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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之爭仍在糾扯 深交所“二問”康達爾

每經記者 劉明濤 每經編輯 謝欣

剪不斷, 理還亂!牽扯兩年之久的康達爾股權之爭, 不僅讓法院忙裡忙外, 還讓監管部門操碎了心。

7月20日, 深交所向康達爾發佈關注函表示稱, 再次接到京基集團關於康達爾侵犯其表決權的投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 這已經是深交所本月第二次對康達爾發送關注函, 京基集團繼續為其合法表決權被剝奪討說法。

深交所再次詢問康達爾

7月20日, 深交所再次接到京基集團關於康達爾侵犯其公司表決權的投訴。 京基集團反映, 康達爾在回復深交所7月4日出具的《關於對深圳市康達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所述的公司剝奪京基集團表決權合法有據的理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 京基集團表示,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

京基集團是否存在資訊披露違規情形, 只有中國證監會及證監局才有權進行認定;同樣, 是否限制京基集團行使表決權, 也必須由中國證監會及證監局以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決定方式作出。 因此, 康達爾及其董事會、監事會不能越俎代庖、頂替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責。

京基集團還指出, 在7月4日回復深交所關注函時, 康達爾在文中未正面回答“是否具有限制股東表決權的主體資格”的問題, 而是偷換概念地回復稱依據“有關事實和法規”對其公司表決權進行剝奪, 且康達爾所稱的“有關事實”無任何具有公信力的監管機關明示認可其證明力,

因此該“有關事實”不能成為康達爾開脫剝奪股東表決權行為的依據。

介於此, 深交所要求康達爾就上述事項進行核查, 於7月24日前將上述核實情況書面回復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到底康達爾此次如何看待深交所二次“發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康達爾公司聯繫電話, 但是公司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股權之爭糾扯不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 其實康達爾股權之爭的拉鋸戰由來已久。

2013年9月起, 自然人林志持續買入康達爾股票, 一度持有康達爾19.8%股份。 到了2015年8月, 京基集團在二級市場增持康達爾4.84%股票, 同時該公司副總裁王東河也買入康達爾0.09%股票。 同年9月7日, 林志、京基集團、王東河正式公告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

京基集團合計持有康達爾24.74%股票, 迅速逼近康達爾實際控制人華超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31.66%的持股比例, 康達爾股權之爭正式浮出水面。

目前, 之所以康達爾股權之爭越演越烈, 就是康達爾認為京基集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過程中、在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過程中, 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康達爾認為, 京基集團在前期增持至5%的舉牌線時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未依法披露數者之間的一致行動人應披露事項, 這違反了《證券法》規定的資訊披露義務, 因此認定京基集團在增持過程存在違法違規, 進而否定其享有合法股東的身份及其權力。

有業內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 未來京基集團是否能被認定為合法的股東身份,

將成為主導康達爾控制權之爭走向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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