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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進來,最低工資的秘密都在這裡!

據不完全統計, 截至7月7日, 今年全國至少已有10個省份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 在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今天, 最低工資標準的現實作用是什麼? 影響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的因素有哪些? “五險一金” 是否應該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裡面? 就上述問題, 記者採訪了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副所長譚中和。 一起來聽聽專家解答。

最低工資制度

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譚中和:

自2004年我國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 我國31個省 的上漲幅度, 保證低工資收入群體的實際購買力不降低。

二是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原則

努力使人民過上美好生活, 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 是我們黨的奮鬥目標。

最低工資的建立和調整, 充分考慮了職工平均工資和經濟發展水準, 可以保證低收入群體共用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 使各個層次的勞動者都能在經濟增長、社會進步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

三是兼顧就業和企業發展原則

最低工資調整應充分考慮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勞動生產率水準和實際經營能力, 有利於促進就業和保持企業應有的活力。

不斷完善最低

工資標準調整機制

記者:兼顧就業和企業發展的原則具體如何實現?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應該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的平衡?

譚中和: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由此形成了以市場為基礎的工資決定機制, 這是決定工資水準及工資增長幅度的一條根本原則。 儘管最低工資標準屬於國家宏觀調控範疇, 但也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

最低工資的調整幅度, 首先需要考慮企業支付能力。 “十一五”和 “十二五”期間, 我國經濟高速發展, 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頻率加快、調整幅度較大, 這是企業效益提高、經濟發展的反映和體現。 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 經濟結構、 產業結構調整深度和幅度加大, 一些企業效益下滑, 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生產經營困難,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需要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益。

其次, 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考慮到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 最低工資標準與市場供求形成的勞動力價格有著較大關係。 最低工資標準如果高於市場競爭自然形成的適用于低技能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且相差過大, 就會影響到企業對用工的需求, 對就業產生影響。 所以,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幅度要適當適度和適時。

最後, 最低工資標準還要考慮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水準, 以使得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 能夠在與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對比過程中, 保持恰當的比例關係。

總體來看, 我國最低工資標準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調整機制,

但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 其調整的幅度將會有所減緩, 調整範圍也將會有所縮小, 調整的頻率將會趨穩趨緩、 穩中有進。 “十三五” 以來, 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體現出四個方面的特點, 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基本與經濟發展和企業效益相適應, 與當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水準相適應, 與人力資源市場價位變動情況基本相適應, 與共用發展理念要求相適應。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剔除

“五險一金”應考慮具體實際

記者:最低工資標準是否應該包含 “五險一金”?

譚中和:

按照 《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勞動者個人需要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費。 所以,從個人繳納社保費的角度, 應該是“三險一金”的費用。

《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在剔除項目上,理論界和實際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和做法:

1

一種觀點認為,最低工資應當剔除 “五險一金”中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理由是 “五險一金”可以理解為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剔除項中的 “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從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均屬於國家法定的福利待遇。實踐中,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和新疆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規定中,即把 “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案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需另行支付。

2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五險一金”中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法定費用, 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項內,勞動者實際可支配的勞動報酬是在依法繳納了三項社會保險個人應繳費用後的剩餘資金。理由是,不論國家公佈的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還是城鎮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均沒有剔除 “五險一金”項目, 最低工資標準應遵循這一口徑。

我認為, 北京市、 上海市等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剔除了 “五險一金” 個人應繳納的費用, 勞動者個人實際得到的勞動報酬得到提高,實實在在增加了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有利於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品質和水準的提高。 是否剔除,各地應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和確定調整測算模型中, 除了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 職工平均工資、 失業率、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外, 還應先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 就業狀況等, 再進行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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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從個人繳納社保費的角度, 應該是“三險一金”的費用。

《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在剔除項目上,理論界和實際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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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觀點認為,最低工資應當剔除 “五險一金”中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理由是 “五險一金”可以理解為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剔除項中的 “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從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均屬於國家法定的福利待遇。實踐中,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和新疆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規定中,即把 “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案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需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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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五險一金”中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法定費用, 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項內,勞動者實際可支配的勞動報酬是在依法繳納了三項社會保險個人應繳費用後的剩餘資金。理由是,不論國家公佈的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還是城鎮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均沒有剔除 “五險一金”項目, 最低工資標準應遵循這一口徑。

我認為, 北京市、 上海市等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剔除了 “五險一金” 個人應繳納的費用, 勞動者個人實際得到的勞動報酬得到提高,實實在在增加了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有利於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品質和水準的提高。 是否剔除,各地應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和確定調整測算模型中, 除了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 職工平均工資、 失業率、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外, 還應先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 就業狀況等, 再進行必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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