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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醫藥企業必須直面的9大難題!

特約撰稿:江邊鳥

全文2344字, 4分鐘看懂藥企面臨的新挑戰

現在, 新一輪藥品採購局勢已經越來越明顯, 下面這些問題, 是醫藥企業必須面臨的挑戰:

1、招投標

招投標本來是經濟採購領域裡的常用手段, 已經規範成熟, 國家更有《招標投標法》進行規範。 現在越來越多地方已經放棄了傳統藥品招投標, 改由醫院或者醫聯體進行帶量採購或者自主招標, 在採購量和採購價格方面面臨的問題包括:

(1)招投標不帶量。 招標、投標、公佈中標結果, 都不與採購量掛鉤。 不帶量談價格、確定量不執行、量小反而價低, 比比皆是。

(2)中標價不受法律保護, 在中標後的二次議價中被隨隨便便否定, 並且是被一院或數院的採購量再次壓價。

(3)現在的集中採購中心到底是採購主體?還是採購平臺?如果是前者, 如何解決既是採購主體又是採購平臺這樣既是上市公司又是證券交易所的功能混淆?如果是後者, 為什麼採購中心要在招投標環節採取最低價聯動設定價格?

2、降低藥占比

用什麼藥、用多少藥, 是醫生按治療疾病的需要, 根據自己的知識和技能自主決定的行為, 但是為了增加“暗”的收入, 有的醫生變相開藥, 增加了患者負擔, 浪費了醫保, 所以執行了以藥占比減少可能的無效藥品支出, 但據筆者瞭解, 現實中, 醫院醫生應付降低藥占比的辦法極多,

極可能帶來負面結果。

(1)為了降低藥占比, 否定了醫生對症下藥、科學治病的需要。

(2)加大分母:增加檢查收入和治療收入, 這當然可以降低藥占比, 但無疑這對改變過度檢查、過度治療不利, 會使得看病更貴。

(3)減小分子:推動醫院自開藥店、託管藥店, 分流處方首先是高價藥到這些藥店, 也可以降低藥占比, 但也可能會使得看病更貴。

3、政府指定中標藥品的配送商

選擇誰成為中標藥品的配送商, 本來是藥品企業和醫院這兩個市場交易主體自主決定的事情, 現在有的地方由政府部門選擇指定配送商, 是政府對市場、對企業的不當干預。

(1)干預了藥品交易雙方的經營自主權。

(2)借遴選配送商之際, 再次壓價, 造成三次議價。

4、藥價虛低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虛高是指價格過高;虛低是指價格接近甚至低於正常成本。 現在藥品的價格虛高和虛低並存, 已經是公認的事實。 但虛高被重點強調, 反復打擊, 虛低卻被忽視, 造成市場混亂, 並且帶來系列後果:

(1)招投標和二次議價造成價格虛低的藥越來越多。

(2)因價格虛低而買不到藥, 和因價格虛高而買不起藥, 這兩種情況都很嚴重。

(3)虛高藥價的虛高部分既不是在生產環節, 也不是在流通環節, 而是在醫院醫生。 在流通和消費之間多一個醫院醫生, 是藥品這個特殊商品的特殊性之一。 一概歸罪於流通環節過多、流通費用過高, 並不符合客觀情況。

5、長期大額拖欠藥品款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是最基本的商業交易原則。

現在拖欠藥品貨款, 卻成了很多醫院購買藥品的普遍現象。 30天或者60天回款, 這是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 但是很難實現。 這帶來的後果是:

(1)二次議價是通過非法佔有資金所有權來以藥養醫, 而藥品款拖欠是通過非法佔有資金使用權來以藥養醫。

(2)有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目前, 福建省已經正式發文:在醫院確認已經真實合格地收到藥品後, 直接由醫保支付藥品款給企業。 這是真正的減少環節、降低成本、預防腐敗, 建議全國推廣。

6、醫保支付標準與醫保支付價與藥品銷售價

這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不能混淆。 它們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醫保支付標準屬於社會保障;醫保支付價根本不存在,

是偽命題;而藥品銷售價則是市場商品交易價格。

(2)數位不同:醫保支付標準是一個百分比;而醫保支付價和藥品銷售價則都是一個數值。

(3)形成不同:醫保支付標準是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而凡是價格都是交易雙方協商確定的。

(4)功能不同:確定醫保支付標準是為了合理分攤病人負擔;醫保支付價則是再次、多次壓價的利器;而藥品銷售價則是為了彌補生產流通成本。

7、各省最低價聯動

一些省份規定:如果國內其他省的實際採購價(無論中標價還是二次議價)低於本省的採購價, 那麼, 本省就自動採用那個採購價。

這種最低價聯動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

任何單個產品的成本, 都由固定成本和變動成本組成。 其中, 固定成本與銷售數量有關, 變動成本除車間成本外,還與生產地接受地之間的運輸距離、該省該藥品的使用分散程度、該省的疾病譜有關。同時,也與各省經濟發展水準、人民富裕程度、採購數量有關,怎麼能不分彼此,全國一個價格呢?

8、醫藥代表

醫藥代表是醫和藥之間的橋樑,是全世界都存在的一種職業。但是,現在中國的醫藥代表,實際履行了醫藥學術代表和醫藥經營代表兩種職能。必須撥亂反正,回歸本源。

(1)不能取消這個職業。我國《職業分類大典》明確醫藥代表是“代表藥品生產企業從事藥品資訊傳遞、溝通、回饋的人員”,是堂堂正正的社會職業,其工作職能為社會所需。

(2)應當改革其職能。要規範、支援、完善、提升醫藥代表的學術職能;取消、懲罰醫藥代表的經營、推銷職能。

A、取消醫藥代表的經營職能,醫藥代表決不能是經營代表、銷售代表、回扣代表、賄賂代表;

B、恢復並強化醫藥代表的學術職能;

C、完成前兩條之後,減少醫藥代表的人數。

9、反回扣賄賂無法從根源上杜絕

醫藥領域的反回扣賄賂必須要學習黨中央反公務員回扣賄賂的“不想、不敢、不能”做法,堅決改變引導醫院醫生腐敗的機制。

(1)現在醫院反腐因為涉藥腐敗而抓院長、醫生不謂不嚴,抓人抓得心痛。但醫院依然大量產生涉藥腐敗,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改變引導腐敗的機制,所謂藥企自願、回扣有理、彌補短缺的錯誤言論暗潮洶湧,不時浮出水面。必須重點從機制上找原因、定措施。

(2)應當採取切實措施解決醫院和醫生白色收入低的問題。但醫院和醫生白色收入低不應該是收受藥品回扣賄賂的理由和藉口。

(3)藥品企業“自願”送回扣賄賂是醫藥不分的機制所逼迫,是被逼良為娼、以命換錢。不能認為是真的“願意”,更不能把企業還有利潤當成回扣賄賂產生的原因。

變動成本除車間成本外,還與生產地接受地之間的運輸距離、該省該藥品的使用分散程度、該省的疾病譜有關。同時,也與各省經濟發展水準、人民富裕程度、採購數量有關,怎麼能不分彼此,全國一個價格呢?

8、醫藥代表

醫藥代表是醫和藥之間的橋樑,是全世界都存在的一種職業。但是,現在中國的醫藥代表,實際履行了醫藥學術代表和醫藥經營代表兩種職能。必須撥亂反正,回歸本源。

(1)不能取消這個職業。我國《職業分類大典》明確醫藥代表是“代表藥品生產企業從事藥品資訊傳遞、溝通、回饋的人員”,是堂堂正正的社會職業,其工作職能為社會所需。

(2)應當改革其職能。要規範、支援、完善、提升醫藥代表的學術職能;取消、懲罰醫藥代表的經營、推銷職能。

A、取消醫藥代表的經營職能,醫藥代表決不能是經營代表、銷售代表、回扣代表、賄賂代表;

B、恢復並強化醫藥代表的學術職能;

C、完成前兩條之後,減少醫藥代表的人數。

9、反回扣賄賂無法從根源上杜絕

醫藥領域的反回扣賄賂必須要學習黨中央反公務員回扣賄賂的“不想、不敢、不能”做法,堅決改變引導醫院醫生腐敗的機制。

(1)現在醫院反腐因為涉藥腐敗而抓院長、醫生不謂不嚴,抓人抓得心痛。但醫院依然大量產生涉藥腐敗,其根本原因在於沒有改變引導腐敗的機制,所謂藥企自願、回扣有理、彌補短缺的錯誤言論暗潮洶湧,不時浮出水面。必須重點從機制上找原因、定措施。

(2)應當採取切實措施解決醫院和醫生白色收入低的問題。但醫院和醫生白色收入低不應該是收受藥品回扣賄賂的理由和藉口。

(3)藥品企業“自願”送回扣賄賂是醫藥不分的機制所逼迫,是被逼良為娼、以命換錢。不能認為是真的“願意”,更不能把企業還有利潤當成回扣賄賂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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