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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對出口信用保險以外信保業務予以全面規範

保監會網站7月20日消息, 保監會日前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對出口信用保險以外的信保業務予以全面規範。

《辦法》明確提出, 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小額分散、穩健審慎、風險可控”的原則, 確保公司經營穩定。 針對前期信保業務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信保業務的經營範圍和市場行為:一是禁止保險公司為部分融資行為提供信保產品和服務, 如: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 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 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

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等。 二是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違反保險原理、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上限等信保業務。 同時, 禁止保險公司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定等方式開展信保業務。 三是禁止保險公司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合作以及超額承保網貸平臺信保業務。

在劃定保險公司信保業務經營紅線的同時, 《辦法》也著重要求保險公司加強風險管控, 從源頭防範風險。 一是明確內控管理要求。 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團隊建設、系統建設、財務核算、準備金提取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提高保險公司內部管控水準。 二是明確風控措施要求。 從資信審核、還款路徑、押品管理、風險共擔、資訊對接、應急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提高保險公司風險識別和風險防範能力。

《辦法》還明確了信保業務監督管理方面有關內容。 一是監管許可權, 明確了保監會與各保監局的職責分工。 二是建立報告制度, 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報送經營情況及重大風險事件, 保險公司分支機搆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信保業務的最新動態及經營情況。 三是明確處罰情形, 對保險公司經營信保業務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形, 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辦法》的制定和發佈, 是現階段治理行業亂象、補齊制度短板、防範系統性風險的有效舉措,

也是提高行業風險管理水準的重要制度安排。 下一步, 中國保監會將繼續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穩步發展信保業務, 同時, 密切關注《辦法》執行效果, 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 促進保險公司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國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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