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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強權壟斷機構,誰為投資人說句公道話?|行家論

實戰有錦囊

投資人不是不能承擔風險, 只是不願意承擔不合理的風險。

利息不是管理人給投資人的恩賜, 利息是投資人在此期間,

失去了對貨幣的支配權, 從而得到的一種補償。

管理人可以盡到資訊披露的責任, 客觀告訴投資人會有哪些風險。 但是管理人不能在發生風險的時候, 要求投資人來承擔責任。

每當出現兌付危機或者是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時候, 就能聽到這樣一種聲音:“都是你貪婪!誰讓你貪婪!你貪別人利息, 別人貪你的本金!”話是這麼說, 但是道理可不是這個道理。

投資人不是不能承擔風險, 只是不願意承擔不合理的風險。 管理人沒有盡到審慎責任導致的風險, 或者說管理人怠忽職守導致的風險, 憑什麼要投資人來承擔呢?投資人收的只是一個固定的利息, 為什麼要承擔投資的風險?

什麼是利息?利息不是管理人給投資人的恩賜,

利息是投資人在此期間, 失去了對貨幣的支配權, 從而得到的一種補償。 這裡面還包含著通貨膨脹帶來的損失。 利息是雙方約定的一個結果, 約定就是一種契約精神, 精神一樣是受法律保護的。 憑什麼出現投資風險就要讓投資人來承擔這個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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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前一段時間, 觀眾張先生給我們欄目打來電話, 說他遇到了一件特別糟心的事情, 他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竟然和銀行沒關係!”

張先生:“我投了兩筆資金, 一筆130萬, 一筆110萬。 ”

主持人:“2013年7月份的一天, 張先生在辦理業務時, 理財經理李某告訴他, 由於他是銀行的高端客戶, 可以購買一款年收益率高達12%的產品。 可是到了2015年8月, 回本兒反息的日子, 張先生卻被告知,

無法兌現。 簽合同繳費都是在銀行裡完成的, 他們根本不認識華夏恒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人。 隨後, 記者根據合同中的位址, 來到了這家公司, 位於王府井丹耀大廈的辦公地點。 在這裡, 記者見到了很多投資人, 他們也都是從銀行購買的產品。 ”

投資人A:“我們都是銀行簽的, 現在銀行也不管。 ”

華夏恒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員工:“項目一點問題也沒有, 要出問題我們也不可能在這等著。 ”

記者:“那為什麼現在兌現不了?”

華夏恒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員工:“合同期到了以後, 他項目還沒有結束。 ”

主持人:“這名員工說他們投資的項目出現了工期延期的問題, 暫時不能兌付給投資人, 會儘快給投資人一個答覆。 截止記者發稿時,

雙方還在協商處理此事, 張先生等人認為, 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銀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個事情有很多爭議, 那銀行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這個問題在我看來其實非常簡單。 就像在超市購物買到假冒偽劣產品, 可不可以找生產廠家的責任?可以。 可不可以找銷售這個產品的超市的責任?可以。

金融產品也是一樣, 沒有按照契約精神兌付本金和利息, 甚至在投資過程中, 存在著隱瞞和欺詐行為, 銷售這類產品的機構要不要承擔責任?一定要承擔責任。 生產這些不合格產品的機構, 要不要承擔責任?當然要承擔責任。

生產這些不合格產品的金融機構(甭管是私募基金, 證券公司, 還是信託公司), 投資人拿到是固定的利息。

管理人可以盡到資訊披露的責任, 客觀告訴投資人會有哪些風險。 但是管理人不能在發生風險的時候, 要求投資人來承擔責任。 管理風險是管理人的責任和義務, 如果管理人沒這個能力, 就不要幹這個事情。

之所以發生這麼多的金融亂象, 根源就在於監管不力, 金融從業者的犯罪成本太低, 社會大眾的麻木和無知。 只要事情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 就慶倖, 就是別人活該, 整個社會缺乏該有的良知和正義。

生活在這個時代, 就不要相信有什麼救世主, 救世主就是我們自己。 投資人自己要提高對金融的認知, 提高對風險的識別能力, 不去碰不適合自己的風險, 不去承擔不該自己承擔的風險。

出事了老百姓自己負責, 沒地方說理,越級上訪還違法,利用公權力的公信力,忽悠欺騙老百姓,這招最傷老百姓心。所以必須加強監管,讓機構更加透明,把風險必須解釋清楚,真正為投資人說話,為公道說話。

沒地方說理,越級上訪還違法,利用公權力的公信力,忽悠欺騙老百姓,這招最傷老百姓心。所以必須加強監管,讓機構更加透明,把風險必須解釋清楚,真正為投資人說話,為公道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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