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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研丨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六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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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繼承 許春燕 李瑞峰

2017年6月,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我們多年對中小企業政策的研究, 現提出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六點意見。

第一, 立法對象聚焦在小微企業, 改為《小企業法》。

2011年修訂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企業最低營業收入和從業人員數量基本為小型企業的10倍, 且我國中型企業標準在很多國家來看已經是大型企業。 規模相差如此巨大的兩類企業所需扶持或服務差異很大, 不宜通過單一法規來予以規範。 實踐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主要體現在小微企業, 中型企業年度貸款餘額遠高於數量龐大的小微企業年度貸款餘額。 美國對少於20名雇員的微型企業, 法規側重于減少行政和稅收負擔;對20—100名雇員、通常有固定產品和經營場所的企業,

法規側重於擴張資金和次級債券的可獲得性;對100—500名雇員、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和稅收來源的企業, 立法重點在於消除快速成長的障礙, 包括土地、證券融資、人才等要素的可獲得性。

建議本次修法將現行《中小企業促進法》改為《小企業法》, 重點關注小微企業, 為其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二, 立法思路由偏重扶持轉為權益維護和扶持相結合。

《中小企業促進法》七章中有五章為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市場、社會服務等扶持方面的內容, 而關於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及營商環境監管等方面內容, 僅在第一章總則中兩個條款有原則性規定。 資金支持等扶持手段最大弊端是不可能普惠所有中小企業,

選擇性扶持特定企業就可能導致“扶起一個、倒下一大片”, 未被扶持企業則產生不公平感;特惠性政策還容易導致政府權力尋租。 廣大中小企業更需要公平的營商環境和公正的權益保護, 很多企業反映“給專案給政策, 不如給規則”。

建議修法確立“扶持與維權相結合”原則, 立法目的在於提升中小企業獲得競爭機會和應對競爭的能力, 而不是通過對部分企業的扶持, 改變甚至消除市場機制作用, 使另一部分企業處於不利競爭地位。 建議將總則中第六條關於保護的條款、第七條關於行政監管的條款分別展開為“權益保護”“監管”兩個章節, 後續再視情況(如針對拖欠問題)頒佈專門法對中小企業給予特別保護。

第三, 明確修訂後的小企業法是一部具體法而不是原則法。

《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了大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性建議。 如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 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 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 但對違反這些限制性和義務性規範的行為, 沒有設置任何法律責任;也沒有制定相應的程式性規範, 使得這種舉報、控告權利可操作和行使拒絕或舉報權利時, 為保護自己免受侵權單位的危害性對待時, 應該享有哪些保護程式。 這致使該法不具有可訴性。

建議修訂後的小企業法明確為一部具體詳盡的法律, 而不是一部原則法。

可借鑒國際經驗對現行《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大量宣導性條款進行可操作的細化, 如日本《防止延遲支付分包貨款法》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廳長官和公正交易委員會兩個責任主體有權要求大企業報告、有權調查大企業是否做了“無應由分包企業負責的理由時, 而拒絕接收分包企業的交貨”“超過承包貨款的支付日期拒不付款”等法律條款禁止的行為;還具體規定若發生上述延遲支付行為, 可給予大企業代表、具體主管人員處以三萬日元罰款, 甚至對法人或自然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建議對各個條款中出現的“有關”或“有關部門”, 建議明確列舉出來, 列舉時可採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或部門”的寫法, 也可借鑒負面清單制度做法。

第四,成立國家層面的小企業局或綜合部門來協調小企業工作。

《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實踐中,工信部中小企業局分管工業類中小企業,並承擔全國中小企業政策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商務部商貿流通司分管商貿流通等服務業中小企業,科技部分管中小科技企業。雖然在國務院層面有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但涉及十幾個部委,政策協調複雜,且易造成政策局限性、籠統性,如中小企業統計檢測體系等工作困難等。

建議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高度,加大對小企業工作的重視程度。可借鑒國際經驗,如美國專門通過《小企業法》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由總統直接指導和監督;小企業局設立首席律師,重點審查其他聯邦政府機構有關政策是否侵犯了小企業利益等。建議在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時,明確規定設立直接對國務院負責的小企業局,或改以發改委等綜合部門主管小企業工作,統籌工業、商業、科技等各部門現有涉及中小企業的管理職能,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針對現實問題可先制定專項法律,逐步完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

《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頒佈後,國務院又相繼頒佈了四個鼓勵個體私營、民間投資、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面臨中小企業發展的新形勢,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工作已歷時近3年,通過一部全面的法律在進度上難免趕不及現實迫切問題需要。如眾多為大企業做配套供應和分包製造的中小企業面臨廣泛的貨款拖欠問題,制約了技術升級的投入和轉型。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有操作性高、可訴訟性強的專門法規來解決。

建議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構建以中小企業基本法為基礎、多個專項法律組成的法律體系。如美國針對不同歷史階段具體問題,相繼頒佈《中小企業投資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法》《中小企業資助法》《公正平等法》《擴大中小企業商品出口法》以及《中小企業投資獎勵法》等。日本也出臺了《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法》等30多部中小企業法律。建議針對現實中影響面大的問題,抓緊制定或吸收各部委已在實踐中證明有效的法規檔,或納入新修訂的《小企業法》中,或將其上升為專門的法律。如制定專門的《防止拖欠小企業分包貨款法》;又如將2014年財政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上升為專門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法》。

第六,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法規實施監督機制。

2002年《中小企業促進法》刪除了前期2001年草案中要求國務院每年就其關於中小企業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的規定,這本應是檢查該法實施情況和效力的一個好措施。缺乏這一措施,不利於檢驗政策制定的效果和對政策本身的改進完善。

建議加入要求政府部門向全國人大立法機構就中小企業工作進行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期間中小企業發展狀況、創造就業機會、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等統計資料,以及對工作績效進行自我評估、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規劃等,以更好地推動中小企業法律的實施。

(作者:王繼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春燕,職業經理研究中心中級經濟師;李瑞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訪問學者)

主 編丨毛晶慧 編 輯丨蔣帥

【中國經濟時報--中國經濟新聞網 http://www.cet.com.cn】

第四,成立國家層面的小企業局或綜合部門來協調小企業工作。

《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實踐中,工信部中小企業局分管工業類中小企業,並承擔全國中小企業政策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商務部商貿流通司分管商貿流通等服務業中小企業,科技部分管中小科技企業。雖然在國務院層面有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但涉及十幾個部委,政策協調複雜,且易造成政策局限性、籠統性,如中小企業統計檢測體系等工作困難等。

建議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高度,加大對小企業工作的重視程度。可借鑒國際經驗,如美國專門通過《小企業法》設立了“小企業管理局”,由總統直接指導和監督;小企業局設立首席律師,重點審查其他聯邦政府機構有關政策是否侵犯了小企業利益等。建議在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時,明確規定設立直接對國務院負責的小企業局,或改以發改委等綜合部門主管小企業工作,統籌工業、商業、科技等各部門現有涉及中小企業的管理職能,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針對現實問題可先制定專項法律,逐步完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

《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頒佈後,國務院又相繼頒佈了四個鼓勵個體私營、民間投資、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面臨中小企業發展的新形勢,修訂《中小企業促進法》工作已歷時近3年,通過一部全面的法律在進度上難免趕不及現實迫切問題需要。如眾多為大企業做配套供應和分包製造的中小企業面臨廣泛的貨款拖欠問題,制約了技術升級的投入和轉型。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有操作性高、可訴訟性強的專門法規來解決。

建議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構建以中小企業基本法為基礎、多個專項法律組成的法律體系。如美國針對不同歷史階段具體問題,相繼頒佈《中小企業投資法》《中小企業技術革新法》《中小企業資助法》《公正平等法》《擴大中小企業商品出口法》以及《中小企業投資獎勵法》等。日本也出臺了《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信用保險法》等30多部中小企業法律。建議針對現實中影響面大的問題,抓緊制定或吸收各部委已在實踐中證明有效的法規檔,或納入新修訂的《小企業法》中,或將其上升為專門的法律。如制定專門的《防止拖欠小企業分包貨款法》;又如將2014年財政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上升為專門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法》。

第六,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法規實施監督機制。

2002年《中小企業促進法》刪除了前期2001年草案中要求國務院每年就其關於中小企業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的規定,這本應是檢查該法實施情況和效力的一個好措施。缺乏這一措施,不利於檢驗政策制定的效果和對政策本身的改進完善。

建議加入要求政府部門向全國人大立法機構就中小企業工作進行報告的內容,包括報告期間中小企業發展狀況、創造就業機會、中小企業服務體系等統計資料,以及對工作績效進行自我評估、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規劃等,以更好地推動中小企業法律的實施。

(作者:王繼承,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春燕,職業經理研究中心中級經濟師;李瑞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訪問學者)

主 編丨毛晶慧 編 輯丨蔣帥

【中國經濟時報--中國經濟新聞網 http://www.ce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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