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由馮小剛導演、范冰冰領銜主演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上映。 沒想到, 《我不是潘金蓮》引發全國潘氏宗親會不滿, 認為有損潘氏名譽。 來自廣東增城的農婦潘金蓮, 更是將馮小剛、劉震雲、範冰冰等人告上法庭, 要求停止侵權, 恢復名譽(見本報今日B04版報導)。
小的時候, 牛角這個名字也給我帶來了不少困擾, 經常遭到同學的嘲笑。 小孩子最殘忍, 根本不考慮別人的感受。 所以當潘氏宗親會描述自己姓氏帶來的苦悶時, 我還是感同身受的。 估計每個姓潘的小孩子, 都遇到過把他們叫做潘仁美或是潘金蓮的熊孩子。
然而同情歸同情, 把馮小剛們告上法庭這事兒就有點荒唐了。 如果這都可以,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把“牛角麵包”告上法庭呢?說實話我都找不到被告。 尤其荒唐的是那位叫做潘金蓮的農婦, 您要是維權, 不該找馮小剛和劉震雲, 而應該去找施耐庵和蘭陵笑笑生才是。 是他們把潘金蓮塑造成這個樣子的。 然而法律都講不訴既往, 這二位古人又怎麼知道千百年後會有個農婦叫做潘金蓮呢?或者他們都會納悶, 怎麼會有父母給孩子取這個名字呢?
清朝乾隆年間, 有位狀元叫做秦大士。 有一年秦大士隨名士袁枚等人去西湖遊玩, 來到嶽飛墓前, 看到跪在地上的秦檜塑像, 倍感慚愧。 袁枚為了替他解圍, 便吟了一句:人從宋後羞名檜,
給文學或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取名, 這是創作者的權利。 而世界這麼大, 芸芸眾生裡難保沒有撞車的情況, 如果每一個都要站出來告狀, 我看作家也不用搞創作了。 或者向魯迅他老人家學習, 給筆下人物取名阿Q。 當然, 作家的創作自由也不是沒有邊界的。 香港電視劇片頭總會打上這麼幾句話:本劇故事,
這句話的原創不是香港電視臺, 而是好萊塢。 好萊塢電影作品, 從現實中取材那是家常便飯, 但當年就因為這個而吃了官司。 1932年, 好萊塢米高梅公司製作了一部電影《皇后與妖僧》, 根據俄國歷史上末代皇后和妖僧拉斯普京的故事改編的。 影片描述了拉斯普京干涉朝政、淫亂後宮的故事。 可問題就在於, 影片是1932年拍的, 而十月革命是1917年, 也就是說, 影片裡講述的這段故事, 很多人物現實中還在世呢。 然後, 米高梅就被一位俄羅斯親王告上了法庭, 並且敗訴, 賠償了巨額名譽損失費。
對好萊塢來說, 這樣的事情簡直防不勝防,
所以說, 馮小剛的作品並不存在主觀故意的惡意, 如果有人因此而感覺受到了傷害, 那真就有些“自作多情”了。
依我之見, 名字也不過就是一個標籤而已, 它並不能定義一個人, 而如果你實在不喜歡自己的名字, 還可以改名, 又何必自怨自艾呢?而且, 一個名字的含義也是可以轉換的, 比如說潘金蓮, 當代人正在用現代的道德觀重新審視這個人物, 雖不敢說翻案, 但比過去正面得多。 再比如說我這個名字, 小時候被嘲笑感覺非常受傷。 但長大以後, 這名字的好處就漸漸顯露出來, 它有公關的效果, 可以迅速拉近我和陌生人的距離, 而且不容易被忘記。 而我對父親給我取這個名字也從怨恨變成了感激, 寫文章連筆名都省了。
本報評論員牛角
寫文章連筆名都省了。本報評論員牛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