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7月1日開始,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正式實施, 公告對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做出了明確規定。
公告規定, 企業作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 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並且發票內容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 否則, 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
翻開新的發票可以發現, 跟以前的機打普通發票相比, 新發票在其票面上增加了稅率和稅額, 還有密碼區, 並使用了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如果想要辨別發票真偽,
此外, 為防範部分銷售方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 公告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時, 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 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
另外, 新規主要是針對企業單位, 因此對個人開具發票並沒有什麼影響, 個人在開具發票時也無需向銷售方提供。 (梁亮 昂古魯瑪)
(責編:張雪冬、曾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