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17〕2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提高財務報告目的下的保險合同負債計量所適用的折現率曲線的科學性以及財務報告資訊品質, 我會決定對財務報告目的下的保險合同負債評估的折現率曲線進行調整和優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於未來保險利益不受對應資產組合投資收益影響的保險合同, 用於計量財務報告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折現率曲線, 由基礎利率曲線附加綜合溢價組成。
二、財務報告目的下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量所適用的折現率曲線,
其中, t表示時間;750日移動平均國債收益率曲線詳見中國債券資訊網(www.chinabond.com.cn);終極利率過渡曲線採用二次插值方法計算得到;終極利率暫定為4.5%。
三、綜合溢價的確定可以考慮稅收、流動性效應和逆週期等因素, 溢價幅度最高不得超過120個基點。
四、對於未來保險利益隨對應資產組合投資收益變化的保險合同, 用於計量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折現率, 仍然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15號)的規定, 根據對應資產組合預期產生的未來投資收益率確定。
五、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內控管理, 完善準備金計量流程, 明確董事會、管理層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確保準備金計量真實、公允。
六、調整後的折現率曲線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於保險公司的財務報告下的保險負債計量。 《關於保險業做好〈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6號)中關於準備金計量折現率曲線的規定同時廢止。
七、執行中遇到問題, 請及時向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反映。
中國保監會
2017年3月15日