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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申報or專項申報?這種情況應該採取哪種報損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

問:我公司有一部已使用8年的車輛, 尚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 現因為撞壞想提前報廢, 請問發生的損失應該清單申報還是專項申報?需提供什麼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其中, 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 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 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 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 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

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下列資產損失, 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 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 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 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因此, 本案例中企業固定資產屬於未達到使用年限而提前報廢,

所發生的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 為其帳面淨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餘額, 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 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 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仲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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