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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審委辦法最新修訂!細說十大核心變化,從委員遴選到任期到追責……全部更嚴苛

掌握著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生殺大權的發行審核部門, 迎來了規則的修訂。

今日, 證監會公佈了修訂後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規則從體制機制和組織架構方面, 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監管、明確發審委業務要求、防範權力尋租。

先來敲黑板, 看看規則這十大新變化新要點:

一、選聘層層把關, 想要當選發審委員更難了。 選人流程中, 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 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

二、發審委委員, 尤其是專職委員的管理體系參照證監會工作人員標準, 標準明顯提高。

三、合併主機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 主要原因在於除了少數財務指標有差別, 主機板(含中小板)、創業板在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方面已經趨同, 且委員間的工作量不均衡。

四、將委員總人數由60名增加至66名, 增加的這6名全是專職委員。

需強調的是, 增加委員不能和IPO發行節奏掛鉤, 僅僅是為了解決目前專職委員已經滿負荷運轉的問題。

五、減少委員任職期限, 將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 改為不超過兩屆, 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六、對發審委委員要求提高, 在原有廉政要求、專業素質、遵紀守法等資格條件的基礎上, 要求委員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準和道德修養。

七、對存在問題的發審委委員, 其推薦單位要被追責, 若是仲介機構推薦, 可能會影響到其在審專案。

八、改變此前固定的發審審核模式, 採用電腦搖號方式, 一次一授權, 不固定召集人、不固定組別、不固定發審小組, 隨即產生發行審核團隊。

九、統一審核標準邊界, 對審核遇到的新情況問題形成審核標準,

規範發審委委員的自由裁量空間, 審核工作要嚴格按照證監會的標準內容進行。

十、新一屆發審委委員的產生還需經過約兩個月的準備過程, 當前發行審核由現行發審委完成。

下面, 我們來詳細看看規則修訂內容:

先來點題外話, 今天發佈本條規則的是證監會的新任新聞發言人高莉, 撒花歡迎, 證監會史上首位女發言人, 一亮相、一開口就被在座媒體讚賞, 稱其“談吐優雅, 氣質姣好”她曾先後在證監會市場部、債券部任職, 副局級幹部, 博士學歷。 另一位新聞發言人常德鵬也將於近期亮相。 據瞭解, 此前的兩位發言人張曉軍和鄧舸已在會內轉崗。

再回歸到主題上來, 據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表示, 本輪規則修改始於去年, 主要是由於發審委制度運行至今, 在吸收證監會以外的專家參與審核工作, 發揮專家把關功能, 從源頭上提高公司品質, 強化對發行審核工作的監督, 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 隨著形勢變化,

發審委制度也需要進一步予以完善。

發審委選聘工作更細化, 規範權力強化責任

對於發審委委員, 證監會全流程從嚴監管, 從選人、用人、監察分離等方面規範權力。 其中, 選聘委員由證監會文教部來組織運行, 用人由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管理, 強化了監督機制。

選人方面, 按照規定, 在原有委員所在單位推薦和相關行業協會推薦、委員候選人公示、通過會議方式確定委員候選人名單等制度的基礎上, 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 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 隨後經過主席辦公會, 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

“這一過程可能需要約兩個月時間, 具體進度還需根據工作情況來定”, 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表示, 從去年開始, 推薦工作已經展開,但可能會出現推薦人選工作變動、職稱變化的情況,還需推薦單位重新出函,選人流程較為謹慎。

不僅如此,證監會還強化了委員推薦單位責任,若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證監會取消其所在單位五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若為仲介機構,證監會將對其在審專案採取冷處理,不予審核,若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在原有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公開譴責的處理措施。

上述人士表示,對於現在來自仲介機構的專職委員,證監會要求採取回避措施,在任期間,需與其所在業務脫鉤,一心一意的審核,不能幫仲介機構招攬業務等,參加商業談判等,避免產生利益衝突。

用人方面,上述人士表示,不管是來自國家部委、仲介機構、交易所、派出機構,還是來自科研院校,均納入證監會管理體系,專職委員比照處級幹部填寫個人事項報告表,比照證監會工作人員遵守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明確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證監會系統內的委員,嚴格按照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執行。同時,增加對機關人員買賣股票情況核查工作安排。

同時,證監會還提高了選聘委員的標準,在原有廉政要求、專業素質、遵紀守法等資格條件的基礎上,要求委員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準和道德修養。具體來看,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五項條件: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準和道德修養;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 高聲譽;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監察分離方面,按照高莉的說法,增加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的制度安排,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探索採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專案進行抽查等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委員會不僅對發審委進行抽查,還對發行部工作內容監督,具體的制度安排還將在日後的工作細則中做明確規定。

業務流程調整,更符合審核實際

主機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合併、委員數量增加6名、減少委員任職期限,這些發行審核細節的調整,關係到日後每家上會企業,發行人和仲介機構可要看仔細。

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表示,除了財務指標的差異化外, 主機板(含中小板)、創業板在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方面已經趨同,將主機板發審委與創業板發審委合併,有利於統一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優化配置行政資源,提高發行審核效率,也有利於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登陸創業板市場或其自主選擇的主機板(含中小板)市場。同時,也能夠平衡當前委員們的工作量。權威統計顯示,此前的審核機制,導致了專職委員的審核工作量遠遠大於兼職委員,主機板委員的審核工作量超過創業板的審核工作量。

並且,考慮到目前專職委員已經滿負荷運轉,為保證發行審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適當增加專職委員數量,增加委員總數到66名,將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改為不超過兩屆,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目前,主機板有20名專職委員,創業板16名專職委員,另有24名兼職委員,此次增加的6名均為專職委員。

對於減少委員任職期限的考量,上述人士表示,目前還在履職的第十六屆主機板發審委,和第六屆創業板發審委,有的人已履職五年了,為了強化管理,並照顧委員的執業發展,所以減少任職期限。

該人士表示,對於業務層面的調整,更多是為了強調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應當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品質和透明度的基礎上,增加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同時強調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效率。

審核流程再規範,固定審核到“一次一授權”

先來看看審核程式,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 7 名。表決 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 5 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 5 票為未通過。

這7名發審委參會委員如何確定?之前是“固定班底”模式,主機板審核分為三個小組,每組七人,創業板為兩小組,每組也七人,不同的組別排期以審核上會專案。新規出臺後,則改變固定模式,採取一次一授權,電腦搖號產生當期的發審委委員,不固定召集人、不固定組,臨時組建發行審核團隊,避免固定組別帶來的弊端。

對於審核標準,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指出,證監會將會通過發行審核問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審核標準,對於審核遇到的新情況問題也及時形成新的審核標準,以限制發審委員的自由裁量空間,審核工作要嚴格按照證監會的標準內容進行。

發審審核過程中,還將採用錄音錄影制度,記名投票制度。其中,記名投票是為了應對事後追責的情況,若不牽扯這一內容則會被密封交由證監會保管。

此外,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 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 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 明確的審核意見; 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 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 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 意見。 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高莉表示,完善發審委制度,關鍵在於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的監督管理。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查隱患、堵漏洞、補短板,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監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堅持發審委選聘、運行、監察相分離原則,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採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專案進行抽查的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打造忠誠可靠、幹事創業的發審委隊伍,樹立風清氣正、團結向上的工作氛圍。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切實提升發行審核品質,嚴把上市公司准入關,防止病從口入,防範惡性與重大審核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新的《發審委辦法》發佈實施後,證監會將依據新辦法開始遴選新一屆發審委委員,第十六屆主機板發審委和第六屆創業板發審委工作到新一屆發審委成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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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工作已經展開,但可能會出現推薦人選工作變動、職稱變化的情況,還需推薦單位重新出函,選人流程較為謹慎。

不僅如此,證監會還強化了委員推薦單位責任,若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證監會取消其所在單位五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若為仲介機構,證監會將對其在審專案採取冷處理,不予審核,若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在原有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公開譴責的處理措施。

上述人士表示,對於現在來自仲介機構的專職委員,證監會要求採取回避措施,在任期間,需與其所在業務脫鉤,一心一意的審核,不能幫仲介機構招攬業務等,參加商業談判等,避免產生利益衝突。

用人方面,上述人士表示,不管是來自國家部委、仲介機構、交易所、派出機構,還是來自科研院校,均納入證監會管理體系,專職委員比照處級幹部填寫個人事項報告表,比照證監會工作人員遵守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明確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證監會系統內的委員,嚴格按照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執行。同時,增加對機關人員買賣股票情況核查工作安排。

同時,證監會還提高了選聘委員的標準,在原有廉政要求、專業素質、遵紀守法等資格條件的基礎上,要求委員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準和道德修養。具體來看,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五項條件: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準和道德修養;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 高聲譽;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監察分離方面,按照高莉的說法,增加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的制度安排,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探索採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專案進行抽查等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委員會不僅對發審委進行抽查,還對發行部工作內容監督,具體的制度安排還將在日後的工作細則中做明確規定。

業務流程調整,更符合審核實際

主機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合併、委員數量增加6名、減少委員任職期限,這些發行審核細節的調整,關係到日後每家上會企業,發行人和仲介機構可要看仔細。

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表示,除了財務指標的差異化外, 主機板(含中小板)、創業板在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方面已經趨同,將主機板發審委與創業板發審委合併,有利於統一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優化配置行政資源,提高發行審核效率,也有利於支援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登陸創業板市場或其自主選擇的主機板(含中小板)市場。同時,也能夠平衡當前委員們的工作量。權威統計顯示,此前的審核機制,導致了專職委員的審核工作量遠遠大於兼職委員,主機板委員的審核工作量超過創業板的審核工作量。

並且,考慮到目前專職委員已經滿負荷運轉,為保證發行審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適當增加專職委員數量,增加委員總數到66名,將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改為不超過兩屆,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目前,主機板有20名專職委員,創業板16名專職委員,另有24名兼職委員,此次增加的6名均為專職委員。

對於減少委員任職期限的考量,上述人士表示,目前還在履職的第十六屆主機板發審委,和第六屆創業板發審委,有的人已履職五年了,為了強化管理,並照顧委員的執業發展,所以減少任職期限。

該人士表示,對於業務層面的調整,更多是為了強調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應當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品質和透明度的基礎上,增加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同時強調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效率。

審核流程再規範,固定審核到“一次一授權”

先來看看審核程式,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 7 名。表決 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 5 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 5 票為未通過。

這7名發審委參會委員如何確定?之前是“固定班底”模式,主機板審核分為三個小組,每組七人,創業板為兩小組,每組也七人,不同的組別排期以審核上會專案。新規出臺後,則改變固定模式,採取一次一授權,電腦搖號產生當期的發審委委員,不固定召集人、不固定組,臨時組建發行審核團隊,避免固定組別帶來的弊端。

對於審核標準,接近監管層的相關人士指出,證監會將會通過發行審核問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審核標準,對於審核遇到的新情況問題也及時形成新的審核標準,以限制發審委員的自由裁量空間,審核工作要嚴格按照證監會的標準內容進行。

發審審核過程中,還將採用錄音錄影制度,記名投票制度。其中,記名投票是為了應對事後追責的情況,若不牽扯這一內容則會被密封交由證監會保管。

此外,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 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 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 明確的審核意見; 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 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 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 意見。 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高莉表示,完善發審委制度,關鍵在於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的監督管理。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查隱患、堵漏洞、補短板,強化發審委制度運行監管,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堅持發審委選聘、運行、監察相分離原則,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採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專案進行抽查的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打造忠誠可靠、幹事創業的發審委隊伍,樹立風清氣正、團結向上的工作氛圍。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切實提升發行審核品質,嚴把上市公司准入關,防止病從口入,防範惡性與重大審核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新的《發審委辦法》發佈實施後,證監會將依據新辦法開始遴選新一屆發審委委員,第十六屆主機板發審委和第六屆創業板發審委工作到新一屆發審委成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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