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起底現貨投資騙局

京華時報訊 (記者楊安平)正月初五, 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籍女子李珠珠被發現死於家中, 其出生僅55天的小女兒, 因被壓窒息而同時殞命。 3月18日, 信豐警方向家屬通報屍檢結果稱, 李珠珠的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在整理妻子遺物時, 梁乃榕發現, 妻子瞞著他用信用卡透支了20多萬元去炒現貨, 且已經基本虧光。

李珠珠的遭遇並非個例。 在其猝死前不久, 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城管局職工史光明同樣因為炒“現貨”失敗欠下140余萬元外債無法嘗還, 選擇在車內自殺。

長沙市望城區城管局職工史光明炒現貨被騙140多萬元後留下遺書在車內自殺身亡, 家屬供圖。

事實上, 讓李珠珠和史光明殞命的現貨投資, 並非是合格的理財產品, 而是一種由交易所或其做市商主導的騙局。 京華時報記者通過調查發現, 因投資現貨理財被騙者人數眾多、損失巨大, 不少人甚至為之家破人亡。

慶倖的是, 監管者已經注意到了這種洗劫國民財富的現貨投資騙局的猖獗。 1月9日, 證監會牽頭召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 要求用半年時間集中整治, 切實解決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騙術

1、從地下到地上

一個騙局要想發展壯大、從“地下”走到“地上”, 首先要給自己披上一層貌似合法的外衣, 現貨投資騙局也不例外。 據瞭解, 該種騙局源自本世紀初從香港傳入內地的黃金電子盤對賭交易。 2001年, 有媒體刊發報道揭露蘭州“中國商品交易市場”的“現貨倉單交易業務”實質是詐騙, “中國商品交易市場”的三家主辦單位———華遠投資公司、華遠資訊市場公司和華遠資產託管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郭遠峰。

報導刊發後, 這幾家公司均被查封, 一場監管風暴襲來, 眾多黃金電子盤對賭交易紛紛關門“避禍”。

風頭過後, 地下黃金電子盤死灰復燃, 但監管部門的嚴厲打擊始終是懸在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2008年以來, 一些地下黃金電子盤決定通過成立交易所尋求合法地位。 為防範金融風險, 2011年12月,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通知, 禁止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 籌建黃金交易平臺。

不過, 國務院同時發佈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38號文, 其中明確各省級政府是省內交易平臺的監管主體, 自此, 各地現貨交易平臺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建立。 據不完全統計, 目前全國各地貴金屬、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市場共有1500多家,

交易活躍的約有70多家, 絕大部分都採用保證金、標準合約、強制平倉等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 並且採取做市商對賭模式。

2、從“廣撒網”到“一對一”

現貨投資騙局在從地下黃金電子盤進階到交易所升至“地上”的過程中, 其騙術亦“與時俱進”, 從一開始“廣撒網”式的電話行銷逐步進化為媒體推介、群聊托底, 一直到現在的“一對一”情感攻勢。

然而, 不是每個受害者都能做到像屈先生一樣小有損失即罷手不做。 這並非他們沒有屈先生的決斷能力, 而是他們遭遇的騙局更高明、手段更隱蔽。

廣州一公司員工冒用上海黃金交易所名義向記者推銷炒黃金業務,手機截圖。

3、從代客操盤到誘導操作

作為一個騙局,對於現貨投資的做局者來說,吸引自然人入局開戶投入資金後,就已經勝券在握,指使員工後臺操控客戶帳戶進行頻繁重倉交易(行話俗稱“代客操盤”),只需數小時就能將客戶資金全部虧光,實質形同搶錢。但這種赤裸裸的操作模式導致了入局投資者的巨大虧損,紛紛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媒體投訴。隨後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聯合開展嚴查嚴打,不少交易所和做市商被查封。

重壓之下,現貨投資的做局者——交易所和做市商轉變策略,不再直接代客操盤,而是採取心理攻勢,通過內部員工扮演老師指導投資人操作。他們先給投資人一點甜頭使其加大資金投資,再慫恿投資人頻繁重倉交易,然後利用名目繁多的過夜費、點差費等手續費來慢慢吞噬投資人的資金,又或者利用能看到後臺資料的優勢故意叫反單讓投資人虧損,使其在不知不覺間虧光本金,卻以為是自身投資失誤。

某交易所軟體後臺,工作人員可代客下單或隨時調整手續費,可見帳戶完全不受投資人掌控。交易所內部員工供圖

勾連

多位現貨投資騙局受害者向京華時報記者表示,現貨投資的做局者分為三個層次——交易所、做市商和居間商。一般而言,交易所會申請到省市級政府金融辦或商務局許可其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的批文,然後通過給予利益分成的方式發展做市商;做市商則自行或由發展的居間商通過多種方式誘騙自然人入局開戶,並將資金轉入交易所帳戶,再由內部員工扮演“老師”指點“投資人”操作,通過前述方式使“投資人”虧損,從而使交易所、做市商和居間商賺錢。

京華時報記者通過臥底和交易所內部員工獲得了多份交易所、做市商和居間商之間簽訂的利益分成協議。江蘇鼎豐商品交易所(甲方)與其做市商(乙方)簽訂的加盟合作協定約定,合作期間乙方介紹的客戶與甲方簽訂《客戶協議書》並向交易帳戶入金後即視為居間活動成功,根據客戶的交收量及在投資過程中交納的手續費,按協商後的合作公司交易手續費的80%計算報酬,淨利潤(除去交易成本部分)20%作為市場開發報酬。

北京某大宗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甲方)提供給其居間商(乙方)的《居間合作協定書》補充協議則明確約定,“乙方提出對所屬客戶的實際交易報出倉單時,其交易風險由雙方一起承擔。甲方每月在乙方所屬倉單差虧損時,按倉單單差淨額70%比例由乙方承擔單差虧損;甲方每月在乙方所屬倉單實現贏利時,按倉單贏利淨額70%的比例分配贏利給乙方。”此即“對賭”,投資人虧損則做市商和居間商賺錢,投資人賺錢則做市商和居間商賠錢。對賭協定的存在使得做市商和居間商不得不通過各種辦法使投資人虧損,以實現己方贏利。

事實上,相較於上述協議的含蓄,寧夏銀回來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與其做市商簽訂的協定更為“赤裸裸”,其中明確約定,“做滿一個月資金達到30萬,自動轉頭寸給予客損75%的贏利”。意即做市商在一個月內給交易所帶來30萬元“投資”,交易所將分給其客戶損失的75%,剩餘25%則由交易所獲得。說白了就是,交易所與做市商共同瓜分客戶投資損失。

寧夏銀回來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與做市商簽訂的合約,其中明確約定做市商可獲得客戶損失的75%,做市商內部員工供圖。

維權

1、維權遭遇“立案難”

從採訪中記者瞭解到,不是每個現貨投資騙局的受害者都能意識到自己被騙,因為交易所有政府批准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的批文、而投資者資金進出也是來去自由,這使得很多人被騙後只當自己是投資失敗、自認倒楣。但還是有一些人從其中存在的種種蹊蹺意識到這是一個騙局,自此走上維權之路。有的人通過維權追回了全部損失,有的人追回了一半損失,有的人僅僅索要回了手續費,還有的人則分文未得,決定受害者追回損失額度的關鍵在於警方是否立案,以及辦案力度有多大。

現貨投資受害者都想讓警方立案並儘快破案,但其中存在的兩大難題使其往往很難維權成功。

第一,受害者手頭有的僅是被騙過程聊天記錄、交易記錄,並不掌握詐騙公司具體運作情況,有的甚至於被騙後根本找不到詐騙者。事實上,除非潛入“詐騙”公司臥底,否則很難發現做市商利用資訊優勢操控價格等問題,畢竟大部分騙局從表面來看是由投資者自行操控帳戶進行交易,但“臥底”維權風險極大且未必能成功,這也就使得大部分受害者因證據不足而被警方拒絕立案。

第二,即使受害者證據充足,也依然存在“立案難”的問題。這是因為,交易所一般都不會直接開展詐騙行為,而做市商和居間商一般都不在其註冊地開展活動(如齊魯商品交易平臺第199號做市商青島銀勝騰達商貿有限公司註冊地在山東青島,實際活動地則在安徽合肥),故而維權者報案時可能無法立案。理論上,維權者可以向做市商或居間商的註冊地警方以及本人居住地警方報案,但三地警方立案調查的難度卻很大,京華時報記者瞭解到,因此無法立案的受害者不在少數。

2、抱團維權的分化與瓦解

“難友”——現貨投資騙局受害者彼此之間如此稱呼。在進行現貨投資遭遇巨額損失後,幾乎每一個受害者都會上網搜索自學當初老師講的那些似懂非懂的術語和相關法律法規,而在產生質疑後通過諮詢律師確認自己被騙。確認被騙後,受害者往往通過QQ搜索並加入維權群,相似的遭遇會使得難友們迅速集結起來。除了分享維權經驗,難友們還在群主號召下抱團維權,集體向交易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立案,集體向交易所所在地政府、商務局、金融辦、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投訴,以及集體尋求媒體曝光。一次次,一輪輪,有希望,有失望。截至發稿時,京華時報記者進入的十多個維權群中,絕大多數受害者仍在苦苦堅持,尚未從被騙的漩渦中走出。

面對受害者抱團維權,地方政府或多或少都會向交易所施加壓力,絕大多數交易所為將“生意”持續下去不得不有所行動。他們的選擇是選派公司內部人員打入維權群遊說群主和維權骨幹,以返還群主和維權骨幹損失為條件交換其解散維權群。絕大部分群主和維權骨幹經不住誘惑在拿回自己的損失後解散了維權群。原有的群解散後,一部分維權者會去網上尋找新的維權群以加入隊伍繼續維權;一部分維權者則自行集結起來進行維權,並通過發展新成員壯大隊伍增強維權聲勢。當一個維權群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必然會引來交易所的誘導與分化瓦解,當一個規模化維權群解散後,又會有新的維權群成立繼續戰鬥。成立與解散,集結與分解,幾乎每天都在上演。

3、維權者遭遇“反訴”

當然,交易所及做市商的手段絕不止瓦解維權群這一招,面對“維權者”不斷“進攻”,有一些交易所或其做市商選擇“惡人先告狀”,將維權者告上法庭。這其中的奧妙在於,所有維權者追回的損失,都是交易所或做市商以經濟援助而非以退回損失的名義給予。

在通過維權挽回一半損失再度開展維權後,廣州居民王滿被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做市商青島中嶽天恒商品經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從開庭前王滿獲得的青島中嶽天恒起訴書來看,陷入現貨投資騙局損失16.5萬元後,王滿多次投訴該公司。2015年12月4日該公司向王滿支付經濟援助人民幣82500元,條件是王滿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其他名義向政府部門進行投訴,不在媒體、網路、報刊等載體以任何形式發佈援助事宜,如違反則返還經濟援助。拿到82500元後,王滿繼續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該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經濟援助金。截至目前,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法律

1、虛擬下的賭場

據媒體公開報導,在商務部於2015年10月20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針對“地下炒油”亂象,該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商務部從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場從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而早在2011年12月,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籌建黃金交易平臺。這也就意味著,除上述二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場所開展原油、黃金現貨交易均是非法的。

京華時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除了原油、黃金,絕大部分交易所在開展其他貴金屬、大宗商品交易時也都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製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做市商和居間商則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和證監發【2013】74號文,除依法經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認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但絕大部分現貨交易所均採取此種類期貨交易方式。

2、律師說法與案例

就此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表示,現貨投資騙局是一種假借電子合同形式,人為地扮演價格漲跌的新型詐騙方式,數額達到了特別巨大的程度,如果這只是涉事公司其中一部分非法“業務”,則構成單位詐騙犯罪;如果該企業就是要糾集眾多人在一起從事網路詐騙犯罪為目的設立的,則所有參加的人,都構成詐騙個人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網路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武長海則認為,在既不具備現貨經營資質亦不具備期貨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從事經營行為,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活動,如數額巨大則構成《刑法》第250條非法經營罪。

劉昌松和武長海都表示,現有的現貨投資多是打著現貨交易的名義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誘騙不具備期貨投資資格的自然人入市交易且數額巨大,如交易所知悉並參與,則交易所、做市商及居間商皆構成詐騙罪;如交易所不知悉,則交易所構成非法經營罪,做市商及居間商構成詐騙罪。

事實上,對於劉昌松和武長海的看法,亦不乏相關判例予以佐證。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則判決顯示,全國首例省級交易平臺總經理被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下稱“南京亞太”)總經理謝橋將南京亞太木糖醇、液堿等多個交易品種承包給做市商經營,並約定盈利分成,謝橋等四名平臺管理人員共獲取非法利益約7972萬元。

浙江高院認定,謝橋等人背著平臺董事會,實施了做市商制度,為指定的四家做市商提供被害投資者的持倉量、交易資料後臺資訊、指導做市商操縱價格、為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用於與投資者進行對賭。

浙江高院認為,南京亞太管理人員與做市商、代理商共同配合,主觀上均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資金的故意,客觀上在各自層級均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最終,謝橋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南京亞太原副總經理鄭東昊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名被告均以詐騙罪或窩藏罪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廣州一公司員工冒用上海黃金交易所名義向記者推銷炒黃金業務,手機截圖。

3、從代客操盤到誘導操作

作為一個騙局,對於現貨投資的做局者來說,吸引自然人入局開戶投入資金後,就已經勝券在握,指使員工後臺操控客戶帳戶進行頻繁重倉交易(行話俗稱“代客操盤”),只需數小時就能將客戶資金全部虧光,實質形同搶錢。但這種赤裸裸的操作模式導致了入局投資者的巨大虧損,紛紛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媒體投訴。隨後引起了國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聯合開展嚴查嚴打,不少交易所和做市商被查封。

重壓之下,現貨投資的做局者——交易所和做市商轉變策略,不再直接代客操盤,而是採取心理攻勢,通過內部員工扮演老師指導投資人操作。他們先給投資人一點甜頭使其加大資金投資,再慫恿投資人頻繁重倉交易,然後利用名目繁多的過夜費、點差費等手續費來慢慢吞噬投資人的資金,又或者利用能看到後臺資料的優勢故意叫反單讓投資人虧損,使其在不知不覺間虧光本金,卻以為是自身投資失誤。

某交易所軟體後臺,工作人員可代客下單或隨時調整手續費,可見帳戶完全不受投資人掌控。交易所內部員工供圖

勾連

多位現貨投資騙局受害者向京華時報記者表示,現貨投資的做局者分為三個層次——交易所、做市商和居間商。一般而言,交易所會申請到省市級政府金融辦或商務局許可其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的批文,然後通過給予利益分成的方式發展做市商;做市商則自行或由發展的居間商通過多種方式誘騙自然人入局開戶,並將資金轉入交易所帳戶,再由內部員工扮演“老師”指點“投資人”操作,通過前述方式使“投資人”虧損,從而使交易所、做市商和居間商賺錢。

京華時報記者通過臥底和交易所內部員工獲得了多份交易所、做市商和居間商之間簽訂的利益分成協議。江蘇鼎豐商品交易所(甲方)與其做市商(乙方)簽訂的加盟合作協定約定,合作期間乙方介紹的客戶與甲方簽訂《客戶協議書》並向交易帳戶入金後即視為居間活動成功,根據客戶的交收量及在投資過程中交納的手續費,按協商後的合作公司交易手續費的80%計算報酬,淨利潤(除去交易成本部分)20%作為市場開發報酬。

北京某大宗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甲方)提供給其居間商(乙方)的《居間合作協定書》補充協議則明確約定,“乙方提出對所屬客戶的實際交易報出倉單時,其交易風險由雙方一起承擔。甲方每月在乙方所屬倉單差虧損時,按倉單單差淨額70%比例由乙方承擔單差虧損;甲方每月在乙方所屬倉單實現贏利時,按倉單贏利淨額70%的比例分配贏利給乙方。”此即“對賭”,投資人虧損則做市商和居間商賺錢,投資人賺錢則做市商和居間商賠錢。對賭協定的存在使得做市商和居間商不得不通過各種辦法使投資人虧損,以實現己方贏利。

事實上,相較於上述協議的含蓄,寧夏銀回來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與其做市商簽訂的協定更為“赤裸裸”,其中明確約定,“做滿一個月資金達到30萬,自動轉頭寸給予客損75%的贏利”。意即做市商在一個月內給交易所帶來30萬元“投資”,交易所將分給其客戶損失的75%,剩餘25%則由交易所獲得。說白了就是,交易所與做市商共同瓜分客戶投資損失。

寧夏銀回來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與做市商簽訂的合約,其中明確約定做市商可獲得客戶損失的75%,做市商內部員工供圖。

維權

1、維權遭遇“立案難”

從採訪中記者瞭解到,不是每個現貨投資騙局的受害者都能意識到自己被騙,因為交易所有政府批准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的批文、而投資者資金進出也是來去自由,這使得很多人被騙後只當自己是投資失敗、自認倒楣。但還是有一些人從其中存在的種種蹊蹺意識到這是一個騙局,自此走上維權之路。有的人通過維權追回了全部損失,有的人追回了一半損失,有的人僅僅索要回了手續費,還有的人則分文未得,決定受害者追回損失額度的關鍵在於警方是否立案,以及辦案力度有多大。

現貨投資受害者都想讓警方立案並儘快破案,但其中存在的兩大難題使其往往很難維權成功。

第一,受害者手頭有的僅是被騙過程聊天記錄、交易記錄,並不掌握詐騙公司具體運作情況,有的甚至於被騙後根本找不到詐騙者。事實上,除非潛入“詐騙”公司臥底,否則很難發現做市商利用資訊優勢操控價格等問題,畢竟大部分騙局從表面來看是由投資者自行操控帳戶進行交易,但“臥底”維權風險極大且未必能成功,這也就使得大部分受害者因證據不足而被警方拒絕立案。

第二,即使受害者證據充足,也依然存在“立案難”的問題。這是因為,交易所一般都不會直接開展詐騙行為,而做市商和居間商一般都不在其註冊地開展活動(如齊魯商品交易平臺第199號做市商青島銀勝騰達商貿有限公司註冊地在山東青島,實際活動地則在安徽合肥),故而維權者報案時可能無法立案。理論上,維權者可以向做市商或居間商的註冊地警方以及本人居住地警方報案,但三地警方立案調查的難度卻很大,京華時報記者瞭解到,因此無法立案的受害者不在少數。

2、抱團維權的分化與瓦解

“難友”——現貨投資騙局受害者彼此之間如此稱呼。在進行現貨投資遭遇巨額損失後,幾乎每一個受害者都會上網搜索自學當初老師講的那些似懂非懂的術語和相關法律法規,而在產生質疑後通過諮詢律師確認自己被騙。確認被騙後,受害者往往通過QQ搜索並加入維權群,相似的遭遇會使得難友們迅速集結起來。除了分享維權經驗,難友們還在群主號召下抱團維權,集體向交易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立案,集體向交易所所在地政府、商務局、金融辦、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投訴,以及集體尋求媒體曝光。一次次,一輪輪,有希望,有失望。截至發稿時,京華時報記者進入的十多個維權群中,絕大多數受害者仍在苦苦堅持,尚未從被騙的漩渦中走出。

面對受害者抱團維權,地方政府或多或少都會向交易所施加壓力,絕大多數交易所為將“生意”持續下去不得不有所行動。他們的選擇是選派公司內部人員打入維權群遊說群主和維權骨幹,以返還群主和維權骨幹損失為條件交換其解散維權群。絕大部分群主和維權骨幹經不住誘惑在拿回自己的損失後解散了維權群。原有的群解散後,一部分維權者會去網上尋找新的維權群以加入隊伍繼續維權;一部分維權者則自行集結起來進行維權,並通過發展新成員壯大隊伍增強維權聲勢。當一個維權群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必然會引來交易所的誘導與分化瓦解,當一個規模化維權群解散後,又會有新的維權群成立繼續戰鬥。成立與解散,集結與分解,幾乎每天都在上演。

3、維權者遭遇“反訴”

當然,交易所及做市商的手段絕不止瓦解維權群這一招,面對“維權者”不斷“進攻”,有一些交易所或其做市商選擇“惡人先告狀”,將維權者告上法庭。這其中的奧妙在於,所有維權者追回的損失,都是交易所或做市商以經濟援助而非以退回損失的名義給予。

在通過維權挽回一半損失再度開展維權後,廣州居民王滿被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做市商青島中嶽天恒商品經營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從開庭前王滿獲得的青島中嶽天恒起訴書來看,陷入現貨投資騙局損失16.5萬元後,王滿多次投訴該公司。2015年12月4日該公司向王滿支付經濟援助人民幣82500元,條件是王滿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其他名義向政府部門進行投訴,不在媒體、網路、報刊等載體以任何形式發佈援助事宜,如違反則返還經濟援助。拿到82500元後,王滿繼續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該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經濟援助金。截至目前,該案尚未開庭審理。

法律

1、虛擬下的賭場

據媒體公開報導,在商務部於2015年10月20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針對“地下炒油”亂象,該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商務部從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場從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而早在2011年12月,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聯合下發通知,禁止在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以外,籌建黃金交易平臺。這也就意味著,除上述二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場所開展原油、黃金現貨交易均是非法的。

京華時報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除了原油、黃金,絕大部分交易所在開展其他貴金屬、大宗商品交易時也都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製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做市商和居間商則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根據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和證監發【2013】74號文,除依法經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認定從事期貨交易的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但絕大部分現貨交易所均採取此種類期貨交易方式。

2、律師說法與案例

就此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表示,現貨投資騙局是一種假借電子合同形式,人為地扮演價格漲跌的新型詐騙方式,數額達到了特別巨大的程度,如果這只是涉事公司其中一部分非法“業務”,則構成單位詐騙犯罪;如果該企業就是要糾集眾多人在一起從事網路詐騙犯罪為目的設立的,則所有參加的人,都構成詐騙個人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網路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武長海則認為,在既不具備現貨經營資質亦不具備期貨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從事經營行為,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活動,如數額巨大則構成《刑法》第250條非法經營罪。

劉昌松和武長海都表示,現有的現貨投資多是打著現貨交易的名義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誘騙不具備期貨投資資格的自然人入市交易且數額巨大,如交易所知悉並參與,則交易所、做市商及居間商皆構成詐騙罪;如交易所不知悉,則交易所構成非法經營罪,做市商及居間商構成詐騙罪。

事實上,對於劉昌松和武長海的看法,亦不乏相關判例予以佐證。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則判決顯示,全國首例省級交易平臺總經理被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下稱“南京亞太”)總經理謝橋將南京亞太木糖醇、液堿等多個交易品種承包給做市商經營,並約定盈利分成,謝橋等四名平臺管理人員共獲取非法利益約7972萬元。

浙江高院認定,謝橋等人背著平臺董事會,實施了做市商制度,為指定的四家做市商提供被害投資者的持倉量、交易資料後臺資訊、指導做市商操縱價格、為做市商提供虛擬資金用於與投資者進行對賭。

浙江高院認為,南京亞太管理人員與做市商、代理商共同配合,主觀上均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資金的故意,客觀上在各自層級均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最終,謝橋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南京亞太原副總經理鄭東昊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他包括平臺高管、會員公司負責人、二級代理商、操盤手、喊單在內的40名被告均以詐騙罪或窩藏罪分別被判處3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