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財政部修訂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 較2006年2月15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傲椒會計學院及時整理發佈了“新收入準則”的主要修改內容及重要影響, 內容如下:
一、新會計準則主要修改內容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準則和建造合同準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 可能導致類似的交易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 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新收入準則要求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範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 並且就“在某一時段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 有助於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 提高會計資訊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
現行收入準則要求區分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並且強調在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買方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三)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現行收入準則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 具體體現在收入準則第十五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有關獎勵積分的會計處理規定。 這些規定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務需要。 新收入準則對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 要求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對合同進行評估, 識別合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 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進而在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相應的收入, 有助於解決此類合同的收入確認問題。
(四)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準則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例如, 區分總額和淨額確認收入、附有品質保證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智慧財產權許可、售後回購、無需退還的初始費等, 這些規定將有助於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 從而提高會計資訊的可比性。
二、相關影響
1.母公司執行本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的, 母公司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 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尚未執行本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本準則的, 母公司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 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後合併, 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併,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併的,應當在合併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並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資訊分別進行披露。
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2.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執行程式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我部於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併,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本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併的,應當在合併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並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資訊分別進行披露。企業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2.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執行程式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我部於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