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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訴“中國黃金珠寶”案獲勝

處心積慮搭便車, “合法外衣”被拆穿

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訴“中國黃金珠寶”案大獲全勝

2017年5月22日,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司訴資興市治安金行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終審判決, 最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認定資興市治安金行使用的“中國黃金珠寶”侵害了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第5366859和第5366862號商標的專用權, 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並立即停止使用“中國黃金投資公司”以及“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等文字。

被告授權方“中國黃金珠寶”明知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註冊會被駁回,

仍然向工商局提起商標註冊申請, 其目的就是利用“商標受理通知書”吸引企業和個人加盟, 從而牟取不法利益, 事實上, 該商標已被商評委認定為與我司商標近似被駁回;另外, 被告授權方還以“合法形式”掩蓋侵權不正當競爭之目的, 其利用香港寬鬆的企業登記機制, 登記帶有“中國黃金珠寶”字樣企業名稱, 在內地突出使用企業名稱簡稱或全稱, 利用“中國黃金”的央企品質和品牌影響力來提升自身的檔次從而騙取消費者的信任來獲取暴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行為人通過在境外註冊登記企業,

然後再授權其所控制的境內企業使用境外企業名稱的方式, 以規避我國對企業註冊的審查, 從而間接達到其擅自使用國內外知名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的目的, 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生誤認的, 儘管該行為表面上是使用了行為人自己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 同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該案幾經周折, 被告既想搭上“中國黃金”的便車又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處心積慮費盡周折, 但是邪不壓正, 法不容侵, 經過近一年的努力, 案件終於塵埃落定, 至此, “中國黃金珠寶”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投機取巧的無恥行徑終於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如其拒不執行,

我司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其將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面臨被限制出行、限制消費等處罰。

“中國黃金 China Gold及圖”是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合法註冊的商標, 是重要的國有資產。 中國黃金集團在1979年就開始在黃金、珠寶等商品上使用“中國黃金”商標, 至今已連續使用近40年, 迄今為止已在全國建立近2000家使用“中國黃金”商標的專營店, 曾連續六年市場佔有率超過20, 銷售量、市場佔有率均處於我國同行業首位。 可見“中國黃金”作為中國黃金集團商標和字型大小具有極高知名度, 已經與中國黃金集團形成固定的聯繫, 具有極強的顯著性特徵。

“中國黃金 China Gold及圖”商標的註冊符合《商標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

是國有重要資產, 與“中國石油”、“中國石化”、“中國航空”等國字頭商標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應受法律保護, 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

黃金珠寶行業是一個開放性的行業, 在市場經濟下競爭異常激烈, 但是作為央企, 經濟利益並不是我司追求的唯一目的, 我們肩負更多的社會責任, 在任何經營、管理活動中都嚴於律己, 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也正因此獲得了廣大消費者的認可。 隨著“中國黃金”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提高, 出現了諸多如“中國黃金珠寶”這樣的“搭便車”、“傍名牌”等商標侵權行為,

他們無視法律, 披著“合法的外衣”故意造成消費者誤認, 這種明知不得為而為之的行徑實在惡劣。

被告及其授權方在侵權後執迷不悟、邈視法律, 仍然以“中國黃金珠寶”字樣來吸引加盟商, 擾亂整個行業的經濟秩序, 當然, 法律必然撕破其“合法外衣”, 這種蔑視法律、欺騙廣大消費者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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