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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連帶責任保證期滿後產生的訴訟時效問題,該怎麼做

我們常常面臨的問題是, 如何判斷連帶責任保證的期間是多少, 要怎麼避免連帶責任保證期滿後產生的時效問題。 下面我們將具體說明。

一、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 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 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 視為約定不明,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二、解決辦法

為避免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問題,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在保證擔保合同或條款中明確的約定保證擔保責任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2.在擔保責任期限屆滿前書面要求(可採用郵寄或公證送達的方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所以, 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 債權人應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期限, 並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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