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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征地補償費用如何監督和管理?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深入, 越來越多的農民朋友遇到征地拆遷問題。 在土地徵收與補償的實施過程中, 部分地方征地部門管理混亂、標準不統一, 導致很多被征地的農民無法拿到應有的補償, 生活也沒了著落。 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些關於農村征地補償費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識。

1、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主體是誰?有何職權?

《土地管理法》第66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可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監督管理農村土地補償費用的義務主體。 相應地, 法律也賦予其一定的監督職權。 《土地管理法》第67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檔和資料,

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2、征地補償過程中違法行為由誰追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0、71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追究。 具體規定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 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 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

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 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 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監督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是與征地補償費用最息息相關的主體, 他們對關係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項也享有監督權。 為了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正確、節約、有效地使用征地補償費, 防止征地補償費被截留、挪用、侵佔, 征地費用收支情況應當公開。 《土地管理法》第49條明確規定,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

村務公開的目的, 就是是讓村民參加到管理的監督中來, 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應當認真廣泛聽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見, 對村民提出的疑問、質詢要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對村民提出的建議、要求要及時予以回復。

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 村務公開要從農民群眾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入手, 凡屬農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以及村裡的重大問題都應該向村民公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 按照法定程式向徵收補償範圍內的村民公開徵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等書面檔;全面落實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戶管理, 專賬核算、專項審計和公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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