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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A股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6元人民幣(含稅)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公司”)2017年6月23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2017年7月13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

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A股股東。

H股股東的現金分紅有關情況詳見本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news.hk)發佈的落款日期為2017年6月24日的相關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688,910,538股(其中A股股本為1,923,016,618股)為基數, 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36元人民幣(含稅), 共計派發現金紅利968,007,793.68元人民幣(含稅), 其中派發A股現金紅利692,285,982.48元人民幣(含稅)。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本公司自行發放物件以外的其他A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 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本公司股東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上實(集團)有限公司、申能(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A股股份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 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其股息紅利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公司本次利潤分配實施時, 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待個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 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 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帳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本公司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相應的稅率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於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機構投資者, 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 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36元人民幣。

(3)對於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 本公司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 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324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A股非居民企業股東(其含義同《企業所得稅法》), 應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 自行在所得發生地繳納所得稅, 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36元人民幣。

(4)對於通過滬股通投資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帳戶以人民幣派發, 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稅後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324元人民幣。對於滬股通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A股股東一致。

五、有關諮詢辦法

聯繫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21-63730908轉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傳真:021-63289333

聯繫地址:上海市太倉路200號上海醫藥大廈7樓

郵遞區號:200020

特此公告。

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8日

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稅後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0.324元人民幣。對於滬股通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A股股東一致。

五、有關諮詢辦法

聯繫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電話:021-63730908轉董事會辦公室

聯繫傳真:021-63289333

聯繫地址:上海市太倉路200號上海醫藥大廈7樓

郵遞區號:200020

特此公告。

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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