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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常州市失業金最低發放標準漲啦!這個月開始可領988元

今天

壹小妹又有好消息要和大家分享

你們是不是想要誇獎我了呀

嘻嘻嘻嘻

不賣關子了

告訴你們吧

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漲了

↓↓↓

從本月起, 市區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由949元/月提高到988元/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市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由3507元提高到3797元。

不過, 此次調整失業保險金

最低發放標準的範圍

僅新北區、天甯區、鐘樓區和武進區

溧陽市、金壇區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

參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調整

怎麼申領失業保險金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 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注意啦!

並不是你沒工作就可以領這筆錢了

失業保險金領取還是有規矩的

↓↓↓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 並且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 再次失業的,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 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看完這些

有些人是不是按捺不住想要去查查自己帳戶了呢?

快快把這個好消息

告訴更多的人吧!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

2、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

3、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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