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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人員保證公告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召開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並於2017年6月23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登載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主持人:董事長申東日先生

4、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27號大郊亭南街3號院1號樓(朗姿大廈)16層會議室

5、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現場會議於2017年7月14日下午2:00在公司會議室召開, 網路投票時間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4日。 其中,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7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7月13日15∶00至2017年7月14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8名, 代表股份248,450,100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62.1125%。

其中, 現場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表6名, 代表股份248,422,700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62.1057%;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2人, 代表股份27,400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0.0069%。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中持有公司股份超過5%的股東共有2名, 持有股份228,544,600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57.1362%;中小股東(持有股份未超過5%的股東)共有6名, 持有股份19,905,500股, 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額的4.9764%。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會議, 出席、列席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三、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1、審議並通過《關於調整2017年度使用閒置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248,448,60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對1,50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6%;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19,904,00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25%;反對1,50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75%;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議案具體內容已於2017年6月23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次大會進行了見證, 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金杜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現場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檔

1、公司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金杜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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