並披露了《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內幕資訊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2017 年7月7日,公司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議案》、《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

二、激勵計畫授予價格、授予物件和授予數量進行調整的情況

1、授予價格的調整

經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並提交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公司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1,619,962,824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0.5元(含稅),共計人民幣: 80,998,141.20元。本次利潤分配不送紅股,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公司2016年度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6月14日,除息日為2017年6月15日。

根據《激勵計畫》有關規定,在本計畫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計畫予以相應的調整。

派息時調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

根據上述公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應調整為:

P=P0-V=5.56元/股-0.05 元/股=5.51元/股。

2、激勵物件名單的調整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中確定的414名激勵物件中,有11名激勵物件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認購本次公司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激勵計畫授予的激勵物件人數由414人調整為403人。調整後的激勵物件均為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中確定的人員。

3、授予數量的調整

由於11名激勵物件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認購本次公司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計52萬股,因此,授予數量由3,034萬股調整為2,982萬股。

除上述調整外,本次實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與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畫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調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調整不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四、獨立董事的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經核查,公司本次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及數量的相關事項,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的規定,符合本次激勵計畫的規定,所作的決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式,調整後的方案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獨立董事同意公司對本次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

五、監事會意見

六、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對公司調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調整本次激勵計畫激勵對象名單、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和授予價格的行為已取得必要的授權和批准,調整內容和程式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激勵計畫》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2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激勵物件名單(調整後)的核實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4號:股權激勵》(以下簡稱“《備忘錄4號》”)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對授予日激勵物件名單(調整後)進行了核實並發表意見如下:

1、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範性檔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畫》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調整後的激勵物件均為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中確定的人員。

2、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的激勵對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次激勵計畫。

綜上,監事會認為,激勵物件獲授權益的條件已成就,監事會同意以2017年7月7日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勵物件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3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東華能源”)於 2017 年7月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董事會認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確定2017年7月7日為授予日,授予403名激勵物件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概況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簡稱“《激勵計畫》”)已經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主要內容如下: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來源

本激勵計畫擬授予激勵對象的標的股票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作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來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授予對象及數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5.56元/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象及數量:

本計畫涉及的激勵物件共計41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管理人員、核心業務及技術人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計畫擬向激勵對象授予3,034萬股限制性股票,約占本計畫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1,619,962,824股的1.87%。

(三)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物件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物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註銷。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解除限售的業績考核要求

本計畫在 2017-2018 年的兩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業績指標和個人績效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考核目標作為激勵物件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

1、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本激勵計畫中所指淨利潤指標以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剔除公司各期股權激勵計畫激勵成本影響後的數值為計算依據。

本次股權激勵計畫的業績考核目標不構成公司對未來業績的任何承諾和盈利預測。

公司未滿足上述業績考核目標的,所有激勵物件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註銷。

由本次股權激勵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個人績效考核要求

根據公司制定的考核辦法,在本計畫有效期內的各年度對所有激勵物件進行考核,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共有 A、B、C、D四個等級。激勵物件當年實際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與其上一年度的績效考核掛鉤,具體比例依據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確定,具體如下:

若激勵物件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A、B、C,則上一年度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核“合格”,激勵物件可按照本激勵計畫規定的比例解除當期限售。

計算方式:當期實際解除限售額度=個人當期可解除限售額度×個人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勵物件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為D,則上一年度激勵物件個人績效考核“不合格”,則公司將按照本激勵計畫的規定,取消該激勵對象當期解除限售額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二、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式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本次激勵計畫及其他相關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2017年6月8日,公司召開第四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 《關於的議案》、《關於核實的議案》。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召開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 《關於的議案》及《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 議案》,並披露了《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內幕資訊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2017年7月7日,公司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價格、名單和數量的議案》、《關於向激勵物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獨立意見,監事會對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

三、本次實施的激勵計畫與已披露的股權激勵計畫的差異情況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條件的成就情況

激勵物件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獲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物件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董事會認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獲授權益的激勵對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規定的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激勵計畫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 年7月7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5.51元/股

4、本次授予向403名激勵物件共授予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具體分配如下:

注:

(1)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畫。

(2)上述任何一名激勵物件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畫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勵計畫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本計畫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數的10%。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的激勵對象不包含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激勵物件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授予日前6個月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5、授予限制性股票不會導致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況。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關於公允價值確定的相關規定,企業需要選擇適當的估值模型對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進行計算。

公司本次激勵計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將產生一定的影響。董事會已確定激勵計畫的授予日為2017年7月7日,根據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總額確認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成本,則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攤銷情況見下表:

上述結果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了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影響的最終結果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准。

公司以目前資訊初步估計,在不考慮本計畫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限制性股票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若考慮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計畫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七、激勵對象認購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安排

激勵對象認購限制性股票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自籌,公司承諾不為激勵物件依激勵計畫獲取標的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八、參與激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 6 個月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說明

參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 6個月內未有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九、公司增發限制性股票所籌集的資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籌集的資金將用於補充流動資金。

十、獨立董事關於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相關事項發表的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董事會確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授予日為2017年7月7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以及《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及其摘要》中關於授予日的規定,同時《激勵計畫》規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也已成就。

2、未發現公司存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的主體資格。

3、公司確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物件,均符合《公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中關於本次股權激勵計畫有關任職資格的規定,均符合《管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激勵計畫》規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勵物件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其他財務資助的計畫或安排。

5、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畫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幹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6、公司董事會在審議相關議案時,關聯董事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關規定對相關議案回避表決,由非關聯董事審議表決。

綜上,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計畫的授予日為2017年7月7日,並同意按照《激勵計畫》中的規定授予403名激勵對象2,982萬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監事會對授予日激勵物件名單核實的情況

十二、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對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關事項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權激勵計畫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項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權;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授予日、授予物件、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等相關事項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和《激勵計畫》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東華能源2017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勵物件獲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

證券代碼:002221 證券簡稱:東華能源 公告編號:2017-064

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授信擔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擔保情況概述

為滿足子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同意公司為子公司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東華”)、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新材料”)、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加坡東華”)與向相關合作銀行申請的總共27.47億元人民幣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擔保,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詳細情況如下:

二、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1、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張家港揚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系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成立,註冊資本160,000萬元,公司現擁有其100%的權益。其經營範圍:生產丙烯、氫氣(限按安全審查批准書所列項目經營);從事丙烯專案的投資,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596,246.55萬元,總負債430,352.26萬元,所有者權益165,894.29萬元,資產負債率 72.18%。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223,880.17元,實現經營利潤7,808.69萬元,淨利潤5,573.90元。

2、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系經第一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成立, 註冊資本 70,000 萬元人民幣,公司擁有其 100%的權益。其經營範圍:許可經營項目:危險化學品銷售(按許可證所列項目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危化品);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禁止進出口商品和技術除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該公司總資產198,645.52 萬元,總負債118,742.30萬元,所有者權益79,903.22萬元,資產負債率59.78%。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73,975.42萬元,實現經營利潤 2,345.81 萬元,淨利潤 1,868.94 萬元。

3、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原公司名“寧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 成立於 2012 年 10 月 25 日,註冊資本 260,000 萬元,住所為寧波大榭開發 區東港北路6號。經營範圍: 丙烯、聚丙烯、氫氣的試生產(憑安全生產許可證 正式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正丁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的批發(以上 項目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石油製品、化工產品、五金交電、建築材料的批 發;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 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國內陸路貨運代理。(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 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截止2016年12月31日,該公司總資產581,157.71萬元,總負債319,569.56萬元,所有者權益261,588.15萬元,資產負債率54.99%。 2016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5,675.54萬元,實現經營利潤611.74萬元,淨利潤 545.00萬元。

4、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系經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成立,註冊資本5,000萬美金,為公司設立的專門從事液化石油氣國際貿易的子公司,公司擁有其 100%的權益。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資產 274,808.46 萬元,總負債 158,337.71 萬元,所有者權益 116,470.75 萬元,資產負債率 57.62%。2016 年度實現營業收入 1,077,205.05 萬元,實現經營利潤 37,739.42 萬元,淨利潤 33,231.62 萬元。

三、擔保協定的主要內容

根據擬簽署的保證協定合同,本次擔保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所擔保的主債權為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寧波新材料、新加坡東華與各債權人銀行分別簽訂的《銀行授信協定》、《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等項下債權。張家港新材料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13.79億元人民幣;南京東華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3.3億元人民幣;寧波新材料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6億元人民幣;新加坡東華項下銀行的總金額不超過4.38億元人民幣。本次擔保期限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合同為准。

四、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為子公司張家港新材料、南京東華、寧波新材料、新加坡東華向相關合作銀行申請的綜合授信額度提供擔保,以確保其開拓業務發展之需要。公司實際持有被擔保公司控股權,上述公司資產優良、經營穩定、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良好。

公司實際持有張家港新材料100%的股權,所擔保額度主要用於專案工程建設和運營,專案盈利前景良好,資金安全和回款均穩定可靠;南京東華為公司從事液化氣進口、銷售的子公司,所擔保額度均主要用於原材料採購的信用證開立、專項貸款、流動資金貸款、開立銀行票據等有關經營業務事項,屬於正常的經營性業務,資金回籠穩定可靠;公司實際持有寧波新材料控股權,所擔保額度主要用於專案工程建設和運營,專案盈利前景良好,資金安全和回款均穩定可靠;新加坡東華為公司設立的專門從事液化石油氣國際貿易的子公司,所擔保額度主要用於原材料採購的信用證開立等業務,屬於正常的經營性業務,資金回籠穩定可靠。

公司董事會和獨立董事認為:本公司實際持有上述被擔保公司控股股權,其 資產優良、經營穩定、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良好。公司對內部擔保信用的使用和 管理等,建立了擔保管理制度,以及嚴格的內部財務控制、審計監督制度;對有 關業務的開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決策、執行流程;對各項業務往來制定了 信用評估體系和信用管理制度。為此,公司對其擔保風險可控,符合公司業務發 展的需要,不會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上述擔保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同意公司為其擔保。

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同意上述擔保事項,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已審議通過《關於給予子公司銀行綜合授信擔保額度及授權董事會批准的議案》,授權董事會在本年度擔保額度(外幣按同期匯率折算)及有效期內,根據銀行授信審批情況,批准對子公司提供擔保。本議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即生效。上述擔保符合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累計對外擔保的數量及對外擔保逾期的數量

1、截止本公告日,東華能源為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9.86億元,東華能源為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19.20億元,東華能源為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30.50億元,東華能源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實際擔保金額為3.65億元,東華能源為子公司擔保金額合計為63.21億元,占2016年12月31日經審計歸屬於母公司淨資產的比例為95.39%。

2、公司控股子公司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對江蘇華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2.66億元。

3、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太平洋氣體船有限公司簽署的協定《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定》(共計肆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4月4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簽署的《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議》(壹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6月27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5、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簽署的協定《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定》(共計伍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9月23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6、公司為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Petredec?Limited簽署《大型液化氣冷凍船定期租船協定》(共計三艘船)提供履約擔保。(經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詳細內容見2014年10月29日的《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告)。

7、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或者因此導致的潛在訴訟事項。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無其他對外擔保事項。

六、備查文件

1、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

2、東華能源(張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東華能源燃氣有限公司、東華能源(寧波)新材料有限公司、 東華能源(新加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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