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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潘金蓮名字侵權,您得去告施耐庵

去年, 由馮小剛導演、范冰冰領銜主演的電影《我不是潘金蓮》上映。 沒想到, 《我不是潘金蓮》引發全國潘氏宗親會不滿, 認為有損潘氏名譽。 來自廣東增城的農婦潘金蓮, 更是將馮小剛、劉震雲、範冰冰等人告上法庭, 要求停止侵權, 恢復名譽(見本報今日B04版報導)。

小的時候, 牛角這個名字也給我帶來了不少困擾, 經常遭到同學的嘲笑。 小孩子最殘忍, 根本不考慮別人的感受。 所以當潘氏宗親會描述自己姓氏帶來的苦悶時, 我還是感同身受的。 估計每個姓潘的小孩子, 都遇到過把他們叫做潘仁美或是潘金蓮的熊孩子。

然而同情歸同情, 把馮小剛們告上法庭這事兒就有點荒唐了。 如果這都可以,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把“牛角麵包”告上法庭呢?說實話我都找不到被告。 尤其荒唐的是那位叫做潘金蓮的農婦, 您要是維權, 不該找馮小剛和劉震雲, 而應該去找施耐庵和蘭陵笑笑生才是。 是他們把潘金蓮塑造成這個樣子的。 然而法律都講不訴既往, 這二位古人又怎麼知道千百年後會有個農婦叫做潘金蓮呢?或者他們都會納悶, 怎麼會有父母給孩子取這個名字呢?

清朝乾隆年間, 有位狀元叫做秦大士。 有一年秦大士隨名士袁枚等人去西湖遊玩, 來到嶽飛墓前, 看到跪在地上的秦檜塑像, 倍感慚愧。 袁枚為了替他解圍, 便吟了一句:人從宋後羞名檜,

秦大士聞言接道:我到墳前愧姓秦。 多少年來, 我們的確是很少看到誰用這個“檜”字給孩子起名。 更何況是潘姓女子取名金蓮呢?而我想這位潘金蓮女士受到嘲笑肯定不是從馮小剛這部電影才開始的, 那她早年間為何不去告, 獨獨到了現在要告馮小剛呢?或者在她懂事之後, 何不乾脆把名字改掉呢?

給文學或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取名, 這是創作者的權利。 而世界這麼大, 芸芸眾生裡難保沒有撞車的情況, 如果每一個都要站出來告狀, 我看作家也不用搞創作了。 或者向魯迅他老人家學習, 給筆下人物取名阿Q。 當然, 作家的創作自由也不是沒有邊界的。 香港電視劇片頭總會打上這麼幾句話:本劇故事,

純屬虛構, 如有雷同, 實屬巧合。 這其實就是一份免責聲明, 而之所以有這樣的聲明, 是因為曾經發生過侵權的糾紛。

這句話的原創不是香港電視臺, 而是好萊塢。 好萊塢電影作品, 從現實中取材那是家常便飯, 但當年就因為這個而吃了官司。 1932年, 好萊塢米高梅公司製作了一部電影《皇后與妖僧》, 根據俄國歷史上末代皇后和妖僧拉斯普京的故事改編的。 影片描述了拉斯普京干涉朝政、淫亂後宮的故事。 可問題就在於, 影片是1932年拍的, 而十月革命是1917年, 也就是說, 影片裡講述的這段故事, 很多人物現實中還在世呢。 然後, 米高梅就被一位俄羅斯親王告上了法庭, 並且敗訴, 賠償了巨額名譽損失費。

對好萊塢來說, 這樣的事情簡直防不勝防,

於是好萊塢在電影中打出了一行免責聲明, 而這一慣例也在業內推廣起來。 那麼這個案子和潘金蓮的案子有什麼區別嗎?區別很大。 首先, 好萊塢這片子影射的就是俄國王室, 這是無可抵賴的。 而馮小剛的電影顯然不可能針對農婦潘金蓮或是潘氏宗親會。 其次, 好萊塢通過販賣俄國王室的豔情野史, 獲得了可觀的收入, 這是直接的利益關聯。 而馮小剛的電影卻不會從“傷害”潘姓人群的過程中有什麼收益, 而且馮小剛和劉震雲也只是借用了潘金蓮這個家喻戶曉的名字, 這是他們的創作自由。

所以說, 馮小剛的作品並不存在主觀故意的惡意, 如果有人因此而感覺受到了傷害, 那真就有些“自作多情”了。

而如果還要借機炒作或是索取巨額賠償的話, 說句不好聽的, 這就跟“碰瓷兒”沒什麼區別了。 我希望這是我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依我之見, 名字也不過就是一個標籤而已, 它並不能定義一個人, 而如果你實在不喜歡自己的名字, 還可以改名, 又何必自怨自艾呢?而且, 一個名字的含義也是可以轉換的, 比如說潘金蓮, 當代人正在用現代的道德觀重新審視這個人物, 雖不敢說翻案, 但比過去正面得多。 再比如說我這個名字, 小時候被嘲笑感覺非常受傷。 但長大以後, 這名字的好處就漸漸顯露出來, 它有公關的效果, 可以迅速拉近我和陌生人的距離, 而且不容易被忘記。 而我對父親給我取這個名字也從怨恨變成了感激, 寫文章連筆名都省了。

本報評論員牛角

寫文章連筆名都省了。

本報評論員牛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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