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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摯信保代公司存四項違規行為遭罰77萬元 責任人被罰20萬元

千龍網北京7月12日訊 近日, 寧波保監局發佈甬保監罰〔2017〕16號、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書顯示, 經查, 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一、協助保險公司虛構仲介業務。 2015年8月-11月, 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協助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虛構仲介業務, 虛開保險仲介服務發票6899元, 扣除稅金後向國壽財險寧波分公司業務員返還6071 元。

二、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 截至2016年11月, 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200萬,

公司未按註冊資本的5%繳存保證金10萬元, 實際只繳存2.5萬元。

三、編制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資料。 2016年9月, 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向寧波保監局報送的《關於報送“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回頭看自查自糾工作報告的報告》(摯信發〔2016〕14 號)中, 未如實報告公司2016年4月以前的會計記帳憑證遺失的事實, 自查情況表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填報“否”。

四、委託未持有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015年7月-2016年7月, 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在簽訂代理合同、未在保險仲介監管資訊系統的執業管理系統中登記朱周莉的執業資訊, 且未發放執業證書的情況下, 實際委託朱周莉從事保險銷售, 並發放傭金24.98萬元。 公司總經理朱周莉為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寧波保監局認為, 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 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六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及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寧波保監局決定對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及直接責任人朱周莉給予警告, 並分別罰款77萬元、2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

寧波市摯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於2009年10月在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 法定代表人朱周莉, 公司主要從事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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